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束帶能否用來拘束、逮捕之用,與警械使用條例毫無關係,因為警械使用條例既然是一個規定限縮使用的法律,未包括其中的器具自然不受其管理。
這幾天因為課綱微調風波,繼去年的318之後,學生運動再起,大批警力進駐教育部,員警身上攜帶的束帶再度成為焦點,使用束帶來逮捕、保護管束犯罪嫌疑人或是人民,是否違反警械使用條例?
這個在去年就曾經成為爭論的焦點,事實上是一件簡單至極,無需過度討論的法律問題,但是警政署自己本身對法律沒有認知,事後處置又荒腔走板,結果反而是讓一條束帶變成群眾運動外的爭議事項,不僅自討苦吃,也嚴重傷害了人民對警察的信任。
既然爭議一開始來自「警械使用條例」,我們就先來解析短短的十五條法律當中,究竟在講什麼?
大家發現了嗎?在警械使用條例當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警察執行勤務時「不得」使用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以外的器具,關鍵字在於對於警械的使用時機,都是用「得」使用,而不是「應」使用,這兩個字的分別在法律中是最基本的問題之一,「得」減輕其刑,表示可以減輕也可以不減輕,「應」減輕其刑,表示一定要減輕其刑。
換言之,在警械使用條例所列的警械使用時機,警察可以選擇使用警械,也可以選擇不使用警械,或是使用其他器械,如果法條中規定的是「應」使用警械,那麼警察在勤務中就只能使用警械,沒有不使用或是使用其他器械的可能。
就立法意旨而言,警械使用條例的目的在於限縮警械的使用範圍,因為警械可能是對人的身體或自由限制傷害較大的器械,例如:警槍、警銬等,一般人若是自行使用,可能會對人身安全造成較大的危害,因此使用不得不慎,所以才會有警械使用條例的特別規定,並避免一般人定製、售賣或持有。
以警察職務行使法第20條為例,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此處亦規定「於必要時」、「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不論是警職法或是警械使用條列都揭示,警械是一種被限縮於必要時才可以選擇使用的器具,如果能夠不使用,或是可以選擇其他侵害較小之方式,當然以其他方式為優先,而非以使用警械為必要。
因此,對於其他非警械使用條例所規定之器械,若是對於人民身體侵害最小,或是無其他器械可用的情況下,自然不會排除使用的合法性,例如筆者曾經在未攜帶任何裝備,身著制服洽公的情況下,碰上街頭有精神病患者持菜刀隨機砍殺路人,當時與同仁是各持一頂安全帽將其制服。
又刑警經常便衣服勤,身上無法攜帶警棍等裝備避免曝露身份,遇歹徒攻擊時隨手拿起路旁的木棍或掃帚反擊,若是警察不能使用警械使用條例以外之器具遂行任務,用身邊取得的物品制服犯人或避免危險,反而成為觸法行為,與其立法意旨顯不相符。

Photo Credit:VOA Public Domain
因此,束帶能否用來拘束、逮捕之用,與警械使用條例毫無關係,因為警械使用條例既然是一個規定限縮使用的法律,未包括其中的器具自然不受其管理。我們要討論的只有束帶的使用時機是否合理,使用方式是否比警械對人民的傷害更小;如果使用時機正確,又能達到減低對被拘束人的傷害,警察使用束帶自然合法,但如果使用時機不正確,或是束帶跟警械相比會造成更大傷害,此時自然有違法之虞。
可惜的是,警械使用的主要主管機關,也就是警政署,不但弄不清楚警械使用條例的立法意旨,還跟著束帶在警械中的地位打轉,先是說出束帶是警繩的一種,這個說法是自己挖坑給自己跳,因為此言一出,束帶反而變成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不得定製、販售或持有之物,那所有的水電工就瞬間違法了。
為了對這問題解套,警政署再度語出驚人,說因為內政部的許可辦法中沒有寫到警繩,所以警繩的販賣持有,不需要經過許可。這更是莫名其妙的自我造法,警械使用條例明文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其法律位階自然在內政部的許可辦法之上。
警政署既然認定束帶是警械的一種,如果內政部的辦法中未羅列,顯然是內政部在法規命令制定中的疏失,應予補正,以符合更高位階的法律效力,怎麼會因為內政部許可辦法中未規定警繩,警繩就可以合法販售,若是辦法中疏未羅列警槍,難道警槍就可以合法販賣?
在去年的太陽花學運中,幾位立委著被束帶管束的學生,秀出了手上的紅腫部位,認為警方使用束帶違反比例原則及警械使用條例,事實上,使用束帶所造成的紅腫現象,與銬上金屬製的警銬相比,其實傷害是比較小的,警政署只要能夠證明使用束帶的時機正確,而且侵害低於警銬,使用束帶的合法性就不需質疑了。
看到這裡可能大家會認為這是一篇護航文,其實恰恰相反,如果警察對於自己所攜帶的裝備合法性不清不楚,就帶著出勤,這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今天你搞不懂束帶究竟合不合法,我怎麼會知道下次你使用的其他器械是合法的呢?
如果束帶的合法性的爭點在使用時機與侵害性,但你不對此做出解釋,卻在警繩的規定上打轉,硬把八竿子打不著的束帶說成是警繩,表示你根本就不知道束帶的使用要考慮的其實是比例原則,我怎麼能相信你對使用時機與侵害性的判斷是正確的呢?不,應該說,這不是證明在使用前,根本就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
一個屬於警察的法律,一般老百姓不懂,質疑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每天在使用的警察機關不懂,那就真的很可怕—連一條束帶都搞不定,何況其他?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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