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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女失蹤16年後再度現身,楊過需要歸還理賠金嗎?

小龍女失蹤16年後再度現身,楊過需要歸還理賠金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Photo Credit: Wikipedia

作者:陳忠興

話說16年前,小龍女在絕情谷失蹤,失蹤前在石壁上留書「小龍女書囑夫君:楊郎,珍重萬千,務求相聚。」,並留下16年之約。楊過在7年之後,從東邪黃藥師處得知,所謂南海神尼16年之約,純屬黃蓉見楊過心念俱灰,悽愴萬般,深恐楊過自絕,配合石壁留書胡謅出來的故事。

楊過見16年之約頓成泡影,便向襄陽城法院家事法庭申請小龍女之死亡宣告,並據以申請保險公司的死亡理賠。楊過領得保險金之後,因意志消沈,日夜黃湯佐餐,沒有幾年便將理賠金喝了個精光。

一日見一隻玉蜂落入蛛網,因小龍女曾蓄養玉蜂之故,便出手救援,誰知靠近時竟見蜂翅上刺著「我在絕情谷底」6個字,楊過大喜,知是小龍女之留言,於是攀下絕情谷,終於找到小龍女,保險公司得知小龍女現身,向楊過要求返還死亡保險金,問楊過怎麼辦?

Photo Credit: Wikimedia Commons

失蹤並非死亡,而是被保險人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所以無法在失蹤時立即以小龍女死亡來處理。按照民法的規定,是依失蹤人不同的年齡及發生的事故,並且必須經過下表所列一定的失蹤期間經過之後,利害關係人才可以申請法院作成死亡宣告判決。

作成死亡宣告判決後,才是法律上承認的死亡;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之前,小龍女在法律上仍被推定是存活著,所以保險契約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自然仍須繳交保費:

在上表時間屆滿後,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作成死亡宣告判決,法院作成判決時,會在判決中宣告失蹤人的死亡時間為失蹤人失蹤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的午夜12時。例如未滿80歲於100年1月5日失蹤,則法律認可的死亡時間是107年1月5日的午夜12時。因此時不會有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故可以此死亡宣告判決書當作死亡證明來申請身故理賠。

法院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之後,法律上推定小龍女已經死亡,但小龍女事實上是生是死,還是不知道。就本個案,小龍女還是在絕情谷底生活著,只是因絕情谷底的地勢,使小龍女無法自行攀爬出絕情谷而已。所以失蹤人死而復生就變成是可能的。

當死而復生發生時,除了法律上須另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以處理法律上「死亡」的問題外,已經理賠之保險金因當初理賠的原因已經不存在,所以受益人取得之保險金會變成不當得利,須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給保險公司。

這時候楊過的問題就發生了,也就是如果受益人領到的保險金已經花用殆盡,還不出來怎麼辦?因為有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此時依民法182條第1項的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也就是楊過只要將現受利益的額度內返還即可,但楊過因為小龍女失蹤太過傷心,所領保險金已全數買醉殆盡,故現受利益的金額為零,所以楊過並不需要返還任何餘額給保險公司。

當然不當得利返還的請求權還是有時效的,因民法並未對不當得利特別規定消滅時效,所以應依照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的通則來處理,也就是自保險公司知道小龍女死而復生時,可以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開始,如果15年都未行使,則該請求權將因時效消滅而不能行使。

比如楊過為了紀念小龍女,所以理賠金分毫未動用,而是成立基金會,並以基金的孳息用以作為古墓派弟子的「獎學金」,則當保險公司知悉小龍女未死亡時,15年內可以要求楊過返還保險金,因為現受利益的金額仍為當時的理賠金額,當然如果保險公司明知小龍女復活,但未想到應該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則經過15年後,即不能再主張要求楊過返還保險金。

本文獲保險雲世代授權刊登,原文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