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警察把浩克打成浩呆,判斷警方是否執法過當的關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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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本案判斷警方是否執法過當(違背《警械使用條例》)的關鍵在於:員警走過去,繼續使用警棍,打擊浩克雙手、身體,當時員警是否仍存有「執行公務」的「必要性」或「正當理由」?經過完整檢視影片,本文作者傾向認為:浩克當時固然已經坐在超商階梯上,但他雙手顯然尚未上銬,甚至還在自由揮舞,顯然他尚未處於「被完全壓制-逮捕-制伏」的「人身狀態」。
文:吳俊達律師
依照監視器畫面,嫌犯已經停止攻擊,坐在超商階梯上,員警緩緩走近其背後,拿起手上警棍,開始毆打嫌犯,並喝令嫌犯雙手放平,再由另一名員警從嫌犯背後上銬。
關於以上執法過程,有人認為,影像事證明確,警方執法明顯已經過當。直白說,這已經逾越了逮捕過程必要執法行為,算是事後動用「私刑」了。
一個「合理的」質疑是:為什麼當浩克已經冷靜下來,呆坐在超商階梯上,他的雙手沒有被上銬或上束帶?如果是警察自己未妥善壓制、看管嫌犯,警察可以自己「先入為主」預設「嫌犯可能又發起第二波攻擊」,並基於這樣的「主觀假設」,直接過去用警棍,爆揍嫌犯一頓?
確實,本案判斷警方是否執法過當(違背《警械使用條例》)的關鍵在於:員警走過去,繼續使用警棍,打擊浩克雙手、身體,當時員警是否仍存有「執行公務」的「必要性」或「正當理由」?
經過完整檢視影片,本文作者傾向認為:浩克當時固然已經坐在超商階梯上,但他雙手顯然尚未上銬,甚至還在自由揮舞,顯然他尚未處於「被完全壓制-逮捕-制伏」的「人身狀態」。
又,依照當下才剛發生的浩克暴走情境(遑論員警內心可能仍在驚魂未定),依照警方逮捕心神喪失或精神異常嫌犯的合理經驗研判之,他似乎仍有「發起第二波攻擊的危險性」,因此,警方當然就必須接連繼續完成「上銬」的動作,才能算是完全終止/解除嫌犯的「攻擊危險性」。
換言之,依照當時的衝突情境,執勤員警仍「受到突擊危險之虞」(見《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警方就必須在浩克「第二次變身前」,先上銬逮捕或壓制他(上銬依據可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1項),這樣才算是完成「逮捕執行程序」(見《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也才符合「警棍使用原因已消滅」之情況(見《警械使用條例》第7條)。
從以上思考出發,想像自己身處執法員警當下遭遇的情境,本案員警使用警棍打擊浩克雙手、背部(浩克一直喊痛時),員警使用警棍的「主要目的」,應該仍在於「確保壓制」以遂行「完成上銬」,這也是員警使用警棍的打擊過程中,他有同時喝令浩克「雙手握平」。
因此,基於保護員警執勤安全,避免事後諸葛、吹毛求疵等「後見之明」,且員警執勤正當性的判斷不應恣意過度割裂、分解每個細部動作,本案中的員警,其使用警棍行為,整體綜合觀之,應仍屬於「依法令執行職務」之狀態及行為,並符合《刑法》第21條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會構成「《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或「《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此外,在《警械使用條例》中,警棍的使用已經算是「基本款」,因為「警察執行勤務」本質上就是對於人民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的「國家侵害行為」,必須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參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故在「比例原則」的要求下,常用的警棍、警刀、警槍其選擇之間,必須因應不同使用時機及「犯罪情境」而定,但警刀、警槍的使用,顯然較警棍更加嚴格。
本案中,如果真要再嚴格挑剔員警執法之「瑕疵」,大概就是警察「第二次開打」之前,似乎少大聲喊了幾句「趴下」、「快趴下」、「趴在地上」、「雙手放背後」等警告。
然而,本文作者並不認為,這樣「事後挑剔毛病,過度分割每一個員警細部動作,判斷執勤合法性」的檢視方式,是合理的「合法性檢驗方式」,因為當下員警遭遇的執法情境和我們事後透過鍵盤、電腦可「一再重複倒帶播放」檢視犯罪情境,兩者完全不一樣。
最後,每一次重大社會爭議案例的充分辯證,才能促進法制的進步,並提升執法者素質、民眾法律水平。
現警方固已將執法員警記過,並函送地檢署調查故意傷害罪嫌,但相信透過現場監視器畫面及警方執勤蒐證密錄器的影像,好好詳細勘驗,司法機關勢必可逐一釐清整個犯罪衝突及逮捕過程,審慎思考《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下所允許的執法空間,進而釐清本次逮捕執勤的合法性。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原標題:當警察把浩克打成浩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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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
【圖解】在台灣,等一項癌症救命新藥需要等上超過700天,而日本最快只需要60天!台灣人,你真的有「命」等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等一項救命的藥物,需要多久時間?台灣新藥從申請日到健保正式給付生效,如癌症創新新藥等重大疾病藥物,平均需等超過700天;而鄰近國家日本,則是60-90天內。換句話說,台灣人一旦生了病,想要用到新研發的救命藥物,病人需耗時等待。台灣人,真的有「命」能等嗎?
2022年中,余苑綺因癌症過世,不僅讓演藝圈許多粉絲與親友不捨與難過,也讓許多同是癌症病友的患者與家屬,感到忐忑不安。余苑綺從2014年罹患直腸癌後,立委余天耗費數百萬就為替女兒挽命,甚至四處奔走希望爭取美國最新的抗癌藥物,可惜最終未能等到就已離世。
看得到卻用不到的救命新藥

