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吳哥窟如何透過「飛天」將人間轉為天堂:「在高棉人心中,它們從來不是沒有靈魂的建築」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關於吳哥寺廟群大量使用飛天圖像的原因有幾種推測,一種與三界有關,認為飛天原屬三界天人,伎樂酬神,是天堂最佳配角。一種與神靈崇拜有關,認為高棉皇族是梅拉飛天的後裔,為彰顯皇室的神聖性,所以大量使用飛天圖像。
「在高棉人的心目中,它們(這些廢墟)從來都不是沒有靈魂的建築,而是具有生命力的紀念塔,仍然吸引著所有看見的人。」喬治·賽代斯(George Coedès,註1)
靜思堂現代飛天
大愛電視於今年520播出《大愛全紀實:飛天再現》,以花蓮靜思堂的飛天雕塑為主軸,緩緩道出飛天數千年來的形象,從經典中的供養仙人到行菩薩道的慈濟志工,展現佛教在人間的行願精神。
坐落於慈濟文化園區的靜思堂,是一座佛教博物館,這座建築的屋脊和人字簷口上,鑲嵌著時任敦煌研究院美術研究所副所長杜永衛設計的飛天雕像,銅製浮雕總長1360公尺,歷時17個月(1999年5月—2000年10月),集結兩岸超過五百名的藝術家和技術人員,以敦煌壁畫爲原型,共同完成了362身的世界飛天雕塑。
其設計參敦煌壁畫及佛經內容,從屋脊最高點分層向下安置散花飛天、奏樂飛天、歌舞飛天、供養飛天、菩薩飛天、百戲童子、伎樂童子和化生手語童子等八大類天道眾生,分布於靜思堂三疊人字梁、單人字梁、脊梁和簷梁四個部位,相互構成一個環繞建築四面的立體飛天群,像是以無聲說法的形式,默默地示現佛教精神與慈濟世界的真善美。創作過程中,為了體現大愛精神,設計團隊大膽以不同種族和儀態的人物塑造現代飛天形貌,用來象徵慈濟志工和說明佛教的世界性。(註2)
「飛天」的說法最早源起於古印度,而在佛教裡,祂是佛國散花的香音神,也是諸佛菩薩的護法,每當佛陀講經或天宮盛事時,飛天便會凌空祥集,以香花、樂舞和食物供養諸天仙佛,除了莊嚴道場,也讓受者歡喜。
從建築語言思考飛天,慈濟靜思堂是用「人間佛教」的角度詮釋飛天,用其比喻全球志工,環繞慈濟(靜思堂),實踐大愛無邊的境界,這確實是新穎又符合時事的發想,巧妙透過飛天連結「天道」與「人道」,讓世人理解,佛教的善境界並非遙不可及或與世隔絕,像慈善志工堪稱人間飛天,是人人可實踐的修行之路。
古印度宇宙觀
北東南亞的國家以信奉南傳佛教為主,所以當地建築也看得見飛天身影,常以雕塑或壁畫的形式莊嚴宗教聖地。在介紹北東南亞飛天前,要先說明古印度的宇宙觀,因為當地建築不少是依此而興建的。
佛教之前有婆羅門教(之後形成印度教),佛陀在未出家以前,曾是婆羅門教的遵行者,但佛陀並非全盤接受婆羅門教義,而是透過個人的修證體驗,對婆羅門教的主張提出新見解。換言之,婆羅門教、佛教乃至後來的印度教都源起印度,彼此教義互有共通處,如須彌山(Mount Meru)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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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