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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保障席次下「當選的女人」與「落選的男人」,誰比較能幹?

性別保障席次下「當選的女人」與「落選的男人」,誰比較能幹?
Photo Credit: 蔡英文 Tsai Ing-wen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受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在各項資歷的指標上,皆不亞於她們擠下的男性候選人,甚至很多時候,這些當選女性的資歷更優於那些落選的男性。

文:顏維婷(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是嗎?女性政治人物能力較差?

政黨輪替之際,新內閣的成員已大致底定。名單一出,嚴重性別失衡馬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行政院的解釋是,內閣成員的組成沒有特別性別考量,完全是選用有能力者。的確,我們肯定需要有能力的政務官員來治理國家,但問題是為何有能力的公職人員「剛好」都是男人?若以找有能力的人為出發點就「剛好」都找到男性公職人員,那背後隱含的假設是,平均而言,男性比女性有能力,至少比女性有治國的能力。

這樣質疑女性行政能力的論述其實比想像中普遍。在台灣,鼓勵婦女參政主要的制度,是婦女席次保障(下面會詳述這個制度),反對婦女席次保障的論述常出現相同的邏輯,即「因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往往能力上不足,若非席次保障,無法靠自己能力擠進當選名單內。」

真的是如此嗎?在能力上,女性的公職人員真的有比男性公職人員差嗎?在民意代表中,那些因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立法委員真的在能力上較為不足嗎?是否當我們考量了性別的多元性,就必須犧牲公職人員的總體實力與能力?

要替這個問題找一個社會科學的解答,婦女席次保障的制度設計提供我們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因為一個很直觀的做法,就是去比較那些因保障而「當選的女性」與因保障而「被落選的男性」在過往資歷上的差異。如果因保障而當選的女性能力不足,那兩相對比後,我們應該看到「被落選男性」的過往資歷平均高於「保障當選女性」。

專門研究台灣女性參政的學者黃長玲有一篇新研究,主要就是針對台灣的地方選舉做了上述的比較,結果顯示:受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在各項資歷的指標上,皆不亞於她們擠下的男性候選人,甚至很多時候,這些當選女性的資歷更優於那些落選的男性。

地方選舉的婦女席次保障

要了解這篇研究的論證,我們需要先粗略了解婦女席次保障如何實踐在地方選舉當中。

台灣的地方選舉(縣市議會選舉)是把一個縣市分成幾個不同的選區,每個選區按照人口多寡來決定多於1位的當選席次數目,並且由最高票的前幾位候選人當選(學術上稱這種選舉制度為「複數選區單記不可渡讓制」,又稱SNTV)。

在這個選舉制度下,性別保障席次的運作如下:在每個選區內必須要有四分之一席次由女性擔任,例如:這個選區的應當選人為5人,則其中需有1位當選人為女性。若在5位最高票者中已有1位女性,則無需啟動性別席次保障的機制;但若5位最高票者皆為男性,則會啟動性別席次保障,得票排名第5位的男性無法獲得席位,第5個席位會由得票數最高的女性遞補(不論她實際的總得票排名第幾位)。

換句話說,雖地方選舉皆有婦女席次保障,但女性參選人仍舊可以不需依賴席次保障機制,按照自己的實力取得席位。席次保障只有在選區當選人性別比例懸殊時才會啟動。

「當選的女人」P.K. 「落選的男人」

這樣的制度設計讓黃長玲得以去比較因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人」與「落選的男人」。她比較台灣三次地方選舉(2002、2005與2009年),在當選的593位女性中,有68位是受席次保障而當選。換言之,另外有68位男性是因席次保障而落選。她將「當選的女人」與「落選的男人」依照選區配成68組,去針對兩位候選人的資歷做比較。

該如何比較兩人的資歷呢?黃長玲按照教育程度(Education attainment)、社會參與度 (Social engagement) 以及政治經驗 (Political experience) 建立指標去衡量兩位候選人的資歷。

  • 教育程度的部份,先比學位,再比學校。公立大學優於私立大學,而一般大學優於技術學院或專科。
  • 政治資歷的部份,行政首長優於議員,中央優於地方。
  • 社會參與的部份,領導者(如理事長/總幹事)優於幹部(如理事/委員);全國組織優於地方組織,體制位置明確如農工漁婦女會或已有一定社會名聲者如獅子會扶輪社,優於一般社團。

至於為何採用這些項目,除了理論指引外,在台灣選舉公報上的候選人簡歷中,這三項條件也必定表列於簡歷中,成為選民評價候選人最快速也最直接的方式。

在經過對比後,黃長玲發現在68組候選人配對裡,有34組是當選的女性比落選的男性資歷較強;有27組雙方能力相當;最後有7組是落選的男性的資歷優於當選的女性。換句話說,在透過性別保障名額而當選的女性中,有90%的人不亞於甚至更優於她們擠掉的男性。

女權之聲:無懼年代 Suffragette

《女權之聲:無懼年代》劇照

女性參政=品質更好的民主

除了得出受性別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在資歷上不輸於、甚至是優於被她們排擠掉的男性外,這篇研究也發現,增加婦女保障的配額不僅會增加婦女參政,也會增加政治競爭的程度。黃長玲計算了從1954年到2009年婦女參政的趨勢,她發現雖然台灣在民主化後引入越多婦女保障席次,女性透過保障名額獲得席次的比率卻穩定下降。

以地方縣市議會為例,在1990年台灣還在民主轉型階段時,在所有女性當選議員中(當年度共有128位女性當選),有24%的當選人是透過性別保障名額進入議會(38人)。但在2009年時,總共有162位女性當選縣市議員,其中只有不到10%的當選人是受到性別保障名額的庇護而進入議會。

該怎麼解釋這樣的反向關聯?黃長玲解釋這是提高婦女席位保障的正面連鎖效應。提高婦女保障名額首先提高的是婦女參政的意願。有數篇研究指出,在保障名額越多的選區,會有越多的女性候選人,而女性有越高的誘因參選是因為她們認為當選的機率較高。[1]

當有越多的女性選擇參與選舉,選舉的競爭程度自然提升,這樣的正向循環也使得最終的女性當選人不需要席次保障,能自行獲得足夠的票數獲選。這一連串的正向循環造就了法規面保障名額的增加與實際上使用保障名額比例的下降。換句話說,在台灣,提高婦女保障名額有助於提升整體民主政治的運作品質。

保障名額才能保障真正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