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人女子疑搶非裔男子自行車,被冠上「凱倫」稱號,但「凱倫」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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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1部公共自行車租借爭議的影片,在社群媒體上廣為流傳。1名白人女性被指控欲從黑人男性手中,拿走他的自行車,並向周圍民眾大聲呼救。事件發生後,該名女子被冠上「凱倫」(Karen)的稱號,認為她有種族歧視的傾象。「凱倫」被用來代指「留著金色頭髮、愛管閒事的白人中年女子」,帶有種族主義與白人特權象徵的意涵。
綜合《紐約郵報》、《每日郵報》與《CBS》的報導,紐約1部公共自行車租借爭議的影片,近日在社群媒體上廣為流傳。事件發生於5月12日,1名白人女性被指控欲從1名黑人男性手中,拿走他的自行車,並向周圍民眾大聲呼救,男子則表示是自己先付費租借的。事件發生後,該名女子被冠上「凱倫」(Karen)的稱號,認為她有種族歧視的傾象。女子的律師則在18日表示,女子已懷孕6個月,不可能會做出搶奪自行車這種魯莽的行為,且她已提出付費明細,證明自己才是先借車的人。
曼哈頓貝爾維尤醫院(Bellevue Hospital)的內科助理康姆里(Sarah Jane Comrie)表示,她當時剛結束輪班,正準備去領取自己預定的共享自行車Citi Bike。但在影片中可以看到,康姆里與1名年輕的黑人男性都領取了同1輛自行車。而康姆里不斷向周圍民眾大聲呼喊「救命」並哭泣,表示自己與腹中胎兒受到傷害。黑人男子則表示自己沒有碰觸康姆里,是她自己將肚子放在他手上。
民權律師克魯普(Ben Crump)於15日在推特(Twitter)上發文表示這件事令人無法接受。1名白人女性居然試圖從1名年輕黑人男性手中搶走自行車,該名女子甚至把眼淚用作武器,將黑人男子描繪成危險人物。「而這正是過去黑人族群所遭受的危險」克魯普律師表示。
影片在社群媒體上廣泛流傳,民眾將康姆里稱作「凱倫」。「凱倫」一詞指的是不理性的中年白人女性,通常會有歧視其他種族、社會階級人士的舉止。
康姆里的委任律師馬里諾(Justin Marino)17日出示借閱明細與付費證明,強調康姆里並沒有偷竊自行車,且將她貼上「凱倫」的標籤是不公平的。「有任何頭腦正常的孕婦,會在懷孕6個月的時候,跳上1名年輕人的自行車,然後迅速離開嗎?」馬里諾律師表示。
康姆里任職的貝爾維尤醫院在聲明中表達歉意,並表示事件正在調查中,而康姆里目前休假,沒有上班。醫院也表示,他們「致力於為所有具有尊嚴、文化敏感度與同理心的紐約人,提供最高品質的醫療照護。」
《CBS》的報導指出,目前尚未確定影片中黑人男性的身份。紐約市警察局(NYPD)也表示,他們並沒有接到任何與本事件有關的報案電話。
凱倫是誰?
根據《紐約時報》與《NPR》的報導,「凱倫」(Karen)這個名字在1960年代相當受歡迎,是1965年時人氣第3高的女嬰名字。在戰後嬰兒潮中來到這個世界的「凱倫」們,現在的年紀大約介於50歲至60歲出頭之間。
2010年代開始,「凱倫」不再只是1個普通的名字,「凱倫」被用來代指「留著金色頭髮、愛管閒事的白人中年女子」,帶有種族主義與白人特權象徵的意涵。新冠疫情流行期間,不戴口罩、不遵守防疫規定的中年白人女性,也被冠上「凱倫」的稱號。
《紐約時報》指出,許多新聞在報導白人女性的種族歧視行為時,甚至不會使用其真實姓名,而會直接以「凱倫」代稱。
例如1名「凱倫」在超市停車場,攔住1位非裔母親的車,使其無法離開;或是舊金山的1名「凱倫」,因為菲律賓男子在他自己的住家外面,塗上「黑人的命也是命」,因而報警;而最有名的「凱倫」,則是1位名叫庫柏(Amy Cooper)的女子,她在紐約中央公園遛狗時,1名非裔男子提醒她要為寵物繫上牽繩,庫柏因此報警,指控該名男子攻擊她。而庫柏也被稱為「凱倫女王」(Queen of Karens)。
《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PR)的記者貝茨(Karen Bates)指出,「凱倫」的根源深植於美國的民間傳統當中,是「性別、種族、階級、社會動盪與社交媒體等議題的融合」。而在「凱倫」之前,帶有相同意涵的還有1815年至1861年間的「安小姐」(Miss Ann),以及1990年代的「貝琪」(Becky)。
新聞來源
- NYC hospital ‘Karen’ paid for Citi Bike at center of viral fight with black man: lawyer(New York Post)
- Attorney for woman in viral Citi Bike fight video says argument had nothing to do with race(CBS)
- NYC Health + Hospitals says health care provider on leave after being caught on video in Citi Bike fight(CBS)
- I've got the receipts! Pregnant NYC nurse accused of taking a Citi Bike from a black man outside hospital 'paid' for it says her lawyer - after she was put on leave(Daily Mail)
- A Brief History of ‘Karen’(The New York Times)
- What's In A 'Karen'?(National Public Radio)
延伸閱讀
- 美國根深柢固的種族歧視,「暴動」成為失去話語權者的語言
- BLM與種族資本主義:半世紀以來的美國黑人抗爭
- 言論自由抑或種族歧視:仇恨性言論,法律該插手嗎?
- 《種族、偏見與歧視》:文化性的種族主義似乎只建立在觀念上——對黑人根深柢固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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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賴明君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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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