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讓我們問不出問題?我在美國學到的兩堂課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很多人說,愛開口愛表現的小孩在班上會遭人排擠,我想在某些狀況下是真的,但我自己有個非常有趣的體驗...
文:黃素君(對研究的熱情將我帶往世界,期待有天能將最新的醫學影像技術帶回台灣。距離帶來了思考空間,我開始用全新的視野審視台灣。我感動於台灣文化的謙遜善良,也看到了台灣社會的困惑掙扎,期待分享能讓我們都找到更好的自己。)
是什麼讓我們問不出問題?
針對東西教育差異的討論,人們常常圍繞著「為什麼台灣的孩子問不出問題?」打轉。其實不只是孩子,即使是成人的我們,也常常問不出問題。
我有個以色列的朋友來台當講師,對於這個現象非常的洩氣,常常納悶著這樣強烈的文化現象到底是從何而來?
對於這個議題我其實是個反例,我是個很愛問問題的人,在研究所也常常被稱為所謂「大砲手」,很多同學報告前都會跑來請我口下留情,不要拿問題「電」他,這種現象對我而言非常地有趣,到底為什麼「問問題」和「當眾被羞辱」會劃上等號?
做研究的過程常常要到國際研討會報告,從小耳聞「西方世界很愛問問題」的我當然很緊張,害怕自己說錯話、害怕英文不好聽不懂對方的提問、害怕當眾答非所問,每次報告前壓力都很大,但是幾次報告下來我發現了一件很奇妙的事情,並不是每一次報告都如同傳說中的「提問者眾」,很多時後報告結束後全場鴉雀無聲,主席還得主動提問避免尷尬。
我比較了這些無人提問的報告,發現最重要的共通點是:台下的人聽不懂我報告的內容,也許是沒有興趣、也許是背景不同、也許是我傳達方式不對,總之,當聽眾無法了解報告的內容,是沒有人會提問的.
而後我繼續觀察,發現很多狀況下,有人問問題的報告才是好的報告,因為這代表聽眾對這個主題有興趣,同時聽眾可以理解講者的表達方式,一個聽眾搶著問問題的報告,其實是對演講者的一種鼓勵。
所以我釋懷了,當我開始把提問當成一種讚美,我不再對問題感到壓力。
我也理解以色列朋友洩氣的理由,因為學生的沉默等於是對他教學方式的控訴。而我反過來想想自己,發現當我會想要開口問問題時,也是因為我對這個主題真的很有興趣。
回過頭來想想那些請我不要電他們的同學,我猜想對他們而言,當我對他們的報告內容提問,似乎散布了一個「你的報告很糟糕我聽不懂」的潛訊息,然而事實是相反的,一個很好的報告,能夠讓人思考的報告,聽眾才能快速的吸收新學到的知識,並根據這些內容提出問題。
很多人說,愛開口愛表現的小孩在班上會遭人排擠,我想在某些狀況下是真的,但我自己有個非常有趣的體驗。
我高中的數學老師很愛問問題,而我總是開口回答的那個,並非我的數學成績很好,我的數學成績爛透了!也因此,只有在回答老師問題的那幾秒鐘,我覺得自己好像稍稍對數學有點了解,所以我很愛開口。
然而有一天因為心情不好,我決定整堂課都不說話,結果這下慘了,因為沒有人回答,老師決定開始點名,因此在課堂的中段我收到了同學傳來的小紙條「拜託你快回答吧!我不想被點名呀!」
此後我回答問題更覺得心安理得了,我可是在拯救全班呢~
來到美國之後我常常觀察,也並非每個學生都很愛問問題,然而願意開口提問的人的確比台灣多,同時,即使是那些相當內向的同學,碰到有興趣的課題他們也會提問,害羞似乎不足以阻擋他們的好奇心。
我向其他人提出這個疑惑,也聽到了很多有趣的回應。
有個美國朋友告訴我,並非所有的美國課堂都充滿了愛問問題的人,她來自密西根州的一個鄉下高中,班上問問題的人很少,因為大部分的人對學校教的東西根本沒興趣,所以她很享受華盛頓大學這種愛提問的風氣;另外一個來自印第安納州,在華盛頓州念社區大學的女孩告訴我,她班上的同學都是白癡,老師問問題除了她完全沒有人回答,她想轉到一個更好的學習環境。
我學到的第一課是「興趣」真的很重要。
如果是有興趣的課題,我們想要了解更多,自然就會想提問,而我想想從小到大上過的課,的確「無趣」的課占了多數,即使是我自己最有興趣的理化課,也都跟生活離的很遠,我在高中的物理化學課幾乎沒做過實驗,為了趕進度應付聯考,實驗課首當其衝被犧牲。
八仙塵爆時理化老師跳出來批評我們都忘了學校所教的事,但是我很委屈的想說,我根本沒做過這個實驗。
我在美國的一個老師,很喜歡拿同學提的問題請另一個同學回答,而在這樣的練習中我發現了一件事,很多看似「沒有問題」的人,其實也答不出這些問題;「沒有問題」的族群,可能包含了對這個課題沒興趣、完全不了解以致於無法提問,或是太過害羞不敢開口的人。甚至常常是當我覺得自己了解這個議題,卻在另一個同學的問題之後又茫然了,因為這是一個全新的思考方向。
因此我又學到了一課,這世界上沒有所謂的「蠢問題」。
每個人的思考邏輯生活經驗都不同,所以詮釋問題的方法也不同,很多時後透過他人的提問,我們自己也得到了新的視角。
在英文裡「Question」和「Problem」是不同的兩個字,「What’s your question」和「What’s your problem」也是完全不同的句子,然而這兩個字在中文卻看似相同。
Question是中性的字眼,然而Problem卻隱含著一種挑釁、找麻煩的意味,以和為貴的民族性讓我們不愛找麻煩,然而是否也因此犧牲的求知的機會?
我不是教育專家,沒辦法對於教育改革提出意見,但我想已經是成人的我們是可以訓練自己提問能力的,尤其是成人有能力選擇自己有興趣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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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