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日本安保法會被稱為「戰爭法案」?什麼是「集體自衛權」?

為什麼日本安保法會被稱為「戰爭法案」?什麼是「集體自衛權」?
Photo Credit: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安保法通過後,日本雖然仍會受到國際法下禁止使用武力的限制,但是相較於以往日本只能在「本土」遭到攻擊時使用武力回擊,未來則將可能以美國等「盟國」遭到攻擊為由出兵海外。

2015年9月19日,日本參議院以148比90的票數通過安保法,解禁了集體自衛權,未來日本的自衛隊除了保衛日本本土外,也可以對海外派兵援助盟國。此法案的通過也引起國內外的激烈的反應。

支持者認為,面對逐漸強勢的中國、以及局勢不穩定的南北韓,安保法的通過對日本國防具有必要性;相對的,反對者擔心日本的軍事主義再起,或認為此法案有違反憲法和平主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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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起頭,或許要回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的軍事主義侵襲了整個東亞,甚至襲擊了美國珍珠港,為此次大戰爆發的重要關鍵。日本戰敗後,在同盟國的要求下修改了憲法,加入了第9條和平條款。因此,日本的軍隊稱「自衛隊」,僅有在日本本土受到武力攻擊時,才可以發動;不使用武力解決國際衝突。而安保法通過後,開放日本可以基於集體自衛權的名義,對海外出兵。

什麼是集體自衛權呢?

先別回到現代,還是要提一下第二次世界大戰。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社會對於戰爭感到排斥、對世界和平的渴望,對於過去國際聯盟的盟約僅限制戰爭發動而感到不足。因此在聯合國成立之時擬定憲章之際,各國於第2條第4項明文的全面禁止各國戰爭的行為,也就是國際法下重要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此原則具有強行法的效力。因此,任何國家主動發動戰爭是違反國際法的。

不過原則的存在,聯合國憲章仍允許在例外的情況下各國得以行使武力,包括憲章第42條下由安理會所發動的軍事性制裁(歷史上曾經發生過兩次,分別為韓戰及波斯灣戰爭)、以及憲章第51條的自衛權。

所謂的「自衛權(self-defence)」是指當一國受到武力攻擊(armed attack)時,被害國可以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回擊,單獨或集體的行使防禦權。

而此權利被視為國家「固有權利(inherent right)」;換句話說,不僅是條約上的權利、也是習慣法。而「集體自衛權」(collective self-defence)是指當一個聯盟下其中一個成員國遭受攻擊時,聯盟的其他成員國可以透過武力給予協助。

在實踐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就是著名的區域性集體防衛組織、許多見解也將聯合國安理會的制裁行為視為集體自衛權的例子之一(如波斯灣戰爭,安理會以軍事行動協助受到伊拉克攻擊的科威特)。

為什麼日本安保法會被稱為戰爭法案

國際法院(ICJ)在著名的尼加拉瓜案(Nicaragua case, 1986)中雖然肯定國家擁有的集體自衛權,但是若是遭到攻擊的不是自己而是第三國,此時必須受害國自己主張受到攻擊了,提出援助的請求後,第三國才可以對加害國出手。

雖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法上日本還是擁有自衛權、甚至集體自衛的權限,不過日本因制定了和平憲法,因此可說是以國內法自我限制了行使國際法權利(自願不使用,類似的例子如永久中立國的瑞士)。

而安保法通過後,日本雖然仍會受到國際法下禁止使用武力的限制,但是相較於以往日本只能在「本土」遭到攻擊時使用武力回擊,未來則將可能以美國等「盟國」遭到攻擊為由出兵海外。

相較於過去消極不參與國際武裝衝突,新法通過後將可能使日本捲入、甚至是主動加入國際武裝衝突。不過值得一提的是,除非國家宣戰,否則基於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權的所為的武裝攻擊不構成國際法上的「戰爭」而是「武裝衝突」,因此以戰爭法案稱之並不精確。

日本自衛隊至今若要被派遣到海外的話,是以特別措施法為根據,但修法後,屬永久法,可儘速、不限地區派遣自衛隊到紛爭地。由於並不違反國際法,因此在法律上,安保法僅屬於日本國內的政策考量。

附註

  1. 日本安保法是2015年(平成27年)5月間經由第3次安倍內閣會議決定後,向日本國會所提出的《和平安全法制完善法案》(平和安全法制整備法案)以及《國際和平支援法案》(国際平和支援法案)的總稱。也稱為「和平安全法制相關二法案」(平和安全法制関連2法案)(來源:維基百科)
  2. 《武力攻擊事態法修正案》原文:「我が国と密接な関係にある他国に対する武力攻撃であって、これにより我が国の存立が脅かさ れ、国民の生命、自由及び幸福追求の権利が根底から覆される明白な危険があるものを排除するために必要な自衛隊が実施する武力の行使、部隊等の展開その他の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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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獲授權轉載,文章來源:法律白話文運動

責任編輯:鄭少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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