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銷煙時,林則徐為甚麼不用火燒?

虎門銷煙時,林則徐為甚麼不用火燒?
Photo Credit: MIT Visualizing Cultures, CC BY-ND-SA 3.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早前香港CCTVB劇集《梟雄》,其中一幕民國政府的禁毒專員收繳鴉片後,當眾燒毀。網路隨即傳來一片嘲笑和質疑聲音,並將民國燒煙和林則徐銷煙混為一談,認為編劇沒有做好功課....

早前香港CCTVB劇集《梟雄》,其中一幕民國政府的禁毒專員收繳鴉片後,當眾燒毀。網路隨即傳來一片嘲笑和質疑聲音,並將民國燒煙和林則徐銷煙混為一談,認為編劇沒有做好功課,製作不尊業認真云云,香港泛起了一陣討論燒煙銷煙的漣漪。

其實,林則徐當年在虎門銷煙前,可曾真正有燒過煙?燒煙又如何發展成銷煙的?無論燒好銷也好,又意味著什麼?

奏折上的記錄

根據《林則徐全集》中的第二冊和第九冊,在林則徐任職湖廣總督期間(1837-1839年),分別在1838年6月、9月20日的奏折(清末長篇小說《林公案》第四十三回有很接近的論述)、1839年8月13日的日記和8月26日的奏折上有採用何種燒煙方法的記錄:

其繳到之煙土煙膏,眼同在城文武,加用桐油立時燒化,投灰江河(1838年6月1

拿獲及首繳煙土煙膏,共計一萬二千余兩。又自設局至六月底止,已繳煙槍一千二百六十四杆,皆系久用漬油之物,煙斗、雜具俱全。臣於出省以前,即率 同兩道府逐一驗明,先用刀劈,繼用火燒。就中精致華麗之槍斗,極巧盡飾之式樣,不勝枚舉。其有余膏殘瀝者,拌以桐油,再行燒透,將灰投入江心(1838年9月20日2

關於是次燒煙記錄,《林公案》第四十三回亦有詳細提及。3

早晨出赴靖海門外東炮台前,同制軍、撫軍、司、道等煮化煙土。新砌一池,可受二百石(1839年8月13日4

此次「煮化煙土」是在虎門銷煙之後。奏折雖沒有清楚闡述如何煮化,但是次的「煮」看來跟虎門一樣是使用了銷煙的原材料鹽鹵和石灰,並投放到「池」中,引水來「煮」。

兹查自五月十九日起至七月初三日止,又續據各屬文武先後報獲煙案九十八起…(中略)…綜計煙土煙膏八萬三千二百一十五兩五錢八分…(中略)…解到煙膏煙土均當堂驗明真偽,仿照虎門化煙之法,在于省城外東炮台地方鑿地為池,攙以鹽鹵石灰,用火煮化,槍具亦即隨同燒毀(1839年8月26日5

然而,此次銷煙雖說「仿照虎門化煙之法」,但實際有別(將於文末詳述)。

另外,在第九冊的中,林則徐在1838年10月27日武昌校場焚毀煙具,雖然沒有明言有否焚毁煙土煙膏,亦沒有奏明在奏折上,但按照以上在虎門銷煙前的一貫做法,可知一般都是先用桐油燒毁再投江河:6

早晨赴校場,同撫軍率屬查驗搜繳鴉片煙槍一千七百五十四杆,並煙斗煙具,俱槌碎焚毀;又秤驗所獲煙土煙膏共一萬六千七百六十八兩,江夏獲者先投江心,漢陽獲者暫貯藩庫

由此可見,林則徐以桐油燒煙,乃屬史實。而且,即使只屬小說的《林公案》,其背景資料亦多出自《林則徐全集》,有實際的參考作用。

從燒煙到銷煙

那麼,林則徐在虎門銷煙之前,是如何由燒煙發展成銷煙的?林則徐在奏折684〈銷化煙土已將及半折〉中說道:7

至銷毀之方,亦復熟籌屢試。向來用火燒化,伴以桐油,其法未嘗不善。第訪聞焚過之後,必有殘膏余瀝,糝入地中,積慣熬煎之人,竟能掘地取之,十得二三,是流毒仍難盡絕。臣等廣咨博采,知鴉最忌者二物,一曰鹽鹵,二曰石灰。

