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國家寶藏不再無法可管!立院通過首部水下文資保存專法

水下國家寶藏不再無法可管!立院通過首部水下文資保存專法
Photo Credit:jpatokal CC BY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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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示,周邊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若無專法可遵循,不僅會造成中華民國水下文資流失,且如外國團體在中華民國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資也無法規範。水下文資保存法正式施行後,將成為保護水下文資主要依據。

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可有效保存、保護與管理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罰則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是我國首部保護海底寶藏的法律。

央廣報導,經文化部委託研究發現,台灣周遭水下驗證發現的目標物有79處,其中已經有15處確認為沈船。東網報導,文化部表示,周邊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若無專法可遵循,不僅會造成中華民國水下文資流失,且如外國團體在中華民國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資也無法規範。水下文資保存法正式施行後,將成為保護水下文資主要依據。

蘋果報導,該法明定,海底場址、船舶、人類遺骸、器物等與人類生存有關的資產均屬水下文化資產,水下主管機關文化部可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通報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的內容和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予以列冊。

該法還亦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未來進行水域開發前,應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

另外,在水域進捕魚、鋪設海底電纜或進行海洋科研調查活動時,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須立即停止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通告主管機關,保障水下文化資產。

東網還報導,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推動,涉及多項國家安全及國際合作事務,要求文化部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的因應策略,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陸委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聯合報導,此次通過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共計7章44條,分別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第三章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第四章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第五章發掘出水、第六章罰則及第七章附則等。

文化部指出,本立法主要基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內涵並無海域之概念,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西元2009年通過生效的「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對國家可以主張管轄權的各種海域內與大陸礁層上,及國家管轄權以外之公海之下的水下文化資產的權利歸屬與內涵均有清楚規定,並確立九項水下考古的重要原則與精神。本法案乃就此公約的相關規範重點,逐一落實於法案條文中,以遵守水下文化資產國際公約之精神,並使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工作,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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