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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之爭年年上演,善意第三者的小股東仍是最大受害者

經營權之爭年年上演,善意第三者的小股東仍是最大受害者
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股權之爭原本是市場自由競爭的結果。若過程違反全體股東利益、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政府當局不能將其認為是市場機制的自然運作,視而不見。法規的訂定,應著重於「事前防範」,而非「事後補救」。事後補救往往無濟於事,善意第三者的股東已傷害殆盡。當局應重視本案背後所暴露出的危機。不然,永無寧日。

經營權爭端在台灣是年年上演。其過程與結果經由媒體報導猶如實況直播,「王子復仇記」、「反目成仇」等字眼也頻頻出現,相當引人入勝。甚至電視本土劇也有類似影射的戲碼。

從早期的台新金併彰銀、日月光併矽品、大同經營權爭奪,以及最近的新光金經營權與泰山事件,令人疲乏的鬧劇不斷上演,不禁讓筆者感嘆,政府推廣多年的「公司治理」(Governance)與「法令遵循」(Compliance),在商場上仍然蕩然無存,善意第三者的小股東仍是最大受害者。

本文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切入,以「轉投資取得與處分」與「獨立董事解任」來淺探企業法令遵循、法令完備性與購併問題。

貨幣學派創始者、諾貝爾獎得主傅利曼(Milton Friedman)認為,企業唯一義務是將股東的利益極大化。在今日,股東利益當然已經不是企業經營哲學的主流。取而代之的是環保、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ESG。今年發生的案例,不僅違背了股東利益,也重重打擊了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

賣「金雞」、買「小雞」,股東利益極大化?符合公司治理?

《公司法》第13條第二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以現今公司多角化經營的型態,投資金額很容易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如果每次交易都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將無法因應瞬息萬變的商場競爭。故在三個法規選項中,大多數公司選擇「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形式為之,為董事會開方便之門。

例如《台積電公司章程》第六條:「本公司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訂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任何轉投資事宜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之。」

將轉投資交易全交由董事會決議,是否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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