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與菲律賓對南海主權歧見難解,中國恐趁機擴大侵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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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5月18日報導,中國船隻近日數次在越南的專屬經濟區(EEZ)內與越南船隻數次發生對峙,引起了河內當局的抗議。同時,越南也批評菲律賓近日在南沙群島的五個海域投放巨型航海浮標的舉措。越南外交部發言人范秋姮表示,越南強烈反對所有侵犯越南主權的行為。
越南胡志明國家大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大學的黃心光也說,目前越南正打算透過「小多邊合作」(minilateral cooperation),也就是無須包含東協所有十國、僅針對南中國海的主權聲索國商議制定行為準則的方式,應對中國在南中國海的強硬態度,這其中也包含與菲律賓的合作。如今越、菲兩國在此爭議海域上均展現較為強硬的主權聲張態度,這恐讓「小多邊合作」暫時出現阻礙,北京也可能增強在海上的侵略行徑。
黃心光說:「我認為菲律賓及越南,現在難以在南中國海及時開展實際合作,北京恐將擴大在南中國海的侵略行動。」
專家:南中國海行為準則進程應加速
實際上,中國和東協十國於2002年就達成不具約束力的「南中國海各方行為宣言」(DOC),並為推進和落實宣言於2017年啟動「南中國海行為準則」的文本內容磋商,但至今仍進展牛步。
對此,菲律賓智庫 「國際發展與安全合作組織」(IDSC)主任卡貝薩(Chester Cabalza)表示,中國對於「南中國海行為準則」的內容該如何訂定,與其他東協國家的意見不一致,也是導致「南中國海行為準則」持續「難產」的原因之一,但近期東協與中國在南中國海的衝突,無疑顯示行為準則應早日實踐及完成的重要性,否則部分東協國家和中國在南中國海的主權爭端只會層出不窮。
卡貝薩透過電子郵件回覆美國之音:「由於海域爭奪激烈,菲律賓、越南和中國等聲索國對海洋權利的主張相互重疊,出現激烈爭議。像是越南對菲律賓海岸警衛隊和中國研究船表達不滿,就是近期這些國家為保護彼此領土而採取的策略。這就是為何南中國海行為準則必須完成後有效實施,才能讓聲索國遵守基於海事規則的規範,並在不侵佔其他國家領土的情況下,航行或探索該國擁有主權的島嶼。」
本文經美國之音授權刊登,原文見:中越菲海上歧見難解 北京恐趁機擴大侵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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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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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