嘲諷還是侮辱?德國公視節目踩線言論自由,掀起兩國外交危機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媒體對於梅克爾和聯邦政府的動作都有所針砭。認為目前德國的動作是以踐踏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方式,來安撫土耳其總統。
翻譯:觀念座標
三月份,德國公共電視台有兩個節目以土耳其總統艾爾多安(Recep Tayyip Erdogan)為題,製作嘲諷內容,第一個節目於3月中播出,隨及遭到土耳其抗議,土國政府甚至召見德國駐土耳其大使表達抗議。土耳其的大動作,讓這段諷剌內容在YouTube點閱率飆升,該節目甚至加上英文和土耳其文字幕。德國方面以言論自由為由,拒絕對艾爾多安的抗議有所回應。
然而,第二個節目在3月底播出、以詩作嘲諷艾爾多安的節目,卻在電視台媒體以及YouTube全面下架,節目主持人遭德國政府起訴,此舉在德國引起相當大的爭議。
第一個節目:NDR的「Extra3」
德國和土耳其的外交關係,最近因為兩個嘲諷節目而陷入危機。3月17日,德國公共電視台NDR的節目「Extra3」,製作了一首艾爾多安之歌,內容嘲諷艾爾多安對各種自由的打壓,其中包括起訴羈押兩名報導土耳其與敘利亞激進份子進行軍火交易的記者、以及對性別平等的打壓。內容亦嘲諷德國總理梅克爾(Angela Merkel),為了解決難民危機,對土耳其百般示好——「要對他好,因為他手握所有籌碼(Be nice to him, since he’s holding all the cards)」。
該節目播出後,土耳其召見德國駐土國大使表達抗議。柏林認為此事屬於新聞自由,因此拒絕給與正面回應。土國的大動作,反而使得這段內容受到相當大的重視,節目甚至YouTube打上字幕,讓不懂德文的人也能明白內容。
對於土耳其總統艾爾多安的反應,該節目主持人艾林(Christian Ehring)在之後的節目中表示,艾爾多安很明顯有在看我們的節目,但卻沒有付任何的費用(註:在德國,每戶每月都必須繳交約新台幣700元的廣電費)。他還說:「如果他想要聽見批判聲,就必須看Extra3;如果他不想要見到異議,那他最好去見德國總理。」
艾林接受德國媒體《萊茵郵報 Rheinische Post》訪問時說:這個事件發生後,為這段內容帶來前所未有的曝光率。製作單位對這件事的反應相當複雜。他說,「政治壓力不大,我們給自己的壓力更大。我們很清楚,現在許多人都注意到這個節目,這些人之前可能根本沒看過這個節目。」他坦承:在設計內容之初,沒有想過可能的後果——像是導致外交危機。
製作單位的反應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因為湧進來的觀眾意見也和以往不同。在這個事件後,製作單位獲得很多的正面評價——不似以往的意見投書——儘管欣見這些正面評價,卻又必須保持超然距離。
歐洲議會主席馬丁.修斯(Martin Schulz)也為德國的新聞自由護航,他認為政治人物必須要能和諷剌節目共存,即使是土耳其總統,「不能因為我們在難民議題上的合作,就必須對土耳其基本權利的打壓保持沉默」。土耳其總統則是提出反駁,認為「侮辱和恐嚇不能被視作新聞自由、或是批判」。
第二個節目:ZDF的「Neo Magazin Royale」
另一個在公共電視台ZDF播出的節目「Neo Magazin Royale」,因此其內容對艾爾多安的「惡意辱罵」,主持人可能因此吃上官司。網路上有關該節目的播出內容,目前遭到移除。
根據總理發言人表示,總理梅克爾4月3日與土耳其總理達夫托葛魯(Ahmet Davotoglu)通話中說,主持人波梅曼(Jan Böhmermann)對土國總統「蓄意侮辱」。她同時也對達夫托葛魯表示,該節目內容已經遭到移除,強調聯邦政府相當重視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價值,但非沒有節度。
根據德國刑法第103條,侮辱他國元首,可求處至多3年的自由刑或是罰金。然而刑法第104條第1項也註明,這項刑事訴求的成立要件在於,德國和被侮辱之國的外交關係因此受到影響,被侮辱之國提出起訴請求,聯邦政府有保留起訴的權力。根據德國《每日新聞 Tagesschau.de》4月6日的報導,主持人波梅曼已遭曼茲檢察署的起訴(譯註:公共電視台ZDF位於曼茲)。4月10日,土耳其政府也正式送出起訴請求。
公共電視的政論節目主持人安娜.威爾(Anne Will)以此事件邀請來賓發表看法,左黨的國會議員達得倫(Sevim Dagdelen)批評梅克爾在這個事件立場不中立,扮演著球員兼裁判的角色。歐洲議員布洛克(Elmar Brok)雖然同意梅克爾對於該節目內容的評論,但認為聯邦政府不應該對該主持人提出告訴。
媒體對於梅克爾和聯邦政府的動作都有所針砭。認為目前德國的動作是以踐踏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方式,來安撫土耳其總統。

由左至右:以詩作諷刺土耳其總統的德國電視節目主持人波梅曼(Jan Böhmermann)、德國總理梅克爾、土耳其總統艾爾多安
新聞言論自由:從諷剌節目到刑事案件
本週一(4月11日),曼茲檢察官證實,艾爾多安已經對波梅曼提出刑事告訴。
根據德國法律規定,聯邦政府保有起訴權。日前,德國總理辦公室、外交部、和司法部開會討論波梅曼事件。政府發言人賽柏特(Steffen Seibert)召開記者會表示,調查過程將會維持數天,而且將不會因為德國、或是歐盟試圖拉攏土耳其在難民危機上合作受影響;也不會因為德國總理梅克爾對於該諷剌內容的評價而受影響——梅克爾曾經表示:該諷剌內容是「蓄意侮辱」。賽柏特再次強調:梅克爾對這整件事的態度是,創作自由和新聞自由是沒有妥協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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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