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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估算八仙塵爆民事賠償總額─結論是:八仙樂園破產倒閉也賠不起的天價

保守估算八仙塵爆民事賠償總額─結論是:八仙樂園破產倒閉也賠不起的天價
Photo Credit: 我的新北市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本文僅分析民事賠償責任,並不討論刑事責任與政治責任等,也先排除國家賠償責任。

八仙塵爆意外發生至今,已有5人不幸辭世,接下來傷患可能面對一連串的法律程序,以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等。筆者在此簡單分析,這500個傷患日後上法院後,民事法院可能判決的賠償總額。當然本文僅分析民事賠償責任,並不討論刑事責任與政治責任等,也先排除國家賠償責任。

誰有權力判斷八仙塵爆民事賠償責任?輪不到侯友宜大小聲

「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

本件事故類型的民事賠償責任,必須先分成兩個類型來討論:一是受傷存活、二是死亡。

這兩個類型在民事賠償責任最大的差別是「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我國民法與司法實務僅承認受傷存活的被害者得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但是否定被害者死亡後之請求。

也就是說,假設有兩個25歲背景條件相同的甲、乙兩人,甲在本件事故中全殘,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日後完全無法勞動,甲可以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假定薪資以最保守的月薪22k,年薪以12個月計算,工作至65歲退休,總共約可以請求22k*12*(65−25)=1056萬元。再加上其他醫藥費用與慰撫金等。但是如果乙在本件事故中死亡,乙是無法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僅有慰撫金與喪葬費用等的賠償。

在死亡與全殘間鉅額的賠償金額差距,就是民間流傳的謠言:「當開車不幸發生事故,已經輾過被害者時,一定要倒車再輾過一次。」這個謠言聽起來殘酷卻反映了這個現實,被害者死亡與全殘間,民事賠償金額的差距大約就是500萬到1000萬起跳。

被害者「傷殘」之賠償數額

被害者傷殘之賠償數額,簡單可分為三大項: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

本件事故超過500人受傷,每個人的傷勢情況不同,而醫療費用的賠償屬於實支實付,僅得請求實際支出之費用,不只是目前急救之醫療費用,日後復健美容等費用也包括在內。醫療費用的總額筆者難以估算,因此引用媒體與新北市政府之估算,保守估計以10億元計算。

至於「勞動能力減損」,我國實務的判斷有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先判斷傷勢構成「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中的第幾級失能,這個步驟較無爭議。第二個步驟則是由該級失能,判斷減損多少勞動能力。

這個步驟法院參考的標準就比較多樣:有些是依失能級數直接認定,例如第一、二級失能即屬100%喪失勞動能力;有些則是依照失能給付標準的日數比例認定,例如二級失能喪失勞動能力為1000/1200約83%;也有些個案是綜合考量其他因素或委請專業醫療機關鑑定。本文以保守的角度估算,因此採取失能給付標準的日數比例認定,因此認定二級失能為1000/1200=83%勞動能力減損。

依照7月11日聯合報A2版的資料顯示,傷患的平均燒傷面積為44%,40%以上燒傷有249人,80%以上燒傷有22人,隔數日後又有一位傷患辭世,因此數據得向下修正1人。

本文保守估計80%以上燒燙傷的傷患共21人,會構成勞保失能給付第10-1項的二級失能;40%至80%的傷患共227人,會構成第10-4項的五級失能;剩餘的250人,則可能分別構成六級至十三級的失能。各傷患的傷勢面積與程度不同,日後尚且可能截肢,這樣的估算雖然尚嫌粗糙,但仍能得出一個保守的賠償金額。

初步結論是有21人達83%勞動能力減損,227人達53%勞動能力減損,至於剩餘的250人傷勢落差較大,暫且先忽略不計。以我國最低工資約2萬,被害者年齡假設25歲計算,每人終生勞動能力約2萬*12*40=960萬。總和為960萬*(21*83%+227*53%)=13.22304億。這個天價已經是以最保守的標準估計而得,不但忽略40%以下燒燙傷的250人,也未計算其他可能惡化的失能。

最後是慰撫金的計算,原則上傷勢越重,慰撫金越高,以傷勢最嚴重的80%以上燒燙傷為例,慰撫金達100萬以上的機會非常高。筆者依然保守的估計500人的慰撫金平均為40萬元,總額約為2億元。

Photo Credit: 我的新北市

Photo Credit: 我的新北市

被害者「死亡」之賠償數額

當被害者死亡時,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與被害者傷殘時並不相同,不過這之間的差異並不是本篇的重點。觀察我國司法判決實務,被害者家屬得請求的慰撫金、扶養費用、喪葬費用總和,大約落在200萬至500萬間,在這範圍以外的案件也有,只是數量非常少。

至於其他名人在發生事故後和解的賠償金額,例如林曉培酒駕事件,也多會高於法院判決,因此筆者保守的估計,被害者死亡之賠償金總額,以300萬元計算。

行文至此,筆者想起前幾年台大醫師曾御慈遭遇酒駕車禍死亡,當時柯文哲還只是台大醫院的醫師,在鏡頭前不捨流淚。事後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曾醫師家屬共1716餘萬元,對照前段的敘述,在被害人死亡時,超過500萬元的賠償已屬天價,這個案子的1700餘萬,更是突破天際的天價。然而還是引來醫界的批評,包括著名醫師洪浩雲的批評,認為醫師的一條命不過1700萬元,但是發生醫療糾紛時動輒上千萬元的賠償,認為法官大多對醫師找碴,對醫師過於苛刻。

醫療糾紛動輒上千萬,其實也是我國醫療進步,即便發生意外,要保住病患的一命應非難事,但是在全殘後,光是「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恐怕又上看千萬。如果曾醫師在事故後倖存但全殘,以醫師的薪資估算,賠償金額上看1億都不誇張。民事賠償金額的計算都有一定的規則可循,並非法官得恣意判斷,因此批評賠償金額,恐怕無法直指問題的核心,關鍵仍是責任成立與否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