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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禁燒生煤自治條例」無效 環保律師:環署都在保護經濟發展

雲林「禁燒生煤自治條例」無效 環保律師:環署都在保護經濟發展
Photo Credit: Wenbin Qian @ Flickr CC BY SA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聽聞環保署決策後,台電發言人李鴻洲回應,禁燒生煤爭議解決,有助於整體供電穩定度,也讓台電大大鬆了一口氣

9月7日,環保署宣布,雲林禁燒生煤自治條例牴觸地方制度法空氣汙染防制法能源管理法等中央法令,此自治條例因而無效。

今年4月,雲林縣長李進勇邀集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台中市、彰化縣共6縣市簽署支持禁燒石油焦、生煤政策,5月16日,在環保團體及六輕工會的拉鋸中,雲林縣議會通過「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成為首個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縣市,如今環保署宣布此自治條例無效。

李進勇當時表示,擁有燃煤電廠的台中市及雲林縣用煤量,遠高於其他相鄰縣市至少10倍以上用量,而雲林縣20廠使用生煤及石油焦,於去年產生硫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約占全縣6至7成。

TNL相關報導:

自由報導,雲林縣政府於104年6月10日公布「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並於6月12日函請環保署備查,經環保署於6月24日邀集相關中央機關及法律、環境工程專家召開研商會議後,7月17日函請雲林縣政府補充說明,環保署再於8月7日函請經濟部、內政部及法務部提供意見。

蘋果報導,環保署表示,該自治條例規範事項非僅涉及環境保護,尚包括具有全國一致性質之能源政策與能源事務,而《能源管理法》已明示屬中央之權限,不得再由地方訂定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

此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關於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事項管制,是採「許可制」,乃賦予人民公法上申請的權利,但該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採取「全面禁止」管制規範,剝奪本條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核發許可之權利,牴觸《空污法》第28條規定,乃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聯合報導,律師出身的李進勇表示,該自治條例如有違反憲法,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宣告無效的行政機關應該是行政院,而不是環保署,「環保署根本無權宣告」。

環保署法規參事郭子哲表示,空汙法第28條針對生煤、石油焦管制採「許可制」,已運作40年,雲林地方自治條例直接規定「禁用生煤、石油焦」採「禁止制」,明顯牴觸中央法規。

中時報導,聽聞環保署決策後,台電發言人李鴻洲回應,禁燒生煤爭議解決,有助於整體供電穩定度,也讓台電大大鬆了一口氣,李鴻洲進而說到,位處雲林縣的電廠很多是燃煤機組,幾部機組合計裝置容量逾270萬瓩,相當於備轉容量率7%,若這些機組無法使用,恐會重演今年7月2日最高尖峰用電量達3538萬瓩,備轉容量率僅剩下1.9%限電危機

自由報導,環保律師詹順貴表示,這個結果「一點都不令人意外」,因為「環保署一直都在保護經濟發展,而非保護環境,忘了自己的角色。」他還說,雖然環署有權認定此自治條例是否有效,但也鼓勵雲林縣政府依「地方自治法」第30條第5項,向司法院申請大法官釋憲,「所以也不代表環保署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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