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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重要大事回顧:九月政爭事件總整理

2013重要大事回顧:九月政爭事件總整理
Photo Credit : 中華民國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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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政爭,亦稱馬王政爭,發生在2013年9月至今的政治鬥爭事件。在本次政治風暴當中,中華民國總統、行政院院長遭到同步傳喚到案,同時異地偵訊作證,在中華民國政壇創下歷史首例。立法院長、立委與檢查長涉入「關說案」、特偵組檢察總長及總統涉入的「洩密案」、特偵組涉入的「濫權監聽案」,多項重大疑案都在九月政爭當中浮現。

事件回顧

事件起於2013年9月6日特偵組檢查總長黃世銘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立法院長王金平為柯建銘立委之全民電通背信案,關說法務部長曾勇夫以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特偵組懷疑民進黨黨鞭柯建銘涉及陳榮和收賄案,向臺北地方法院取得監聽票,卻意外錄到柯就全民電通案,請王代為關說曾勇夫和陳守煌,希望要求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不要再上訴。黃世銘同時公布監聽譯文。

當日下午,馬英九以國民黨黨主席身分,在副總統吳敦義和行政院院長江宜樺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嚴厲譴責王金平的司法關說「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並且表示「這是台灣民主法治最恥辱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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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國憲政史上總統罕見公開嚴辭批評立法院長,國內隨即爆發極大爭議。

當事人柯建銘馬上於記者會反擊,說明調閱通聯記錄是偵查行為,偵辦關說案應另起一案,否則是「違法監聽」,他認為這是政治鬥爭下的「司法追殺」。民進黨主席蘇貞昌晚上召開記者會,表示特偵組濫權監聽侵害人權,這才是「台灣人權最黑暗的一天」。

當事人陳守煌則火力全開,表示特偵組「以刑事調查之名,行行政查之實」紊亂體制,且公布違法監聽的通聯譯文,已觸犯《通訊監察法》,地檢署應主動分案調查特偵組的刑責。曾勇夫則解釋未再傳話,為避免檢查系統分裂,當日下台。事後經曾證實是被江揆逼退

而輿論普遍認為馬英九壓案不發,直到王金平出國嫁女兒的時機,王不具備對等的發言機會,也沒有自辯的機會,直接定調王金平關說,擺明是政治鬥爭;另一方面,府方強調的「成功的關說」,尚找不到完整的犯意連結就大刀出手,反應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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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上午馬英九先以黨主席身分召開記者會,表示對於王金平昨夜返國在機場的發言感到失望,並下重話說王「已不適任立法院長」。一小時後,國民黨考紀會迅速達成「撤銷王金平黨籍」的結論,送交中選會。中選會再發函致立法院,註銷王的不分區立委身分。根據《選罷法》第73條,喪失黨籍之全國不分區立委,喪失其立委資格。而立法院長王金平喪失立委資格,則喪失其首長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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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當日也表聲明,陳述並無關說,打電話給曾勇夫及陳守煌檢察長,是根據立法院的通案決議「避免濫權上訴」,而提醒法務部及高檢署不要有此行為。且特偵組對此案無調查權、無行政監督權,又公布譯文,違反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刑事訴訟法》之「偵查不公開原則」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洩漏及交付違法監聽所得資料。特偵組在未待王說明的情形下片面認定事實,等同未審先判,違反程序正義,實屬濫權。

當日,王即向法院提起「確認國民黨員資格存在」的民事訴訟,並於9月13日獲法院裁准保留黨籍的之假處分,暫時保有國會議長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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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王政爭」事件讓全國人民一同見證了台灣三權分立之權限衝突,也顯露出檢察機關濫用監聽權的危機,整起事件可以整理為以下四大議題。

一、國會自律為憲政原則

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指出,現行制度「以黨紀決定國會議長去留」相當荒謬。國會議長的中立地位,是《憲法》所要求的,當然受《憲法》位階的保障。《憲法》給出的答案非常簡單清楚:國會議長的身分特殊,不能僅僅因為黨紀處分(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就失去了議長地位,否則黨紀就控制了國會。

這段期間也衍生出總統是否得以兼任黨主席的爭議。11 月初,國民黨在第19屆的全國黨代表大會中,竟以鼓掌方式通過「總統兼任黨主席」的黨章修正表決。這種表決方式完全忽略反對和不表態者的意見。對此表決方式表達異議的黨代表李柏融,則當場被請出場。黨務高層對外宣稱,馬此舉是為了強化「黨政密合」。黨內人士解讀,這是馬自保的免死金牌,斷絕往後選舉若失利的逼宮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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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偵組濫權監督

接著我們來檢視特偵組的職權及其濫權行為。《法院組織法§63-1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主要偵辦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以及全國性的妨害選舉案件與重大經濟犯罪等等,偵辦標的均是重大的「刑事」犯罪。其行政監督權,限於該署之內。

然而此案中,黃世銘對立法院長提出「行政不法」的調查,超出該署的的行政監督權限。特偵組對於立法院並沒有行政監督權,因此偵辦實屬濫權。

三、特偵組濫權監聽

真理法律系吳景欽教授指出,偵查機關向法院於聲請對A案為監聽時,其目的乃在對B案的犯罪證據取得,在學理上稱為「他案監聽」。由於偵查者一開始即脫法取得證據,不管是A案,還是B案,皆不得採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