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示刑法誹謗罪合憲後,對侵害名譽民事責任會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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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的判決在主文中,明白將「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的「真實惡意原則」納入台灣憲法法院對誹謗罪的限制,也就是,以後在公共議題言論等情形,他人發表言論所查證到的資料縱使不實,只要不是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就不罰,而協同意見書中一句「可以預見,本判決亦將為民事法院樂於引用」,更讓筆者感到無限的擔憂!
文:葉偉立(執業律師)
台灣憲法法庭甫於2023年6月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刑法》誹謗罪為合憲,就此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對於誹謗罪除罪化的討論,暫時落下一個小句點,意思是以後發表誹謗他人言論還是會有刑責的,不是只需要民事上賠錢就好。
就此,筆者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大法官明確的認為法律體系還是需要保護名譽權,憂的是憲法法庭對於誹謗罪明文新增「真實惡意原則」的限制,恐怕會再次成為民事法院未來模仿的對象,有機會使得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同受此不必要的限制。希望此僅是筆者的多慮,為此盡快投書評論。
釋字509號中的「真實惡意原則」
台灣的大法官並不是第一次對於誹謗罪是否合憲表示意見,在2000年大法官解釋,即曾以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對於誹謗罪表示合憲,並且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抗辯原則之外,更宣示了「合理查證原則」的存在,只要言論行為人依照其查證的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就不罰。
雖然釋字509號解釋並不是針對民事侵害名譽所表示的意見,但同樣都是名譽權的問題,台灣最高法院民事庭經過時間的發展,也普遍接受釋字509號可以適用在民事案件。
但是,其中釋字509號隱含了所謂「真實惡意原則」(其意思沒有在解釋文中明講),有一段時間左右了台灣民事法院的態度。所謂真實惡意原則,是指「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才處罰,這個原則是來自於美國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1964)),亦即發言人必須要有相當的惡意才會構成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這個原則在適用於民事責任後,會發生相當不合理的情形。
一般來說刑事責任由於涉及到國家行使公權力,多加限制在「明知」及「故意」的情形才會處罰,尚且合理;但是到了民事責任,重點會是賠償行為人的名譽受損,這時候還有必要限制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的言論是出於相當惡意的情形,才需要賠償嗎?如果被害人沒辦法透過刑事責任處罰行為人,這時候用民事損害賠償填補被害人的名譽,就是法律體系規範極為重要的一環。
台灣的民事法院意識到了這一點,其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發展走向兩個不同的光譜,誹謗刑事責任比較不容易成立、而侵害名譽民事責任比較容易成立。這點有相當多論文、研究已經證實,甚至前大法官王澤鑑更在2012年出版的《人格權法》一書中更以「再見罷!真實惡意原則」的標題,作為其對民事法院不應適用真實惡意原則的定錨結論。
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未來可能影響民法的判決
但是,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在主文中,明白表示「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明明白白地將「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的「真實惡意原則」納入台灣憲法法院對誹謗罪的限制。
也就是,以後在公共議題言論等情形,他人發表言論所查證到的資料縱使不實,只要不是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就不罰。
真實惡意原則加入112憲判8的主文當中,看起來是肯認台灣刑事法院長期的實務發展,似乎順理成章,但是,憲法判決不是只有刑事法院會看,民事法院也會參考!詹森林大法官更在協同意見書中明白表示「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正式肯認隱藏於釋字第 509號之真實惡意原則及合理查證義務,可以預見,本判決亦將為民事法院樂於引用。」
輕描淡寫的一句話,卻讓筆者感到無限的擔憂!
台灣的法院會參考憲法法庭判決已經不是新聞,但過度引申憲法法庭意旨的判決,確實存在,筆者的擔憂並非空穴來風。
例如,先前大法官曾經於2020年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通姦罪違憲,本來社會大眾還認為通姦罪違憲,至少還有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請求賠償方式可以保護婚姻關係,但是日前就有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依大法官解釋認定憲法重視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而不承認配偶權的存在(台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381號判決)。
通姦罪違憲是針對刑事為解釋,但是卻會被引伸為民事的配偶權不存在;憲法法庭將誹謗罪用真實惡意原則限縮,難道不會導致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同受真實惡意原則限縮的結果?相信此並非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本意。

尤其,2022年憲法法庭還以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示強制公開道歉限制言論自由而違憲,結合上述內容,會不會讓社會大眾、甚至是法官認為我國憲法的名譽權需要向言論自由更為退縮?或許憲法法庭有意識到此點,因此還在112年度憲判第8號判決的理由中提到,言論自由、名譽權都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不分軒輊等語。
但筆者認為消毒的效果有限,畢竟真實惡意原則之較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都被寫在主文中,效力明顯比判決理由更強。
筆者要呼籲,民事侵害名譽權責任縱使參考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也不可全盤繼受,仍須思考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保護範圍的不同,刑事責任謹慎認定而趨向嚴格認定,民事責任則仍須盡量保護被害人,於行為人故意、過失等情形仍需賠償被害人。
希望經此憲法判決後,台灣民事法院仍能保持509號解釋後發展出的實務趨勢,繼續拒絕適用真實惡意原則於民事判決中,以適度保護民事被害人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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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指引台灣邁向2050淨零轉型之路,玉山安永科技論壇剖析企業投資再生能源及財務策略計畫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減碳淨零時代,公司面臨的最新挑戰,就是該如何轉型成為綠色企業,這不僅牽涉企業的減碳藍圖,更需要滾動式調整財務策略,因應日後可能面臨的能源風險及成本議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台灣玉山科技協會共同舉辦「玉山安永科技論壇:淨零時代的國家競爭力與企業能源策略規劃」,邀請產官學界專家的深度探討,共同尋求台灣永續成長的下一波契機。
台灣經濟以外貿為大宗,能源轉型勢在必行
台灣玉山科技協會理事長童子賢首先指出,台灣2022年GDP達7,626.7億美元,同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9,071.2億美元,意謂台灣高度依賴進出口貿易作為經濟成長引擎。面對歐盟CBAM、美國CCA碳關稅的衝擊,攸關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必須針對產業的能源策略做縝密規劃,在淨零減碳的路上,期許台灣成為各國學習的優等生。

