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冤獄終獲無罪,那還在牢裡的死囚鄭性澤呢?

徐自強冤獄終獲無罪,那還在牢裡的死囚鄭性澤呢?
示意圖,與文中所涉人事物無關。Photo Credit: Corbi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兩起案子,被起訴原因都出自於一段自白,卻讓兩個年輕生命耗盡。如今徐自強獲判無罪,鄭性澤卻每晚仍得面對行刑的煎熬,兩相對照,諷刺無比。

整理:鄭博名

因為一段自白,台灣司法曾判處過兩人死刑定讞,一位是在記者節獲判無罪的徐自強,另一位則是日前23度提起非常上訴失敗,隨時可能遭到槍決的死囚鄭性澤。

這兩段自白有一共通點,就是均無法滿足檢察官提起上訴的證據能力,最終卻都演變成法官判決上的依據。隨著民間團體長年奔走,9月1日司改會在台灣高等法院前慶祝徐案的階段性勝利,對於刑事訴訟程序正義之落實,無疑是開啓了一條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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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有一重要原則「無罪推定」,亦是國際公約所保護的基本人權,意指檢察官在未提出足以證明犯罪證據之前,被告是被認定為無罪的。也就是說,檢察官應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以避免冤獄的發生。然而,從這兩起案件的審理程序來看,檢方單憑一方口述便判定被告有罪、未盡被告對質權的落實,均是司改會展開救援的主要原因。

司改會指出,徐案中另一名被告黃春祺在警方訊問時供出徐自強、陳憶隆、以及阿宏(真實姓名不詳)三位共犯,其中陳憶隆在逃亡期間曾致電徐母表示徐的清白,過程被徐家錄下,但徐自強仍擔心在黃、陳兩人一審被判處死刑的情形下,日後恐死無對證,因此主動投案以表清白。

儘管如此,徐自強仍被判了7次死刑;其所提起的5次非常上訴、1次大法官釋憲更是創下司法紀錄,一直到2012年《速審法》通過,徐自強才停押暫時獲釋。在這之前,他已被羈押於台北看守所長達16年。

Photo Credit: 徐自強案:正義還在路上

Photo Credit: 徐自強案:正義還在路上

在高院更九審判決前,有許多關鍵轉折,包括陳憶隆所寫的自白書與監察院調查報告。報告中直指法院未採用徐自強不在場證明、以及未依被告聲請傳喚不在場證人等,均表明法院未盡調查之責。其中陳憶隆在自白書中寫到:

「按本案自始,同案被告徐自強均未曾參與亦未曾知情,係因徐自強對立自白書人催債不已,立自白書人本即心懷怨懟,而獲案之後想藉由牽扯根本完全不在場之徐自強,以圖拖延訴訟程序,冀在一線生機。」

而在判決徐自強無罪的理由中,大法官釋憲佔有舉足輕重的角色。釋字582號解釋,由於黃春祺與陳憶隆相關的陳述並未在法庭上經交互詰問,且警方有明顯刑求即脅迫,因此兩人對於徐的口述是否據證據力值得懷疑。高等法院在新聞稿中亦寫道:「黃春棋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所為不利於被告徐自強之陳述,因欠缺『可信之特別情況』,均無證據能力。」

警詢自白,證據力備受質疑

同樣的,在鄭性澤案中,被告因自白「我有開槍」而遭到法院判處死刑,卻被外界質疑警訊過程疑點重重。

首先,鄭性澤在2002年KTV殺警案中,無論是彈道比對、兇槍持有、彈殼落點、犯罪過程與物證不符、警方證詞的前後矛盾等,都將殺警嫌疑犯指向槍戰中身亡的羅武雄非鄭性澤,然而法官卻採用了鄭性澤「第一次檢察官訊問」的自白作為有罪判決的證據,詳細過程請看以下影片。

根據鄭性澤被逮捕入院治療的傷勢記錄顯示,鄭僅左腳槍傷貫穿,卻在警方借提鄭出院偵訊的這段期間,於看守所的身體健康檢查紀錄表中出現「左眼新傷」、「左腳槍傷(貫穿)、左眼內瘀傷、左眼浮腫及左大腿外側瘀傷」、「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遭電擊」等記載,可見鄭性澤在警局極有可能遭到刑求。法院也在判決書中寫道:

「依上開事證及本件係屬殺警案,承辦警員與被害警員在感情上有相當密切關係,本院就警詢自白是否出自被告之自由意志有合理之懷疑,而不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顯見法官對於警詢自白的可信度也提出質疑,但判決書卻引用了鄭性澤在檢察官訊問的自白,其受訊時間僅跟警詢時間相差1小時,警方對鄭性澤的掌控並未因檢察官在場而消失。況且,倘若法官認為警詢自白有問題,就應考慮到檢察官訊問自白是否受到刑求的繼續效力影響。

其次,案發當時鑑識組長與法醫認定,殺警案中殉職的蘇憲丕向羅武雄連開了五槍,其中一槍直接命中羅心臟動脈,當場斃命,因此蘇憲丕是遭到鄭性澤一旁暗算才會喪命。但據判決書中顯示,現場羅所使用的克拉克手槍才是殺警兇器,而非鄭性澤身上的改造手槍,且鄭男案發當時的位置與彈道方向差距甚遠,種種科學跡象均背離法官在案情上的推理。

Photo Credit: 冤獄平反協會

Photo Credit: 冤獄平反協會

死刑冤案救援團隊自2012年開始救援鄭性澤,期間提出兩次非常上訴,均經前任總長黃世銘不受理;2014年8月,新任檢察總長顏大和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這是鄭性澤自2006年以來,檢察總長首度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理由明白指出判決所引用的槍彈意見、法醫意高度可疑,並就鄭性澤受到刑求及長時間疲勞訊問後於檢察官前的自白提出質疑,認為此案應重啟審判。

儘管如此,在檢察總長顏大和向最高法院提起第23次非常上訴時,法官卻認為依照法醫與鑑識組長的專業,2人證詞並非臆測。此外,鄭性澤在接受檢察官第二度偵訊時,翻供否認殺警,代表鄭男在檢察官面前有自由陳述的能力,因此第一次偵訊內容並未違背自由意志,最終駁回了非常上訴。

兩起案子,被起訴原因都出自於一段自白,卻讓兩個年輕生命耗盡。在科學日益發達的今日,科技能否輔佐警方在辦案上的正確性,以及檢察官與法官的判斷,都是司法改革所希冀的一盞明燈。如今徐自強獲判無罪,鄭性澤卻每晚仍得面對行刑的煎熬,兩相對照,諷刺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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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孫珞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