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面除役的F-5E/F戰機之所以誕生,可以追溯到80年前的「荊門空戰」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中華民國服役至今的F-5E/F中正式戰機,能追溯到80年前的一場空戰。念及臧錫蘭的救命之恩,艾利森展開奔走,終於確保諾斯洛普授權台灣的航發中心,在沙鹿量產F-5E/F戰鬥機共308架,命名為中正號以紀念領導中國抗日的蔣介石委員長。
今年5月是鄂西會戰80周年,1943年5月12日到6月3日,日本陸軍第11軍試圖經由長江三峽打入四川,同時阻礙第6戰區司令長官陳誠將他的主力部隊調往雲南參加滇緬反攻而發起「江南殲滅作戰」。不料日軍在石牌要塞遭遇到「土木系」部隊,由胡璉將軍指揮的第18軍第11師的英勇抵抗而失敗,讓國軍取得了這場鄂西會戰的最終勝利。
不過鄂西會戰不只發生在地面,美軍也為國軍提供了強大的空中支援。當時剛到中國戰場編入第14航空軍的第308重轟炸機大隊,就派出了B-24轟炸機九架進駐成都,掛載大量的炸彈空襲包圍石牌要塞的日軍。第23戰鬥機大隊也從5月19日起,也以P-40為主力執行B-24轟炸機的護航任務,並時常與日本陸軍航空隊的一式戰鬥機「隼」爆發激烈空戰。
反倒是中華民國空軍,自日本海軍在1940年9月將零式戰鬥機投入到中國戰場以來已幾乎被消滅殆盡,所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的對日空戰的任務都由俗稱「飛虎隊」(The Flying Tigers)的美籍志願大隊,以及由其所演變而來的第23戰鬥機大隊接手。雖已經由《租借法案》(Lend Lease Act)取得P-43、P-66以及P-40等美製戰機,中華民國空軍只能執行有限的對地支援任務。
這自然使在華作戰的美軍飛行員對中華民國空軍充滿成見,認為國軍飛行員難以勝任複雜的空戰,只能將保衛自己領空的任務交給盟軍負責。然而第14航空軍司令陳納德(Claire L. Chennault)將軍被指派的任務,不只是指揮駐華美軍飛行員贏回中國戰場的制空權而已,他還必須要協助蔣介石重建一支能與日軍交戰,進而提升中國軍民抗日士氣的中華民國空軍。
再加上美國陸軍航空隊的大家長阿諾德(Henry H. Arnold)將軍,受制於美軍將納粹德國視為頭號敵人的政策,不願意派遣太多美國飛行員來華參戰。因此即便是從彌補飛行員不足的角度出發,陳納德也必須要設法將中華民國空軍重新投入到對日軍的空戰之中。而1943年5月31日的一場空戰,則徹底重振了國軍空軍飛行員在美軍飛行員心目中的形象。

赴美受訓的國軍飛行員
事實上早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陳納德就已經從建立一支親美的中華民國空軍角度出發,建議將空軍官校第12期的學生送往美國受訓。何以要建立一支親美的中國空軍呢?當時的陳納德是以空軍官校總教官的身份受聘來華,卻發現老一代受法國、英國以及蘇聯的影響,中國飛行員不服他美式的訓練模式,於是將希望寄託到畢業自空軍官校第12期的青年飛行員。
他打算將從美國完成飛行訓練的中國飛行員納入第14航空軍,與美國飛行員合組為中美空軍混合團(Chinese American Composite Wing)投入戰鬥。唯有讓美國飛行員手把手的與中國飛行員並肩作戰,才能讓中國飛行員熟悉美軍的訓練、裝備以及作戰思維。中國飛行員將因此不只成為陳納德將軍對日作戰的資產,還將確保中國空軍在戰後成為美國維持戰後東亞秩序的夥伴。
然而在鄂西會戰爆發之際,赴美受訓的空軍官校第12期飛行員尚未全數完全訓練,這意味著陳納德還是必須動員沒有被派往美國受訓的中國飛行員參戰。否則光靠第23戰鬥機大隊,根本不足以同時掩護B-24轟炸機,又為國軍地面部隊提供空中支援。而且事實上第23戰鬥機大隊的四個中隊中,只有第74中隊和第76中隊真正參加了鄂西會戰。
在這樣的情況下,中華民國空軍的第四驅逐機大隊奉命參戰,然而第四大隊早先時候以P-43還有P-40為主力對日軍陣地的炸射任務表現並不理想。比如在1943年1月10日空襲湖北省荊門的任務,就有兩架P-40E戰鬥機遭到擊落,飛行員莫同浙中尉與黃光潤少尉陣亡。唯一的喜訊,是飛行員高又新取得了擊落敵機一架的戰果。
考量到沒前往美國受訓的第四大隊對美式作戰模式並不熟悉,恐無法將美製戰鬥機的能力發揮到極限,於是決定從第23戰鬥機大隊裡挑選有經驗的飛行員指揮國軍參戰。被選中擔當此一任務的飛行員,是剛剛卸下第75中隊中隊長職務,調到第23戰鬥機大隊部等待回國的艾利森(John R. Alison)少校,他與中國空軍會擦出什麼樣的火花呢?

飛虎英豪艾利森
艾利森出生於1912年11月,為美國東南部佛羅里達州人,他在凱利機場(Kelly Field)完成飛行訓練後,成為美國陸軍最優秀的戰鬥機飛行員。他憑藉著精湛的飛行技藝,在1941年4月的一場飛行表演中,將P-40戰鬥機的特性毫無保留展示於赴美訪問的中華民國空軍代表團面前。陳納德得以艾利森為標準,說服毛邦初聘用美國飛行員組成「飛虎隊」。
後來艾利森分別被派往英國和蘇聯,協助英國和蘇聯等盟邦接收P-40戰鬥機,同時具備飛行員和外交官的雙重身份。他在美國參戰後隨第16戰鬥機中隊來到中國,並主動要求前往衡陽前線的第75中隊以求盡早參戰。1942年7月30日,艾利森與他的搭檔巴姆勒(Albert Baumler)對試圖夜襲衡陽的日本陸軍航空隊轟炸機,實施了一次成功的攔截。
三架來自飛行第62戰隊的九七式重爆擊機,全部都遭到艾利森與巴姆勒擊落,其中兩架戰果屬於艾利森。此次空戰拉開了艾利森成為美軍王牌飛行員的序幕,到1943年5月份以前他已經創下擊落五架敵機的紀錄。考量到他過去曾培訓英國和蘇聯飛行員的紀錄,他被第14航空軍的葛倫(Edgar E. Glenn)參謀長選中負責指導國軍飛行員重返空中戰場的任務。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