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該討好全世界,卻冷落了自己》:AA制是婚姻殺手?讓我以「資深AA制夫人」娓娓道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我曾經很驕傲AA制是個非常周全的方法,雙方各自賺的錢自己管理,家庭裡的各項支出就是一人一半,沒有誰賺得多就要占誰便宜這種事,畢竟賺得多是你的本事,跟對方無關。但,問題來了……如果兩個人要的生活品質是不一樣的,如何一人一半?
文:辣媽Shania(郭雅芸)
AA制是婚姻殺手?
在我的粉絲專頁上,蠻常跟大家聊聊我的AA制。感覺上,只有5%或是以下的夫妻跟我一樣。而且,我發現大多數的女性都無法接受要跟另一半AA制這件事。
有人因此在我粉專留言說:「不然生小孩也AA制啊?」也有人說:「婚姻這麼計較,那還結婚幹嘛?」
那麼,我就以資深「AA制夫人」,來跟大家分享我的經驗談吧!
打從我跟滔哥在大二那年交往開始,滔哥就非常帶種的對我說清楚:「我的錢是我爸媽給我的,不是我自己賺的。我不想替別人養老婆,我不會請妳吃飯喔!以後就一人一半。」
在那個多半都是男人付錢的年代,為什麼我能接受女人自己出錢呢?我想,可能是因為好強的個性使然吧?覺得我們女人在各方面的表現又不輸男人,幹嘛要男人出錢?加上,我也覺得對方講得有道理,他確實是花父母的錢,幹嘛一定要請女生吃飯。所以,交往之後,我們就一直是這樣一人一半到現在。
(因為乍聽之下可能會覺得這男人太沒品,所以我也必須說說這種男人的好處:表面看來也許是吝嗇,但另一方面也能感受到他沒有傳統男人的包袱。他不介意強勢的女性、沒覺得女性一定要溫柔、要會下廚、要能扮演賢妻的角色……這樣的他,讓我可以做我自己、追尋我想要追尋的夢想,而這一路他也一直是100%的支持著我。 )
我家的財務到底分得多清楚呢?
我們夫妻的財務應該可以說是分得清清處楚!例如,一起吃飯時,我點海鮮麵120元,他點肉羹麵80元。這時候如果各自吃完,那就各自出自己的錢120/80,如果他吃了我點的海鮮料,那就一人出100平分。停車費30元,先出的那個人,也會跟對方要回15元。
每年報稅時,更是算得清清楚楚。你媽算你的,我媽算我的,扣除額算一算,各自領多少錢,算出得繳多少稅之後,關於各自應該繳付多少稅額,也都要雙方都同意該算式才行。
但因為我懶惰,所以還在當上班族的時候,連續幾年的報稅都讓他計算加上跑腿。有時候,我還曾質疑他可能算錯。某年他「度爛」了!直接開口跟我收「手續費」2000元。雖然我心中不太爽,但還是也給了,畢竟報稅這件事,我是真的又兇又擺爛,所以知道他很辛苦。
財務一人一半是最好的方法?
我曾經很驕傲AA制是個非常周全的方法,雙方各自賺的錢自己管理,家庭裡的各項支出就是一人一半,沒有誰賺得多就要占誰便宜這種事,畢竟賺得多是你的本事,跟對方無關。
家務事也是一人一半,今天我洗衣服,明天換你洗。帶孩子也是一人一半,這樣很公平,不是很好嗎?
但,問題來了……如果兩個人要的生活品質是不一樣的,如何一人一半?
結婚前,我們拍了婚紗照,因為平時我就超愛拍照,婚紗照每一張都捨不得刪,所以挑婚紗照時就以原本婚紗店設定的套組,再額外多挑了70張。當時滔哥覺得太浪費錢,但我超想要保留自以為可愛的照片,那怎麼辦?
還能怎麼辦?誰在乎,誰就得自己想辦法!所以,多出來的70張當然是我自己出錢!
婚後買車,他只想買中古國產車,但我堅持要四個圈圈的全新進口車。我就是愛進口車的外型還有內裝(不過,我確實不懂性能,純粹是看中它的外表就是了),喜歡坐在那部車子裡面的感覺,覺得那就是一個我喜歡的品味和質感啊!
但,為了得到這質感的代價,就是錢成就出來了。
滔哥覺得錢沒需要花在這邊,而我無法接受他想買的車。所以,我先問他願意出多少錢買中古車;請他只需要支付那筆錢的一半給我就好(假設買中古車也是一人支付一半的費用),剩下不足的餘額我會自己補足去買四個圈圈的入門款。
我是個很喜歡賺錢的女人,我有能力而且我願意很努力工作去實現我想要過的生活。我們彼此想追求的生活很不一樣;而我並沒有權利要求他跟我一樣花那麼多時間在工作上。
難道我都沒有怨言嗎?都不曾質疑過這樣的財務模式嗎?
會的。每當我生理期或身體不舒服,卻還得撐著身體工作,同時看到我所「假想」的好命的女性朋友們,剛好在Facebook或是IG上分享去哪享受或看起來悠閒開心的照片、又或是分享生日當天,收到老公一大束花,外加無敵貴的鑽戒時……我的心裡就會上演看盡他人老婆被寵愛,唯獨自己沒人疼惜的苦命戲碼。然後藉機哭得痛徹心扉。但我沒多久就會醒來了,因為我並不是真心喜歡別人的生活。
決定一直AA下去嗎?
婚姻真的很難「公平」,畢竟彼此認定的「公平」也許不一樣。財務這件事情,如果能講清楚雙方一人一半,已經是我覺得比較不會讓夫妻爭執的方法了。
兩個人一起生活,還真的不簡單。回想自己在婚姻裡,即便經歷無數次爭執之後還能和好,都是因為每次被傷害後,依然能感受到對方的在乎,所以雙方才能繼續維持住這份關係。
所以,婚姻啊……很難說誰命好,誰命不好。
因為……
這不是一個可以被公評的「事實」,而是一個很主觀的「感受」。原本什麼都算清楚的我們,在這些經驗中感受到了,有時候若誰願意先讓步,當對方能感受到你的善意,下次他也會願意讓步的。這樣,有些重大決定,就比較能彼此支持。也就是說,我們依然保留大多事情都採AA制,但有些事會保留討論的空間。
這篇文章是想傳遞婚姻裡面不同的財務模式都有它的好與壞。一人一半,看似簡單公平,但卻也不是想得那麼簡單。兩人只要有共識,不管什麼制都是好的。 但記得要保留彈性,畢竟在婚姻中,每個階段都有不同需求,兩個人在事業上的發展也不同。持續溝通,感受彼此需求與善意,共同討論出調整方向,這會是我心中最美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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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