換言之,以桐油燒煙不能將之徹底銷毀,並非全面之策。假如每次燒煙均有「十得二三」的「殘膏余瀝」,那麼以以上兩次在楚省燒煙約一萬多兩來算,都只能夠燒毀70-80%。可是,在1839年5月12日虎門銷煙前所收繳的煙膏總量,卻遠遠高達46萬兩。假如燒毁後仍有9至13萬殘膏,那豈非比在楚省收繳的煙土還要多?虎門銷煙現場文武百官英鴉片商俱在,林則徐顏面何存呢?此法當然萬萬不能。

林則徐向清朝道光皇帝奏報收繳鴉片情況奏折。Photo Credit: 廣州近代史博物館, Public Domain

林則徐向清朝道光皇帝奏報收繳鴉片情況奏折。Photo Credit: 廣州近代史博物館, Public Domain

對此,林則徐奏折中表示,他在「廣咨博採」之後,得知「鴉片最忌者二物」。從《林公案》第五十回中的詳細記錄可知,林則徐當時集思廣益,提出鹽鹵和石灰銷煙建議的,恰巧是鴉片大販子兩廣總督鄧廷楨:

(林則徐問)「由是知火銷方法殊欠完善。現在當另籌銷毀之方,不知諸位有無善法?」鄧督答道:「此事的確,在前兄弟也因搜獲煙土,無善法銷毀,故特留心切訪。旋據一戒絕鴉片的紳士來轅訪謁…(中略)…此君吸食鴉片已有十餘年之久,對於此物,也甚有研究,據他說:鴉片最忌二物,一是鹽鹵,一是石灰。如果熬煙膏時,將鹽鹵或石灰投入少許,即便成渣沫,不能收合成膏,就算勉強收膏,吸食時完全收不進鬥門,並且毫無鴉片氣味。在兄弟想來,鴉片既忌此二物,現在何不利用食鹽和石灰克煙的特性,拌土焚燒,必能杜絕流弊」

當然,單以小說《林公案》來還原歷史,在缺乏其他資料佐証下難以盡信。但當綜合《林公案》和奏折〈銷化煙土已將及半折〉來看,便可以找出一個共同點,即在得知鹽鹵和石灰之法後,林則徐再「兹再四酌商」,經過"brainstorm"商討,最後得出海水浸化法,提升了由燒毀到銷毀的技術層次。

由此可見,林則徐得出的海水浸化法,是來自使用鹽鹵和石灰,然後再使用海水浸化的兩個集思廣益過程。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海水浸化法的步驟卻與構想中的不同。

在虎門銷煙開始的第12天,林則徐在奏折上說:

然使逐箱煙土,皆用灰鹽煮化,則鍋灶之設,必須累百盈千,誠恐照管不周,轉滋偷漏,如其少設,又非數月不能銷完。茲再四酌商,莫若于海灘高處,挑挖兩池,輪流浸化……其浸化之法,先由溝道車水入池,撒鹽成鹵。所有箱內煙土,遂個切成四辮,投入鹵中,泡浸半日,再將整塊燒透石灰紛紛拋下,頃刻便如湯沸,不爨自燃……俟至退潮時侯,啓放涵洞,隨浪送出大洋,并用清水刷滌池底,不任涓滴留余。8

由此可見,虎門銷煙是先在池水撒鹽成鹵,並將所有煙土投入鹵中泡浸半日後,再將預先燒透了的石灰,投入池中。


(根據奏折,虎門銷煙是先在池撒鹽成鹵後,先在池泡浸半日,再將燒透的石灰然投入池中。而在銷煙時是「腥臭上騰,不可向邇,在事大小文武先後患病者十有餘員」,「各員繞池巡視,無不掩鼻攢眉」。9影片為1997年上演的《鴉片戰爭》。)

