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很好,但請不要「星巴克」我們—利物浦的音樂可不只有披頭四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Photo Credit: Wikimedia Commons CC BY 2.0
洞見國際事務評論網專欄作者/攝影:CL(利物浦大學流行音樂研究碩士 )
第八區 vs. 我
CL 回到利物浦了。
從接近市中心的學生住宅區域,搬家到郵遞區號開頭L8區域的我,很快地就感覺到生活產生巨大的變化。久聞L8是歷史長久的黑人社群中心、且歷史上好幾起嚴重警民和種族衝突,皆在此地發生。我開始體會真正居住於利物浦的感覺。和學生一起居住,大家都是短暫寄居的,和城市的牽絆淺、各自背負自己的使命和記憶。但L8似乎有一點點不一樣,我想這差異不只來自於與市中心地理距離的增加。

Liverpool 8
開始和英國人一起居住、生活的我,開始喝更多的茶;而在一條許多中東、及非裔加勒比海居民的街道上,我也漸漸習慣在回家的路上,看見阿拉伯文標示的銀行、以及一家又一家的加勒比海料理。走啊走的,沒有半張東亞面孔。於是漸漸地明白,該怎麼樣簡短卻精確地闡述這感受,那就是:
「我好突兀。」
走在倫敦,「大家來自世界各地、我也是外國人」的多元,是一種珍貴的體驗;而剛搬家的我「大家來自世界各地,但好像不是我這種外國人」的淺淺困惑,則是另外一種。前者因著所有人都不同而自在歡慶,但後者對我來講的那種神祕、是難得的衝撞。
社區是誰?關於音樂與社交
我搬到了另一個社區,開始了新的適應,縱然仍不真的「屬於」這裡。過去一年的我一直在思索一個詞的意義:Community(社區),它似乎無所不在。
利物浦許多區域都市再造(Urban regeneration)計畫,建商和政府不斷強調是為了「社區」的利益、但也有很多人提出反對意見,說這些計畫圖利財團、根本不顧「社區」所需;巷口的量販店在年終驕傲地公佈這一年如何地回饋「社區」;2005年後,英國立法支持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用意是呵護地方草根文化成長的空間。(參考3000英鎊的匿名情書:給親愛的Live Music)
Community,指的是住在同一棟水泥建築物的人群嗎?還是平時交流、且彼此幫助依賴的人們?既然社區有自己的利益、需要被保護,那它似乎是一種與「全體」相對的概念、是一種「你我有別」的界線。
《L8: A TimePiece》這部紀錄短片,採訪曾經見證L8充滿酒吧、表演場地、黑人音樂場景繁榮的音樂工作者及居民們。現在的L8,是個寧靜的區域,除了一些速食、快餐店、和餐廳外,就是住宅區,幾乎看不出喧嘩熱鬧的痕跡。但曾經,這裡充滿不同的Live music場館,且夜生活區域精彩無比。
一些有別於The Beatles的音樂,且深受非洲及加勒比海移民、甚至美國黑人音樂影響的樂種:Reggae、Soul、Motown、R&B,在這個地帶,被社群的人們喜愛著 。而更重要的,那是人們感覺到自在,能交心、聚集、談話的地方。這樣的空間消失時,因為要滿足基本生活和社交的需求,居民只能前往市中心。 或許是因為,人們始終有著屬於某個群體和交通有無的需求,因此有了這些場館;但又或許,是因為這些場館的存在,人們對於地方的認同和社區文化的尊重,才更深刻地存在着。
片中的受訪者們感嘆着這些年L8的轉變,他們不覺得是好的。「這裡不再有黑人社群了…不再有地方讓我們社交、談天、交換想法、聊政治…」「人們曾經能很自在的居住在L8,但現在得往市中心跑、用市中心昂貴的消費水準社交…」「我們曾經有自己的音樂啊……」

超市裡醒目的標示
我們是誰?關於差異與細節
「我們是誰?」是一個大哉問,也是要定義「社區」最重要的核心問題。過去L8的社區成員,大多是非裔及加勒比海的移民、和移民的後代,有些人適逢The Beatles大放異彩的年代。當大西洋另一頭的美國認為整個利物浦的音樂,都是由充滿英國色彩、歌頌愛與和平的白人樂團組成的,L8有自己的聲音,外頭千變萬化,但他們聽著做着自己的音樂。
那,「我們是誰?」
不知道你是否也覺得,這樣的話語聽起來很煽情也很熟悉:我們(世界上所有的人類)是一個大社群、我們(整個台灣的人)都是一家人,「我們」應該要…?不過,那個「我們」到底是誰呢?這樣感性的呼籲聽起來美好和平、沒有任何人被排除在外、誰都可以加入這個溫馨又充滿希望的大家庭。但事實上,卻也可能粗暴且隨便地掩蓋了確確實實存在的差別,和那些差異中的重要細節。
若不去想這些小細節,生活也過得下去:人類沒有聽音樂的酒吧不會滅絕、個人沒有社區不會因為孤獨而當場死亡,但很多偉大和重要的文化資產,不也就是從這些細微區別產生的?像是音樂、藝術、語言、甚至思想、信念。
「不要星巴克我!」
紀錄片的最後,導演放上了雷鬼之父Bob Marley的一句話:
「如果你知道你的歷史,你會知道自己從何而來。」
“If you knew your history, you would know where you are coming from."
我很喜歡英國喜劇電影《醉後末日》(The World’s End, 2013)裡的一幕。機器人們嘗試把整個城鎮的人也變成機器人,電影最後,又醉又身陷險境的主角,對著邪惡機器人大喊著:"Don’t Starbucks us!"(不要「星巴克」我們!)這聲又滑稽又突兀、且看來勢單力薄的吶喊,卻是當代社會的一個掙扎。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