事實上,碳排放與地球暖化的關聯性,最早回溯1970年代就有學者進行研究,但近五、六年因異常氣候造成大規模災難,促使全球各國、企業、乃至於個人,對減碳議題更為關注。安永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張騰龍表示:「淨零碳排不只是口號,絕對是需要落地。特別是台灣在2023年一月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證明能源轉型勢在必行,企業須思考再生能源的投資可行性,以及對企業財務的風險影響並及時擬定因應之道。」

針對目前國際減碳現況,台灣淨零路徑有哪些明確指引?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龔明鑫分享,全球目前有151國家宣示淨零排放目標,以及越來越多國際大廠宣示,2050將使用100%再生能源。台灣方面,從2021開始有目標宣示,一路經歷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制定,接著推出12項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再到2023年法案三讀通過,代表台灣淨零的里程碑,正式邁向法制化施行。
龔明鑫接著提及幾個關鍵數據,預估到2030年前政府將編列近9000萬預算,打造四大供應鏈:光電、風電、電動車、儲能等產業生態系,帶動民間4兆投資,預估可創造5.9兆產值及55萬個就業機會。另外,台灣發展再生能源將主力聚焦在太陽能、風電、氫能、碳捕捉封存技術(CCUS)這幾項重點項目,可望降低台灣的能源進口依賴度,目標要從2021年97.4%,下調到2050的50%以下。

淨零與永續畫上等號,企業如何因應挑戰調整資本策略
台灣12項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當中,有一項計畫是「發展綠色金融」,顯見金融與淨零的密切關係,運用融資及金融工具,引導企業落實碳盤查並制定減碳目標及策略。安永財務管理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總監馮熾煒就提到,全球淨零趨勢與企業永續策略緊密相連,在此脈絡下,金管會宣布2026年資本額達到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必須接軌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這項主管機關要求,代表台灣企業未來要定期向投資人揭露永續報告,透過國際通用標準方法來比較永續相關資訊,同時也避免可能漂綠的情事。」馮熾煒表示,為了達到淨零減碳,越來越多企業選擇購買綠電做為最終解決方案,也可從源頭的角度同步解決碳稅的問題,而目前台灣取得綠電途徑的可行方法,主要以「綠電直供、綠電轉供、再生能源憑證」三種方式為主。
對此,馮熾煒提到,企業可依據自身用電模式,以及未來綠電用量期程,設計出不同綠電採購的方案來評估潛在效益及風險,並進一步優化資本配置,制定出企業中長程且高可行性的淨零減碳計畫。

企業擬訂永續策略,不可忽視財務永續
本次論壇最後的座談環節,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氣候變遷、永續發展與ESG諮詢服務負責人暨執業會計師曾于哲擔任主持人,邀請馮熾煒及兩家業界代表:GE Vernova政府暨公共事務總監王珮馨、Ørsted沃旭能源亞太區資產管理總監楊雅雯,一同分享彼此觀點及作法。
首先曾于哲提到服務企業客戶過程,觀察到永續投資趨勢的三大面向。第一,減碳不再是單打獨鬥,勢必讓供應鏈夥伴願意買單,而且搭配不同解方來執行計畫;其二,企業董事會盤點高層次的淨零願景,相關資本支出計畫必須有配套的具體方案;第三,全台金融機構分行與企業做融資貸款業務時,相當關注企業的淨零進度,若不做轉型,未來勢必拿不到最多訂單。
由此觀之,企業展開永續轉型過程,財務議題是重中之重。企業代表又是如何從財務角度,協助策略有效執行?王珮馨指出,GE身為設備商,除了把碳盤查的範疇一、二、三的每個減碳路徑擬定出來,同時財務長及執行長也積極與各地政府對話,搭配當地獎勵措施政策,幫助企業淨零轉型過程獲得更充沛的資本挹注。

楊雅雯對此議題回應,目前台灣除了自發自用綠電,大部分採用「電證合一」綠電購買模式,也就是將綠電跟憑證綁定採購,因此建議財務長盤點自身企業的用電量,藉此掌握不同再生能源方案的實際成本,協助公司擬定適切的購電策略。馮熾煒也補充,未來綠能與傳統能源的成本會在某個時間點發生黃金交叉,建議財務長持續掌握能源成本趨勢,協助企業達到能源轉型的最終目標。
最後,曾于哲再次強調,「擁抱再生能源實現企業永續成長」的重要性。企業未來談生意的過程,若期待不需再費心思關注再生能源的挑戰,相關做法包含從源頭減量及實際的財務計畫,安永會持續協助企業邁向永續之路,根據具體計畫來逐步執行,確保企業擁有永續成長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