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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者教戰守則之法律篇:了解檢察官會拿哪些法條對付你與如何反擊

抗爭者教戰守則之法律篇:了解檢察官會拿哪些法條對付你與如何反擊
Photo Credit: AP/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做對的事為何會被起訴?」這是反課綱學生林冠華輕生前的沉痛控訴。正面挑戰政府的街頭抗爭者,都得面臨國家機器的各種抵抗。為了在捍衛理念的同時保護自己,抗爭者必須了解法律會如何對付自己。以下帶讀者逐條了解參與抗爭活動會遇到的各種法律風險。

文:陳宜誠

近日看到參與反黑箱課綱抗爭活動的一名高中生,疑似因為受到警方拘捕與檢察官偵訊與起訴,覺得壓力很大,曾問「做對的事為何會被起訴?」,後來竟然燒炭身亡,令人覺得難過。或許是因為這些學生,並不太明瞭參與抗爭活動會遇到的各種法律風險,才會覺得壓力很大。

後來,該名學生的母親,更為文呼籲所有家長重新思考,怎麼幫幫這些孩子,還有改善這個社會。撰寫此文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讓未來參與街頭抗爭活動的學生或民眾,對於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有點心理準備。

罪刑法定主義

如果某人做了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而該罪行又沒有告訴乃論的規定,該罪行就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大家一般常聽到的「公訴罪」,則檢察官若聽聞此等犯罪,譬如看了報紙,或接受民眾的告訴或告發,就有執行訴追的責任。

而「告訴乃論罪」,例如普通傷害罪、毀損罪、侵入住宅罪等,則必須由有權告訴的人,所謂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接手偵辦,而且告訴權人可以撤回告訴。當然,告訴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請求法院進行審判,而不須經過檢察官這一關。

立法者所訂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你不能做的事情,你當然可以去做,不會被罰,這叫做「罪刑法定」主義,這就是要避免執法者恣意擴大打擊面,想要抓誰就抓誰。也就是說立憲者與立法者,都禁止執法者羅織罪名,陷人於罪。

參與抗爭可能會觸犯的罪行

下面就讓我們來看一看,參與抗爭活動的人,常常會觸犯的法條與行為態樣是那些。其中沒有特別標明是告訴乃論的,就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集會遊行法:有人要在公眾場所進行集會或遊行,則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例如避免妨礙交通,就要先申請路權,而且活動進行中,不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甚至侮辱、誹謗公署或公務員等,所以該等活動,會受到集會遊行法的規範,且對違反者訂有處罰規定。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行為,妨礙他人合法集會或遊行者,也會受到處罰。

妨礙公務罪:對於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例如負責維安勤務的警察,施以強暴脅迫者,就會觸犯此罪。因此,抗爭者絕對要尊重警察或警衛,避免抗爭活動中出現過激的抵抗或推擠行為。

聚眾滋事罪:這個條文需要特別注意,這是因為它連「意圖」犯罪者,以及在場助勢者,不必被證明有任何犯罪行為,就能加以處罰。該條文是這樣說的,對於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請注意,被告不必有強暴脅迫行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謀者(也請注意,首謀也不必有強暴脅迫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聚集的眾人已經有人實施強暴脅迫行為,例如推打住衛警,試圖破門而入,則條文又說,在場助勢之人(那些沒有下手,或不能被證明有實施強暴脅迫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蠱惑他人犯罪:煽動或引誘他人犯罪者,會觸犯此罪。例如演說或呼叫夥伴一起翻牆或撞破門窗闖入政府機關建築物者,會被以此條文論罪。

強制罪:強制罪是一種口袋罪,範圍很廣,凡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若沒有更特定的法條可以適用,就會落入此罪,而受處罰。例如,某縣長赴被強拆抗議自殺者的靈堂致意,某人用鞋子丟擲其頭,妨礙其點香祭拜行動,則因該縣長並非執行公務,該上香活動並非公眾集會,其身體自由也未受限制,也無受到傷害,只有點香祭拜行動受其阻擾,但仍然完成,所以某人就犯有強制未遂罪。

恐嚇維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例如對於不同意見者,惡言威脅要他走路小心點,或誓言刨其祖墳,使其心生畏懼,則有可能成立此罪。

毀損公物罪:任何人對於公務文書與物件等,若加以毀壞,則觸犯此罪。如果毀壞公物機關內的私人文書或物品,則觸犯普通毀損文書罪或普通毀損物品罪,自不待言,而此普通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因為集會遊行法對於同樣的行為,所訂的刑罰,遠重於刑法此條文,所以除了單獨行為者(獨行俠)外,這條文被用到的機率並不大。而對於一般人施以公然侮辱或加以誹謗,則會觸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而這兩個都是告訴乃論之罪。

堵塞交通致生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例如坐臥火車鐵軌,或例如盜取高鐵控制電纜,又例如攀爬號誌路標桿架,都可能觸犯此罪。若其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更有加重處罰的規定,而且連其未遂犯也要受到處罰。所以,若進行抗爭活動,要注意不可刻意阻礙交通或水路或破壞道安設備。

損壞污辱國旗、國徽、國父遺像罪:這是抗爭者很容易忽略的罪,各位如果看到機關內外的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還有國父遺像,千萬不可以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之,否則就會觸犯此罪。

洩漏秘密罪:他人的秘密文書或信件,不可以收集,開拆,更不可以洩漏,這是常識,毋庸多言。此為告訴乃論之罪。

竊盜罪:公務機關內的任何物品,當然也不可以佔為己有,否則就觸犯竊盜罪。例如,抗爭者不可以因為肚子餓,就把公務機關裡冰箱或辦公桌抽屜內的蛋糕或月餅拿來食用。即使抗爭者的手機沒電,未得同意而使用公家機關的電力插座充電,也會犯了竊取電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