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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袍下的世界》:律師可以拒絕當事人要求嗎?最常見被拒事項有哪些?

《律師袍下的世界》:律師可以拒絕當事人要求嗎?最常見被拒事項有哪些?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身為台灣律師界改革派的代表人物,同時也是忠實踐履律師倫理的學者,魏千峯在本書中一抒自己作為法律人對畢生志業的想法;在有限的篇幅內,提供大眾一個嶄新觀看法律世界的視角:如何認識、接近與使用律師?稱職的律師在盡力維護當事人權益過程中有哪些「有為」與「不為」?乃至於民刑事訴訟、談判、刑事辯護、憲法訴訟、集會遊行法……都全面地討論到了。

文:魏千峯

你可要求律師什麼?

一般人由親友或網路找到律師時,例如發生車禍、被倒債、解僱或其他法律爭議,心中十分茫然,只想抓住救命板,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不知道能夠要求律師什麼,往往任由律師掌控。如果該名律師不傾聽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或需求,亦未及時充分準備,並不能有效處理。因此,委託律師時,當事人應該瞭解「到底我可以要求律師什麼」,及「不能要求律師什麼」(例如違法串證或司法關說,詳本章「你不可要求律師什麼?」),才是有效率的做法。

那麼,當事人可要求律師什麼呢?主要的訴求當然是爭取最大的利益,然而法律爭議的處理有一定程序,未必能夠速得,當事人必須耐心配合律師搜集資料與研究案情,才能事半功倍。在法律事務處理上,當事人對律師至少可有以下五項要求:

首先是開會,不論是委託初期或案件進行過程,當事人與律師開會是最基本的需求。因為面對面開會,才能充分將該法律爭議的事實呈現出來,也才能使律師知道如何適用法律、搜集判例與理論及適時介入。有些律師處理法律事務只靠書面進行,其實很容易犯下錯誤。因為文字往往只表現一部分的事實,有些證據是證人或其他,書類並不能涵蓋全部。何況有些事實或證據,常由律師當面向當事人詢問後,當事人才知道它是重要的關鍵。

除掌握事實外,律師也可藉由開會,告知當事人有關他的法律處境及本案爭議可以處理的程度,使當事人確知自己的法律地位及未來勝敗的可能性,以預作各種安排。數年前,筆者處理中部某飯店因污水處理衍生出來民刑事案件,令人意外的是,客戶原先委託的律師竟然很少面對面開會,大多以電話溝通,就撰寫書狀,兩年來,律師也未曾到現場勘測設備是否瑕疵,本案自然敗訴連連。嗣後我接辦案件,就親自南下開會與看現場多次,終於獲得最後的勝訴。

其次是提供法律意見、書函、書狀、閱卷資料及開庭報告書。律師與當事人開會後,接著就要進行資料搜集與研判,再來就提出法律意見、書函或書狀。這些書類可謂律師的精心之作,又可分為內部文書與外部文書,前者固然由律師單方撰寫即可,後者須告知對方或提出法院,嚴謹的律師都會先交由當事人審核後,再對外發出。當事人審核的程序不應省略,以免造成律師與當事人的意見不一,節外生枝。

至於對方律師的回函與法律閱卷資料(包括筆錄),律師也應提供給當事人,俾使當事人能夠充分瞭解本案進行的程度。至於更嚴謹的律師在開庭後亦提供當事人開庭報告書,使得未出庭的當事人能夠知曉開庭時法院詢問的事項、雙方攻防的重點及下次開庭前必須準備的資料,提供開庭報告書在實務上並未形成律師界的常態,但至少律師應將開庭的情況以電話或當面口頭報告。

上述開會或書面類的提供常不限於一次,有時數次或十數次,此須視案件進行情況而異。好律師為當事人提供上述服務,是律師執行業務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亦可由此看出律師是否負責與敬業。

第三,律師執行業務,對於當事人相關資訊必須保密。此在當事人委託時未必明示要求,但規定在《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有些政府機關或公司在委任律師時,要求律師簽署保密條款,此不只限於受任律師本人,亦包括同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助理與袐書。縱使當事人與律師未簽訂保密條款,好律師皆遵守保密義務,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相關業務機密。

第四,《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條與第三十二條,就利害衝突事項,禁止律師接受委任。此包括與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發生利害衝突之同一或實質關連事件;與受任事件發生利害衝突之同一或實質關連事件。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上述利害衝突情形,律師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可要求律師迴避。

第五,當事人可要求律師收費清楚,不得額外收費。實務上,當事人委任律師時,皆會在委託契約書言明收費情形,例如訴訟前協調,律師酬金新台幣四萬元;偵查中,律師酬金六萬元;第一審法院之律師酬金八萬元;若另有交通費,實報實銷或行政規費每審五○○○元等。此委託契約書皆有律師與當事人本人簽名,並將此契約書正本留存在律師事務所,影本交由當事人收執。

此在《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不得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僅例外在《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六款,不在此限)並供參考。

你不可要求律師什麼?

有些人委託律師後,發覺律師並非百分之百依指示而為,到底律師對當事人負有忠誠義務,是真的或假的?難道律師可以拒絕當事人的要求嗎?

是的,律師固然對當事人負有忠誠義務,應為客戶爭取最大的利益,但律師亦具有獨立性,並非客戶所有的要求,包括合法或非法的,皆要全盤接受。

不論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國家皆保障律師之獨立性,此源於自由業的專業本質,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四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義大利《律師法》詮釋律師之獨立性最為經典,該法謂:「為實踐專業行為,律師有義務維持其獨立性,且有義務防禦免於任何外在限制壓力的自由權利。」就理論言,律師獨立性可分為下列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