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式的一生—諾齊克的哲學人生 

蘇格拉底式的一生—諾齊克的哲學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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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我不會如蘇格拉底般說,未經反省的人生並不值得過──那是不必要的嚴苛了。但當我們的生命由我們深思熟慮的思考所引導,它便是當下我們活著的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別人的。就此而言,未經反省的人生,是不完整的人生。」

──諾齊克,《反省的人生》[1]

「尼采曾要求:你應如此活著,一如你願意這樣的生命可以永恆地重複。這似乎有點苛求。然而哲學確實構成了一種生活方式,一種值得從一而終的生活方式。一如蘇格拉底最初向我們示範的那樣。」

──諾齊克,《蘇格拉底的困惑》[2]

《蘇格拉底的困惑》是當代著名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 1938–2002)的一本論文集,收錄了他之前出版的不同性質的論文,甚至有哲學小說,可說是相當奇特的一本著作。本文不擬在此詳細介紹此書內容,而是嘗試為諾齊克的哲學人生繪一速寫,以讓讀者對他的思想發展有個較為整體的認識。

由支持社會主義到擁護資本主義

諾齊克生於1938年11月16日,父親是俄羅斯猶太移民,在紐約布克林區(Brooklyn)經營小生意。諾齊克在當地的公立學校就讀,其後進入哥倫比亞大學攻讀哲學。這段時期,他的思想十分左傾,曾經加入社會主義黨的青年組織,更在哥倫比亞大學創立「工業民主學生聯盟」的分會,一個在1968年學生運動時頗為激進的組織。[3] 但當他到了普林斯頓大學讀研究院時,由於受到哈耶克及弗裡德曼(Milton Friedman)著作的影響,諾齊克的思想發生一百八十度轉變,由支持社會主義轉為完全擁護資本主義。在 1975年的一次訪問中,他承認最初的確很難接受支持資本主義的論證,「但愈加深入探討,它們顯得愈有說服力。過了一段時間,我想:『好,這些論證都是對的,資本主義是最好的制度,可是只有壞人才會如此想。』然後去到某一階段,我的思想和內心終於變得完全一致。」[4]

諾齊克的哲學啟蒙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他曾自述,十五、六歲的時候,他手拿這本書在布克林區的大街閒逛,渴望得到大人的注意。他雖然讀了一部分,而且也不大懂,「但卻被其深深吸引,並知道內容十分美妙。」[5] 但真正令他投入哲學思考,並決定以此為終身志業的,卻是哥倫比亞的哲學教授摩根貝沙(Sidney Morgenbesser)。事緣在一科有關二十世紀社會政治思想的課上,諾齊克提出任何想法,摩根貝沙都可以提出質疑,指出他的觀點要麼忽視了某些重要分別,要麼忽略了其他反對的可能性。諾齊克愈受挑戰,愈希望將問題弄清楚,結果他上齊了所有摩根貝沙開的課。後來他戲稱,他是「主修摩根貝沙」(major in Morgenbesser)。[6]

1959年畢業後,諾齊克旋即轉往普林斯頓大學研究所,師從著名的科學哲學家亨普(Carl Hempel),1963年以《個人選擇的規範理論》(The Normative Theory of Individual Choice)為論文取得哲學博士。在這篇論文中,他主要探討理性選擇的規範條件以及博弈論中的一些問題。[7] 諾齊克接受的完全是正統的分析哲學訓練,最早關心的是科學哲學中有關科學解釋(explanation)的問題。畢業後,他獲獎學金往英國牛津留學一年,並先後在普林斯頓、哈佛及洛克菲勒大學(Rockefeller)任教,最後於1969年回到哈佛,以三十之齡,擔任哲學系正教授。[8] 而在羅爾斯的鼓勵下,他和芮格爾(Thomas Nagel)組織了一個小型的倫理及法律哲學學會,每月定期進行學術討論,出席者包括德沃金(Ronald Dworkin)、華爾沙(Michael Walzer)、湯遜(Judith Thomson)等當代著名哲學家。[9] 年輕的諾齊克在同儕之間,最有名的是他那摧枯拉朽般的分析能力。早在普林斯頓時,他已成為很多訪問教授的嚴峻考驗,因為他總能在別人看似密不透風的論證中找到漏洞,鍥而不捨地將對方的觀點拆解到分崩離析為止。這種不畏權威,追求原創性,認真對待各種可能性及反例的態度,是諾齊克一生研究及教學的最大特點。他不僅待人以嚴,對於自己著作論證不足及懸而未解之處,也會在著作中公開承認,並邀請讀者繼續思考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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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放任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

1971年是當代政治哲學史重要的一年。該年羅爾斯醞釀了近二十年的《正義論》正式出版,並由此激發了諾齊克寫《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的念頭,前後只用了一年時間。[10] 諾齊克後來回憶,這多少是一場意外。該年他正休假在斯坦福大學的高等研究中心做研究,打算寫一本有關意志自由的書。他之前早已讀過《正義論》的初稿,也和羅爾斯進行過深入討論,自己對放任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亦有一些構想,但政治哲學始終不是他主要的學術興趣所在。誰知幾個月下來,有關自由意志的思考毫無進展。而讀完羅爾斯大幅修訂後的新書,馬上令他改變方向,展開對羅爾斯的批判及建立自己的正義理論。

諾齊克有關社會正義的論證有幾個步驟。第一,他首先指出,人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擁有一些基本權利,最根本的是自我擁有權(right of self-ownership)以及免于外人干涉的權利。這些權利構成一種諾齊克所稱的道德的「邊際約束」(side constraint),禁止任何人用整體利益或其他價值之名,侵犯一個人的權利。權利的至上性構成諾齊克整個理論的基礎。[11] 但擁有自我,卻不表示人自動有權擁有外在世界中本來不屬於任何人的自然資源,例如土地。因為資源有限,而每個人總想佔有更多的財產。諾齊克於是提出一個有關土地及資源佔取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他認為,只要人們滿足一個洛克式的附帶條件(Lockean proviso),也即在佔取時沒有令其他人的情況變得更壞,例如留給其他人足夠多和同樣地好的資源,這種占取便是公正的。[12]這是第二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