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帕契案「犯罪嫌疑不足」 李蒨蓉等15人全部不起訴

阿帕契案「犯罪嫌疑不足」 李蒨蓉等15人全部不起訴
Photo Credit: AP/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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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蒨蓉下午透過經紀人表示:「尊重司法檢調的判決,感謝所有檢調單位與相關人員辛苦地付出!」

今年4月初,藝人李蒨蓉等人經由陸軍航空特戰部601旅軍官勞乃成帶領,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引發外界嚴厲批評。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認為勞乃成和李倩蓉等15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都未涉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全部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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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報導,前航特部601旅中校副作戰長兼資安長勞乃成於今年3月29日,未經核准、私自主動安排親友到601旅參觀AH-64E阿帕契直升機,一行人分成6輛營車進入營區,直接進入機棚參觀。

親友團中包括藝人李蒨蓉夫妻與多名貴婦團成員,使得全案備受關注,而李蒨蓉登上阿帕契直升機,並拍照留念,也引發爭議。

新頭殼報導,桃檢歷經4個半月偵查,今發布新聞稿表示,此案經陸軍航空第601旅函請該署偵辦被告勞乃成等人涉犯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陸海空軍刑法之竊取及侵占軍用物品(即阿帕契直昇機飛行頭盔)、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欺瞞衛哨、刑法之洩漏國防秘密等罪嫌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被告勞乃成等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總計傳訊相關人員37名到案,執行2次搜索,共搜索16處所,查扣被告勞乃成等15人的智慧型手機、相機、行車紀錄器(均含記憶卡)、筆記型及平板式電腦、陸軍航空第601旅攻擊第二作戰隊之監視器、衛哨主機及檔案文件等,清查、還原、勘驗相關相片646張及7段錄影檔案,並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6度勘驗現場機棚、阿帕契直昇機、飛行頭盔等物,數次函詢國防部及陸軍航空第601旅。

檢方表示,經去函國防部後,經國防部認定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並非要塞、堡壘,也使得拍照照片、飛行頭盔等不被列為軍事機密。

另外,檢方也考量飛行官應自行保管飛行頭盔、返家回營、移地受訓、執行飛行任務時,均攜帶持有在身,認定勞乃成並無意圖竊取或侵占行為。

此外,桃檢還說,勞乃成帶邱雅靖等多人駕車進入陸軍航空第601旅,是經該旅總值星官於大門口指示衛哨放行,致衛哨未經詳實查驗,即任令進入旅區,查無欺瞞衛哨之犯行。

NOWnews報導,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受訪表示,對於桃園地檢署所作不起訴處分,國防部表示尊重與感謝。羅紹和指出,本案相關人員雖未涉法,惟當初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注,並且有損國軍形象,對於相關人員的行政違失責任,國防部尊重陸軍司令部先前所作的行政懲處。

對於外界質疑部份人員懲處是否過重?羅紹和表示,國防部請陸軍司令部輔導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向權保會提起申訴,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媒體詢及監察院的調查是否因此會有所影響?羅紹和說,相信監察委員會依據檢察官的偵辦結果,公正客觀、審酌事實的進行相關調查,不宜評論與說明。

羅紹和強調,本案造成社會關切,國防部感謝各界的關心與指教,國軍官兵須具備比一般人更高的道德標準,一舉一動,也必須接受嚴格的檢驗監督。對於本案中肯、善意的批評,國軍一定虛心檢討改進,對於散布不實傳聞,甚或情緒、惡意的批評、攻訐,國防部仍要表達遺憾與抗議。

NOWnews報導,李蒨蓉下午對此也做出回應,她透過經紀人表示:「尊重司法檢調的判決,感謝所有檢調單位與相關人員辛苦地付出!」

同時她也再次針對所有行為失當「道歉」,自認造成社會動盪不安、耗費資源,「對蒨蓉來說是非常寶貴的人生課題,我絕對會虛心記取教訓,往後凡事謙卑,謹言慎行。」但仍有不少網友湧入其臉書留言開酸,似不滿事件就此結束。

風傳媒報導,除新聞稿,桃檢也整理10個Q&A向社會說明:

Q1:阿帕契(AH-64E)直昇機之整合式頭盔是否為軍用武器?軍用物品?

A:是軍用物品,非軍用武器。

理由如下:本署勘驗AH—64E整合式頭盔,其本體後方有感測器,並鎖上螺絲,不得任意拆卸,屬保修範圍,整合頭盔的作用除保護飛行官頭部外,須接上阿帕契戰鬥直昇機的CABLE,才能感應飛行員頭部角度;頭盔前方亦無目標辨識器,須以頭盔右側卡榫接上IHADSS後,並開啟電源後,方能頭盔前方側鏡面顯示飛行資訊。

依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103年飛行人員個人裝備保養暨使用管理規定,阿帕契(AH-64E)直昇機整合式頭盔是飛行頭盔,屬於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人員之個人裝備,為軍用物品,而非軍用武器。

Q2:勞乃成擅自攜帶整合式頭盔參加萬聖節派對,有無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之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罪嫌?

A:沒有。

理由如下:勞乃成自103年10月間起,便負責自行保管整合式頭盔,故勞乃成於103年10月29日至103年11月2日將頭盔攜離營區,難認有何建立新的占有管理支配之事實,亦與竊取軍用物品之構成要件有違。

勞乃成於103年11月2日返回陸軍航空第601旅營區後,又於103年11月5日、6日、7日,執行阿帕契(AH-64E)直昇機的飛行任務,勞乃成持有頭盔返家後,即按時返營,並陸續執行飛行任務,未有任何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自難以侵占軍用物品罪嫌相繩。

Q3:司法機關偵辦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及陸海空軍刑法關於洩漏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等案件,得否逕依職權認定是否為要塞堡壘地帶、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A:司法機關不得逕依職權認定,依法須函詢權責機關之國防部認定。

依據如下:

1.按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定有明文。

2.次按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8條亦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