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直搗敘利亞橫掃IS,在國際法中根本就是不折不扣的侵略行為

法國直搗敘利亞橫掃IS,在國際法中根本就是不折不扣的侵略行為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只拿其一與另一比較,那其實是沒有道理的,也不符合「正義」的(雖然,與此同時又可以想像有人批評「選擇性正義」或高唱「文明衝突論」的論調),但我想說的是,既然都是生命,既然都是對安全的威脅、對和平的困擾,就都應該受到大量關注並引發人們的憤怒和哀悼,原因不是因為巴黎多了不起,而是因為殘酷手段所造成的悲劇,在哪都教人害怕,不因巴黎重如泰山,但更不因巴黎而輕如鴻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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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緜延的戰事,霎那間再度一觸即發

然後,才一轉眼,11 月 15 日法國已經開打了,就在總統 Hollande 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並關閉邊境,以及美國相應「承諾」將會加緊打擊 IS 之後。法國內政部表示,該國戰機對 IS 在「敘利亞境內」重要據點 Raqqa 發動了空襲;國防部表示,十架戰機共投擲了廿顆炸彈,目標包括一個指揮中心、一個彈藥庫和訓練營等。一切就像隨時就緒,兩天內就集結並發動了「法國在敘利亞境內打擊 IS 中迄今為止最大的一次行動」(引述 BBC 中文網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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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先不去看「用暴力譴責暴力」的道德性與有效性的問題,光從其合法性來思考這個行動,試想:如果法軍根本沒有敘國同意,那就算其「宣稱」是為回應巴黎恐攻而針對非國家行為者IS行使「自我防衛」(self-defense,專指涉及軍事武力的手段)的權利是否合於國際法,尤其《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第51條之規定?

依其規定,要件包括:

  • (一)先發生一武裝攻擊(armed attack);
  • (二)先行措施,在安理會採取其他行動前為之;
  • (三)由單一或集體國家發動;
  • (四)應立即向安理會報告。不無疑義的是,IS 這次對巴黎造成的攻擊,是否構成所謂「武裝攻擊」?

傳統國際法上,除了「被承認」的交戰團體外,其他行為者是不被視為有能力發動「武裝攻擊」的,充其量只是社會暴動或使公眾脫序的犯罪行為;前者涉及「戰鬥」,後者只是「犯罪」。

所以爭點在:法國如何得以同時以「發動軍事行動」與「調查犯罪事實」回應IS?

若視為開戰,那行為人將被視為戰俘還是罪犯?不過這並非本文最關心的事,因為的確有幾項安理會的決議被擴大解釋為「自衛權」得用以針對非國家行為者,而這種主張正好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NATO)的強項。

不過,再來細看一下安理會以前是怎麼說的?在 911 事件發生之後,安理會在 2001 年 9 月 12 日緊急召開了臨時會,作出了 1368 號決議,不僅立馬「受理」(seized)了該案件,並確立了「針對恐攻所有『必要』手段」與「符合《聯合國憲章》的『自衛權』行使」之間的正當性,細究其內文,其保護之法益是「國際和平與安全」(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而不是「受攻擊國的主權或社會秩序」喔!這是很有趣的,因為這樣的用語,把單一恐攻事件上升到了國際事務(internationalised),而打擊恐怖主義成了全體國際社會(尤其是安理會自己)的共同責任。

後來,安理會在 9 月 28 日又作出了 1373 號決議,不僅再度確認「打擊恐怖份子」是一項「權利」,也具體提出了各國應該如何「共同對付」恐怖份子的「義務」,更重要的是,這次安理會透過《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即安理會獨享管理國際秩序地位與特權的法律依據)的權力(acting under Chapter VII of the UN Charter)處置「911 事件」。

在決議前言裡,雖提到了打擊恐怖行為應「不遺餘力」(by all means),但有趣的是,在有法律效力的部分,卻只賦予了加強邊界控制、司法調查及凍結資助等手段的正當性(這個區分,可以從動詞是以現在進行式 v-ing 還是現在式 v-es 簡易判斷),而沒有提到可以「使用武力」。

另外,基於安理會的「個案處理原則」,這兩項決議都是針對911事件發出的,是否能被擴大解釋成國際社會針對類似事件的「有效法律實踐」,不無疑問。主要理由包括:

  • (一)因為安理會有權處理的都是「被視為影響國際和平」的「政治事件」,而非「法律爭端」,而政治處分不像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的判決依據可以有「普遍解釋法律原則」的效力;
  • (二)安理會是由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十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因此只佔世界上不到九分之一的國家,其意見與實踐都不具「普遍代表性」,因此安理會決議通常不被認為具有如「聯大(UN General Assembly)決議」一樣(逐漸)產生立法的效果。

所以,針對巴黎的 1113 事件,若各國(尤其法國)最後逕自援引這些安理會決議,將不具國際法上的正當性?

唔!打到人家家裡去,不用先打聲招呼?

北約部隊協助訓練的阿富汗國民軍。Photo Credit:AP/達志影像

北約部隊協助訓練的阿富汗國民軍。Photo Credit:AP/達志影像

另一個爭點,也是本文更想置疑之處:畢竟被轟炸的IS基地是在敘利亞境內,就算敘國對其失去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也不代表這能因此正當化「侵門踏戶」的非法性,這點從國際法院《剛果對烏干達案》(Congo v. Uganda)中已是確定的見解。

在《剛果對烏干達案》中,剛果「邀請」烏干達軍隊幫忙掃蕩叛軍,但後來同意「被撤銷」後,烏國賴著不走即構成「侵略」了;而敘國政府與 IS 之間尚處交戰狀態,因此法軍無從主張「打擊」國家恐怖主義(state terrorism)或由國家所支持的恐怖主義(state-sponsored terrorism)。

事實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UN 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主席也表示了,國家恐怖主義並非一個國際法律概念,至於若是一個國家實施或支持所謂的恐怖行動,其違反的是國際人權法及武裝衝突法,但仍不賦予他國「武裝反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