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時數落後世界水平...立委提案由8週增為12週 遭勞動部反對

產假時數落後世界水平...立委提案由8週增為12週 遭勞動部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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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有些國家是把產假與育嬰假合稱「產假」,也有些國家是分開訂定。目前台灣除產假外,還有產檢假、安胎休養假,產後也有育嬰假與育嬰津貼,沒有比國外差,故不需延長。

立委盧秀燕20召開記者會表示,我國產假自1929年立法以來都只有8週,86年未曾改變,已落後世界約5成國家的14週水平。盧秀燕對此表示,將推動修法延長產假為12週、流產假由4週延長為8週。不過上述提案卻遭到勞動部反對。

東森報導,盧秀燕指出,國際勞工組織已將勞工產假最低標準,從12週調整為14週,甚至建議會員國可增加到18週。

目前全球僅有18%國家的標準低於12週, 但我國的產假從1929年起都未曾修改過,一直維持在8週。她將提案修《工廠法》、《勞動基準法》,將產假從現行分娩前後8週增加為分娩前後12週,且工資照給。

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布的「國際間產假時間及薪資給付情形比較表」,加拿大產假可請長達1年,澳洲也有52週;美國、印度有12週;日本、大陸也有14週,尤其大陸除了基本的產假,難產、多胞胎、晚育年齡等還可往上加天數,地方也制定不同的獎勵制度。

以廣東為例,自願生育獨生子女者可再增加產假35天,總計產假天數最高可達148天;雖然各國薪資給付方式不盡相同,但單看天數,台灣產假僅8週明顯偏低。

聯合報導,兩個修正草案20日已展開連署,預計23日送交議事處,正式提案。盧秀燕坦言,提出此修法有點爭議性,但她希望能拋磚引玉,即使本會期來不及三讀通過,如果她當選下屆立委,仍將積極推此修法案。

她也表示,台灣一年半薪病假30天,把產檢假併入病假,對婦女也很不公平。

聯合報導,對此提議,勞動部20日則表態反對,認為台灣有產假、產檢假、及2年育嬰假,沒有比國外差,並且須考量勞資雙方權益衡平原則。

勞動部官員進一步指出,台灣勞工於分娩前後得享有8週有薪產假外,為保障懷孕期間安胎休養需求,勞動部於2010年5月4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之需要,可依規定請假,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無期間限制;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得領半薪。

中央社報導,與會的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有些國家是把產假與育嬰假合稱「產假」,也有些國家是分開訂定。目前台灣除產假外,還有產檢假、安胎休養假,產後也有育嬰假與育嬰津貼。勞動部尊重立委的提案,也會繼續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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