事實上,類似遺憾在台灣時有所聞。即使國外屢有救命新藥問世,台灣人卻不一定能使用得到。根據數據顯示,在日、韓、以色列、加拿大等11個高所得國家中,台灣的肺癌存活率在高所得國家排名倒數第四,只有日本的一半;攝護腺癌存活率為倒數第一、乳癌倒數第二,胃癌則輸日本、韓國。若以平均餘命來看,台灣也比日本短少三年。
國人平均餘命、癌症存活率等指標,落後其他國家,健康投資不足也是一大原因。若與鄰近的日本比較,日本整體醫療支出佔整體GDP比例為11%、其中強制性醫療保險支出8.3%、藥費支出2.3%,而台灣則是6.1%、3.5%、1.2%,三者占比皆低於日本。
慢性病、罕見疾病甚至是現今新興癌症治療趨勢,如免疫療法、精準醫療等,亟具突破性、療效更佳的治療,在健保資源有限下,被限縮給付,導致病人只能自力救濟,自掏腰包使用。

為什麼新藥新科技導入台灣那麼難?

健保業務也包含引進新藥及新科技,但為什麼仍讓新藥新科技導入受阻?首要原因就是健保財源不足,進而排擠新藥引進。雖然每年的健保預算相較25年前開辦時的2000多億元,已成長到8000億元,但醫療費用年年成長,仍跟不上如雨後春筍增加的治療項目。台灣整體藥費支出早已偏低,新藥預算更是嚴重不足,不但零成長,甚至還負成長。
財務衝擊下,造成新藥給付審理流程頻頻卡關,許多國外原廠新藥因台灣議價空間小,使得引入時程拉長、健保給付條件越趨嚴格。許多效果良好的藥品,卻因支出費用高,在健保現有預算限制下,只得限縮藥品的給付範圍,讓可使用的病人族群也連帶限縮。
無法與國際治療標準接軌的台灣

新藥納入給付前都得先進行「醫療科技評估」(HTA),意即評估新藥引進是否具有成本效益,但常常因財務衝擊大,在醫療科技評估(HTA)這關就被擋了下來。依據2019年藥品查驗中心醫療科技評估(HTA)報告顯示,僅3成癌症患者所需用藥能獲得健保給付。
影響的不僅是個人減少延長生命機會,也讓台灣用藥標準大幅落後先進國家。根據統計,台灣新藥從申請日到入健保給付生效,如癌症等重大疾病創新藥物,平均審查需超過700天;而鄰近國家的日本,則是在60-90天內。
尤其,相較於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的藥品適應症,台灣健保給付的藥品適用範圍,因為預算相對限縮,僅部分適應症可以納入健保,未納保之適應症的病人必須自救苦等審核通過。換句話說,台灣人一旦患重大疾病,可能只有三個殘忍選擇:一是使用既有治療控制病情苦等新藥納保;二是賣車賣房自費使用藥品換取生命延續;三若金錢耗盡最後只能放棄治療。反觀日本,新藥給付不僅時間快速,甚至是依照仿單所有的適應症都給付,民眾可以使用到依照仿單給付的最新藥品。
環環相扣下,台灣標準治療早已和國際嚴重偏離。政府對於台灣醫療政策要有前瞻性的思考,應全面檢討醫療資源利用效率,增加新藥預算以加速新藥新科技納入給付,為台灣民眾謀求新藥可近性及最佳醫療選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