銷毀鴉片的用意

在虎門銷煙兩個月後的8月26日,林和鄧在粵東逮捕鴉片匪犯,收了8萬多兩煙膏煙土。後來,林仿照虎門化煙之法,鑿池後混入鹽鹵和石灰,然後再「用火煮化」,而非用水:10

解到煙膏煙土均當堂驗明真偽,仿照虎門化煙之法,在于省城外東炮台地方鑿地為池,攙以鹽鹵石灰,用火煮化,槍具亦即隨同燒毀

此次銷毀鴉片,未有完全仿照虎門之法,而是將鴉片投入混合了鹽鹵石灰的池後,再用火,連同槍具一同燒毀。事實上,為謹慎起見,作為一場外交政治show的虎門銷煙,必須「在在嚴防,庶可免於偷漏」,做到滴水不漏。11

然而,在民間銷煙,為的都是執行道光帝諭旨和對煙商煙民產生一種阻嚇作用。否則的話,不會於起碼一年前在楚省多次燒煙,並發現火根本不能徹底銷毀鴉片後,仍然不找(或找不出)解決方法。而且不同目的和場合之下,所使用的方法亦有所不同,林則徐在虎門的銷煙之法,也不應該視為銷煙的標準模式。

鴉片百年的問題症結,並不在於能夠銷毀多少鴉片,而是在於充斥在鴉片交易的處處賄賂,並使貪官污吏對禁煙政策暗中抵制。而促使賄賂問題惡化的,是處處阻撓的終極障礙英國官商。12因此儘管火燒不能徹底銷毀鴉片,其實也不是重點,文武官員當然也心照不宣。

  1. 《林則徐全集》第二冊〈奏折〉。621.〈籌議嚴禁鴉片章程折〉,第37頁。
  2. 《林則徐全集》第二冊〈奏折〉。642.〈楚省查拿煙販收繳煙具情形具折〉,第75頁。
  3. 「陸續收繳煙膏、煙土,共計一萬二千餘兩,半數是拿獲的,半數是繳出的。如土販邵錦璋,自行投縣繳出煙土二千多兩;謝長林繳出煙土九百五十兩;範申和繳出煙土三百六十兩。同時設局收繳煙槍,共一千二百六十四杆,皆是久用積油的老槍老鬥,有幾十隻精致華麗的老槍,槍質是雅州竹的,配以牙底牙嘴,槍膏滿積,在平時每隻價值都在銀百兩以外,愛逾拱壁,現在盡肯割愛繳出,可見人民覺悟吸煙之害,等於飲鴆,才肯繳槍戒煙。林公為昭示百姓起見,把收繳的煙槍、煙鬥、煙膏、煙土,編號列冊,堆積公共場所,親率兩司道府,蒞場逐一對冊驗明,然後命當差的用快刀將煙槍劈破,煙土敲碎,再澆煤油燃火焚燒,把一千二百多支煙槍一律燒成灰燼。次將收繳搜獲的煙土一萬二千多兩,拌以桐油燃火焚燒,自辰至申,火猶未熄。哪知煙土拌桐油燃燒,奇臭觸鼻,和熬膏抽吸之味,迥乎不同」。《林公案》第43回。
  4. 《林則徐全集》第九冊〈日記〉,第400頁。
  5. 《林則徐全集》第二冊〈奏折〉。697.〈續獲煙犯起繳煙泥煙膏槍具折〉,第180頁。
  6. 《林則徐全集》第九冊〈日記〉,第352-353頁。
  7. 《林則徐全集》第二冊〈奏折〉。684. 〈銷化煙土已將及半折〉,第152頁。
  8.  同上。
  9. 《林則徐全集》第二冊〈奏折〉。682.〈請議銷煙中毒身故之陳鎔等折〉,第149頁。
  10. 《林則徐全集》第二冊〈奏折〉。697.〈續獲煙犯起繳煙泥煙膏槍具折〉,第180頁。
  11. 《林則徐全集》第二冊〈奏折〉。684.〈銷化煙土已將及半折〉,第151頁。
  12. 《天朝的崩潰》(三聯書店,2014年),茅海建著,第94-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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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歐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