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保障席次下「當選的女人」與「落選的男人」,誰比較能幹?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受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在各項資歷的指標上,皆不亞於她們擠下的男性候選人,甚至很多時候,這些當選女性的資歷更優於那些落選的男性。
文:顏維婷(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是嗎?女性政治人物能力較差?
政黨輪替之際,新內閣的成員已大致底定。名單一出,嚴重性別失衡馬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行政院的解釋是,內閣成員的組成沒有特別性別考量,完全是選用有能力者。的確,我們肯定需要有能力的政務官員來治理國家,但問題是為何有能力的公職人員「剛好」都是男人?若以找有能力的人為出發點就「剛好」都找到男性公職人員,那背後隱含的假設是,平均而言,男性比女性有能力,至少比女性有治國的能力。
這樣質疑女性行政能力的論述其實比想像中普遍。在台灣,鼓勵婦女參政主要的制度,是婦女席次保障(下面會詳述這個制度),反對婦女席次保障的論述常出現相同的邏輯,即「因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往往能力上不足,若非席次保障,無法靠自己能力擠進當選名單內。」
真的是如此嗎?在能力上,女性的公職人員真的有比男性公職人員差嗎?在民意代表中,那些因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立法委員真的在能力上較為不足嗎?是否當我們考量了性別的多元性,就必須犧牲公職人員的總體實力與能力?
要替這個問題找一個社會科學的解答,婦女席次保障的制度設計提供我們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因為一個很直觀的做法,就是去比較那些因保障而「當選的女性」與因保障而「被落選的男性」在過往資歷上的差異。如果因保障而當選的女性能力不足,那兩相對比後,我們應該看到「被落選男性」的過往資歷平均高於「保障當選女性」。
專門研究台灣女性參政的學者黃長玲有一篇新研究,主要就是針對台灣的地方選舉做了上述的比較,結果顯示:受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在各項資歷的指標上,皆不亞於她們擠下的男性候選人,甚至很多時候,這些當選女性的資歷更優於那些落選的男性。
地方選舉的婦女席次保障
要了解這篇研究的論證,我們需要先粗略了解婦女席次保障如何實踐在地方選舉當中。
台灣的地方選舉(縣市議會選舉)是把一個縣市分成幾個不同的選區,每個選區按照人口多寡來決定多於1位的當選席次數目,並且由最高票的前幾位候選人當選(學術上稱這種選舉制度為「複數選區單記不可渡讓制」,又稱SNTV)。
在這個選舉制度下,性別保障席次的運作如下:在每個選區內必須要有四分之一席次由女性擔任,例如:這個選區的應當選人為5人,則其中需有1位當選人為女性。若在5位最高票者中已有1位女性,則無需啟動性別席次保障的機制;但若5位最高票者皆為男性,則會啟動性別席次保障,得票排名第5位的男性無法獲得席位,第5個席位會由得票數最高的女性遞補(不論她實際的總得票排名第幾位)。
換句話說,雖地方選舉皆有婦女席次保障,但女性參選人仍舊可以不需依賴席次保障機制,按照自己的實力取得席位。席次保障只有在選區當選人性別比例懸殊時才會啟動。
「當選的女人」P.K. 「落選的男人」
這樣的制度設計讓黃長玲得以去比較因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人」與「落選的男人」。她比較台灣三次地方選舉(2002、2005與2009年),在當選的593位女性中,有68位是受席次保障而當選。換言之,另外有68位男性是因席次保障而落選。她將「當選的女人」與「落選的男人」依照選區配成68組,去針對兩位候選人的資歷做比較。
該如何比較兩人的資歷呢?黃長玲按照教育程度(Education attainment)、社會參與度 (Social engagement) 以及政治經驗 (Political experience) 建立指標去衡量兩位候選人的資歷。
- 教育程度的部份,先比學位,再比學校。公立大學優於私立大學,而一般大學優於技術學院或專科。
- 政治資歷的部份,行政首長優於議員,中央優於地方。
- 社會參與的部份,領導者(如理事長/總幹事)優於幹部(如理事/委員);全國組織優於地方組織,體制位置明確如農工漁婦女會或已有一定社會名聲者如獅子會扶輪社,優於一般社團。
至於為何採用這些項目,除了理論指引外,在台灣選舉公報上的候選人簡歷中,這三項條件也必定表列於簡歷中,成為選民評價候選人最快速也最直接的方式。
在經過對比後,黃長玲發現在68組候選人配對裡,有34組是當選的女性比落選的男性資歷較強;有27組雙方能力相當;最後有7組是落選的男性的資歷優於當選的女性。換句話說,在透過性別保障名額而當選的女性中,有90%的人不亞於甚至更優於她們擠掉的男性。

《女權之聲:無懼年代》劇照
女性參政=品質更好的民主
除了得出受性別席次保障而當選的女性在資歷上不輸於、甚至是優於被她們排擠掉的男性外,這篇研究也發現,增加婦女保障的配額不僅會增加婦女參政,也會增加政治競爭的程度。黃長玲計算了從1954年到2009年婦女參政的趨勢,她發現雖然台灣在民主化後引入越多婦女保障席次,女性透過保障名額獲得席次的比率卻穩定下降。
以地方縣市議會為例,在1990年台灣還在民主轉型階段時,在所有女性當選議員中(當年度共有128位女性當選),有24%的當選人是透過性別保障名額進入議會(38人)。但在2009年時,總共有162位女性當選縣市議員,其中只有不到10%的當選人是受到性別保障名額的庇護而進入議會。
該怎麼解釋這樣的反向關聯?黃長玲解釋這是提高婦女席位保障的正面連鎖效應。提高婦女保障名額首先提高的是婦女參政的意願。有數篇研究指出,在保障名額越多的選區,會有越多的女性候選人,而女性有越高的誘因參選是因為她們認為當選的機率較高。[1]
當有越多的女性選擇參與選舉,選舉的競爭程度自然提升,這樣的正向循環也使得最終的女性當選人不需要席次保障,能自行獲得足夠的票數獲選。這一連串的正向循環造就了法規面保障名額的增加與實際上使用保障名額比例的下降。換句話說,在台灣,提高婦女保障名額有助於提升整體民主政治的運作品質。
保障名額才能保障真正的平等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