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圖書「侵權」訴訟11年終於勝訴!但在中國卻判賠

Google圖書「侵權」訴訟11年終於勝訴!但在中國卻判賠
Photo Credit:Google 圖書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由3名法官組成的上訴評委團提到,有些只是想要用書本來查資料的人,確實有可能會因為 Google圖書而不去買書,影響書本的銷售。」

Google圖書與傳統出版商及作者之間長達11年的法律戰爭終於結束了,近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將不再接受此案的上訴請求。這意味著2015年10月16日,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以3-0的票數裁定Google圖書的掃描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Google可以繼續往它的數字圖書館計劃中添加圖書,而不用向圖書作者付費。Google圖書終於合法了。

Google對判決表示感謝,並在他們的聲明中說:「這個產品就像是一個給數位世代人用的索引,它給人們一個新的途徑來找書和買書,同時也可以提高人們對作者的興趣。」

科技新報報導,「Google圖書」是一個 2004年公開的搜尋工具,Google打造了一個大型的電子資料庫,資料庫裡收藏了超過2千萬本書的掃描檔案,民眾可以輸入關鍵字,在這個大型資料庫裡尋找需要的檔案,Google圖書會自動比對掃描檔案,找出跟關鍵字有關的書。

2005年的時候,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以及多位作家聯合控告Google圖書,他們認為Google圖書掃描書本放到網路上,民眾會不願意買書因而讓作家們可以賺取的利潤縮水。

過去,有位法官判決 Google 並沒有違反版權法,因為 Google 圖書只有給民眾看書的一小部分。2015年10月,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審理案子之後,表示他們同意這位法官的看法,上訴法院認為 Google公開的是不連續書本片段,不到全書的16%,所以Google圖書並不會嚴重打擊版權持有者,或是影響到他們的版權收入。

Inside報導,Google在2004年與哈佛圖書館、牛津圖書館等多家大型圖書館達成協議,全文掃描紙本書。並對於出版時間久遠,已經過了版權保護期的圖書內容,向讀者免費提供全文閱覽,對於還在版權期內的圖書,僅提供標題、封面,以及摘要。讀者如需閱覽,還是得購買紙本書或電子書。

當時Google已經掃描了數千萬冊,但同時也面臨超過十億美元的訴訟,美國作者協會認為,Google限制了作者群體利用自己勞動成果賺取勞務報酬的機會。

不過最高法經過近一年的審理,維持原有裁決,以後將不再受理美國作者協會針對Google圖書侵犯著作權的訴訟。

文匯報報導,2013年紐約聯邦法官陳卓光就曾裁定Google勝訴,陳卓光當年在裁決中指出,Google圖書的前身「圖書館計劃」,符合版權法「公平使用」及「轉化使用」原則,且資料庫即使公開部分內容,也不足以取代整本書。

他認為Google的做法有助保存書籍,給予被遺忘書籍「新生命」,無法閱讀印刷書籍的人從中獲益,也令作家及出版商找到新讀者。

網易報導,2009年12月,中國作家綿綿將Google告上法庭,索賠100餘萬元。歷經4年多,先後6次開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Google對作家綿綿的作品進行數字化掃描的複制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Google敗訴。

為什麼中國和美國的法院,對Google圖書的掃描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得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核心規則之一,這個規則允許人們在特定情況下,不需要取得原作者同意,就可以使用、改編受版權保護作品。絕大多數國家(例如中國)的《著作權法》都擁有“合理使用”規則,但美國的“合理使用”卻和中國的完全不是一回事。

從第一次出現在1710年英國著作權法《安娜法令》,到1790年被編入美國著作權法《聯邦法典第17篇》(UnitedStates Code Title 17),再到1976年美國國會修改著作權法新增判斷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合理使用」規則從來就不是一個僵硬死板的限制性條款,而是一個指導性原則。聯邦法官們根據這個指導性原則,來裁決一個作品到底是合理使用,還是侵犯了其他作品的著作權。換句話說,是不是合理使用,最終還是得聯邦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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