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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徐自強案:被刑求還得自己證明?

旁聽徐自強案:被刑求還得自己證明?
Photo Credit:takomabibelot 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會後的說明上,尤伯祥指出,台灣的司法沒有經過轉型正義,所以台灣司法其實並不尊重人權。比如台灣的司法高度採信偵訊筆錄、自白,但這些東西都有很高的機會有刑求、不正訊問。

面對不正訊問的證據,法院不是要求檢警說清楚,竟是要求被告說明刑求。6月9日星期二,我到徐自強案的法庭旁聽。這次的法庭是關於證據能力的辯論,是準備庭,所以只有受命法官一位出席審理。

因為徐自強涉入案件的確切證據只有兩個共同被告的自白,因此辯護律師希望可以藉由證明共同被告遭到刑求,讓自白失去證據能力。徐自強的兩位共同被告分別都有刑求的可能。先落網的黃春棋,除了自白前後有矛盾、與事實不合的部分以外,在警方掌控的狀況下,也曾在回到看守所的體檢上發現身上有傷,也曾說自己遭到刑求。

陳憶隆的部份,他曾在檢察官前陳述遭到刑求,說他被夾手指、捏奶頭。法官清楚律師的論述,但如果判決不能得到最高法院的認可,恐怕還是會繼續發回更審。因此法官詢問律師,就這兩個人的部份,兩位都曾說自己遭到刑求,但有一位沒有體檢報告,而且這兩位在檢察官、法官前面,都表示所言實在,沒有提到不法取供,詢問律師怎麼看。

辯護律師林永頌表示,刑求只要發生過一次,就會影響之後警訊的真實。因為知道不從就會遭到刑求,有威嚇作用。而且,就黃春棋的部份,他都在檢察官、警方掌控之下,卻出現傷痕,本身就有刑求可能,不能因為自己沒有提到,就當成沒有刑求。

林永頌解釋,這個案子當時是由侯友誼特別專案處理,卻沒有發現警訊錄音錄影,這是很奇怪的事情。依照刑事訴訟法161條,檢方應該負起舉證責任,證明沒有發生刑求。

法官拿出當時的看守所體檢報告,指出屁股、髖部、手臂有暗紅,詢問律師如何解答。林永頌說,首先,這個報告不是醫生檢查,是否足夠完整就是個問題。再者,矇眼灌水、捏奶頭夾手指都不一定有傷痕;反而黃春棋在掌控下卻有傷痕,這並不合理,警方應該對傷痕提出解讀。

林永頌說,最高法院根本不了解刑求手段,用這樣的說法為難台北高等法院。接著,法官又問,如果未發生刑求,接著就會發生刑事訴訟法159條幾個小項(編按:159條159-1159-2159-3159-4159-5)和釋字582號衝突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159條主要是規範法庭以外的訊問,有哪些可以作為證據採用,在警局的自白,就是根據這條來採用。但後來的釋字582,解釋共同被告的自白,沒有經過法庭上的交互詰問,不得採為證據。所以問題來了,經過了法庭的交互詰問,警察的偵訊是否可以採用呢?

在更七審的時候,陳憶隆在法庭上交互詰問的時候,回答顛三倒四,很多問題都回「不知道」。結果經過交互詰問程序,法官反而採用過去指稱徐自強有犯案的自白,認定徐自強有犯罪。這跟釋字582的精神發生很嚴重的衝突。

對此,辯護律師尤伯祥回應法官,他認為刑事訴訟法159條整條都違憲,主要原因是他認為這些自白、證言都應該在法庭上呈現,不該採信偵訊筆錄的方式。在會後的說明上,尤伯祥指出,台灣的司法沒有經過轉型正義,所以台灣司法其實並不尊重人權;比如台灣的司法高度採信偵訊筆錄、自白,但這些東西都有很高的機會有刑求、不正訊問。

可是,面對這些可能有不正訊問的證據,法院不是要求檢察官、警方證明,而是要求被告說明刑求經過,說遭到誰刑求。但問題是,刑求很多時候長達幾個小時,還是矇眼進行,被告真的知道是誰動手,還記得刑求順序嗎?這根本不可能。有些刑求,比如矇眼在臉上蓋上毛巾灌水,或是灌辣椒水,也不一定會產生身體上的傷痕。

有的案子發現明顯刑求痕跡(比如邱和順案),法院也只有把發生刑求的筆錄拿掉,剩餘的繼續採信。可是刑求只要發生過一次,對被告就有很強大的威嚇能力,法院的作法根本不合乎常理。在這個案子裡,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落網後,都交互穿插進行警察、檢察官的訊問。如果在檢察官面前陳述自己遭到刑求,等下次警訊時,不難想像會遭到更嚴重的刑求。

也因此,林永頌律師才會在法庭上大聲的說,台灣最高法院很多法官都是「在天上飛,不知民間疾苦」。也許,唯有經過轉型正義,台灣的司法官才會重新審視自己辦案的過程,理解如何用謙卑的姿態發現真實,而不是自以為是的製造出故事。

相關閱讀:
在真相的面前,或許我們都該學著謙卑 ─ 徐自強案法庭觀察後記
刑求取得供詞的證據力早應排除,為什麼台灣還可以藉此將人判死?

附註:

徐自強案接下來還有數次開庭,如果您對旁聽法庭感興趣,可以參加以下幾場法庭旁聽活動:

  • 6/24(三) 9:30 傳喚共同被告
  • 7/8 (三) 9:30 言詞辯論
  • 7/15(三) 14:30 言詞辯論終結

地點: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

相關資訊:http://hsu2015.jrf.org.tw/

責任編輯:鄭少凡
核稿編輯:孫珞軒
Photo Credit:takomabibelot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