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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版權修訂條例到「網絡23條」,網上創作如何中伏?

由版權修訂條例到「網絡23條」,網上創作如何中伏?
Photo Credit: DDED facebook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即將恢復二讀,泛民議員取態成關鍵。公民黨郭榮鏗早前就說,新修訂草案有改善,但仍存在灰色地帶。他期望法例能更清晰及一致,令網民及市民有所適從。

文:Brian Leung、KaChun

2014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又被稱為「網絡23條」)經過近兩年審議,將於下星期三(9日)在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草案被稱為「網絡23條」,是因為政府被質疑為版權商保駕護航,限制網民創作及表達自由。有網民批評,假若草案最後通過,常見的網絡活動例如翻唱、串流打機、抒情改詞等可能成為絕響。

今次「網絡23條」重臨,源於政府在2009年提出修訂版權法,引述〈「網絡23條」殺到 你要知道的5件事〉:

根據現行《版權條例》,任何人分發侵權複製品,有可能被民事追究,同屬刑事罪行。但以串流方式如YouTube、facebook分發侵權物品,不會留下複製品,法例上不能定義為侵權。政府在2009年提出修訂版權法,賦予版權持有人「傳播權」,將所有以電子傳播方式如 YouTube、 facebook等,全數納入規管。《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出台,規管YouTube、facebook等所有電子傳播方式,任何人以有關方式轉播侵權作品,不但可被追究民事責任,更有機會負上刑責,條例被轟窒礙創作以及言論自由。

因爭議聲極大,政府2012年主動擱置條例。在重新諮詢後,當局去年又重新推出《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加入豁免範圍,希望能過關。當中提出「公平處理Fair Dealing」,豁免特定幾種創作方式下的版權使用,即「戲仿」、「諷刺」、「模仿」、「滑稽」、「引用」及「報導與評論時事」:

螢幕快照 2015-12-04 下午5.18.01

主要修訂部分|2014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如果創作者的目的在豁免範圍內,並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例如屬公平處理版權作品,這不會構成侵犯版權,以下是豁免範圍的一些例子:

以戲仿(parody)、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為目的,即是「惡搞」,仿傚某作家、藝術家或某類作品的風格,故意誇張,以營造滑稽的效果:

以評論時事為目的,日後惡搞某政黨或財團標誌以達諷刺效果屬豁免範圍:

Photo credit: 香港網絡大典

Photo credit: 香港網絡大典

網民轉載電視或電影截圖時(俗稱cap圖)亦獲豁免,不過需要先清楚標識引用來源及相關資料(如劇集、導演、編劇等)及說明理據,以方便對話溝通:

網民揶揄「提供版權資料」的必要性 | Photo credit: JieJie & UncleCat Facebook Page

網民揶揄「提供版權資料」的必要性 | Photo credit: JieJie & UncleCat Facebook Page

另外,網民純粹分享超連結不構成侵權行為。教學用途(特別是遙距學習)以及方便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的日常運作等,市民把版權作品從一種媒體複製到另一種媒體,或從一種格式複製成另一種格式,方便觀看或聆聽,例如把CD內的音樂轉檔到MP3格式等,均不構成侵權。

往往不獲豁免的,才是重點

但草案最被人詬病的地方,還是落在「豁免範圍」一項——作品豁免範圍只包括戲仿(parody)、諷刺、滑稽和模仿為目的、引用和評論時事。不過任何不屬上述範疇的二次創作,認真翻唱,如自彈自唱(cover-version)、舊曲新詞等的行為,若創作者只是為抒發個人情感或展示才藝,均不獲版權豁免。

在新條例下,舊曲新詞的處理方式有點複雜,只填新詞而沒有演唱並不構成侵權,一旦演唱新填詞的歌曲,並上載至互聯網,便有可能構成侵權 | Photo Credit: 高登討論區 | YouTube 截圖

在新條例下,舊曲新詞的處理方式有點複雜,只填新詞而沒有演唱並不構成侵權,一旦演唱新填詞的歌曲,並上載至互聯網,便有可能構成侵權 | Photo Credit: 高登討論區 | YouTube 截圖

因此,多個網民組織聯同法律界人士更發起聯署,截至12月3日的中午,已有55,000人簽名。除了豁免範圍還不夠大,他們在聲明更指出:

「公平處理 Fair Dealing」是限制創作的鳥籠,網民要創作就只能在政府預設的框架下去進行,不得越過雷池半步。以後,在這些豁免外的創作,包括認真翻唱、漫畫同人誌、串流打機、抒情改詞等,統統都不獲豁免,屬於「網絡 23 條」下的刑事罪行。無疑,所謂的豁免根本是限制創作及表達自由的糖衣毒藥。

鍵盤戰線與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為此向政府提出第四方案開放式豁免 「用戶衍生 UGC」。諮詢完結時,法案委員會收到超過 8,400 份意見書,當中9成支持「用戶衍生 UGC」。而美國德雷克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專家余家明教授亦曾多次向政府解釋開放式豁免「用戶衍生 UGC」如何符合版權國際法。其後,法政匯思亦提出引入美國沿用了 30 多年的開放式豁免「公平使用 Fair Use」,但統統不為政府接納。

政府於「網絡23條」下給予的所謂民事豁免,顯然是為版權持有人留有一手。在對比英國相同的豁免法例後,我們發現政府刻意遺漏了法例上「版權人不可以合約條款凌駕版權法的豁免」(Contract override)的條文,意即網民或可得到版權法下的豁免而不被控告侵權,但版權人仍可以違反合約條文為由向網民作民事索償。可見,所謂的民事豁免根本是形同虛設!

近年,政府曾多次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控告網民。縱然,政府辯稱「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適用於版權法下。但我們就發現2005 年「古惑天皇」一案中,政府曾越俎代庖為版權持有人提出刑事檢控時用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及版權刑事罪交替控告被告人。由此可見,政府早有預謀將「網絡23條」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合體,成為限制網絡及創作自由的最強完全體!

然而,他們對法案並非毫無通融的空間,只要政府願意接受以下的要求:

1. 於「2014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清楚列明「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適用於版權法;
2. 於所有豁免下加入「豁免凌駕合約條款」(Contract Override),令限制版權豁免的合約條款無效,給予真正的民事豁免;及
3. 引入「開放式豁免」(「用戶衍生 UGC」及「公平使用 Fair Use」)令創作不只局限於某幾種手法,既平衡版權人利益又能保障創作及表達自由。

現時網民對此案都十分關心,而紛紛表達的還有其他的一些持份者,當中網絡插畫家就用創作來回應:

咳神(左)、Plastic Thing(右上)、DDED(右下)等插畫家紛紛畫圖反對「網絡23條」

咳神(左)、Plastic Thing(右上)、DDED(右下)等插畫家紛紛畫圖反對「網絡23條」

網絡23條今次睇嚟玩真… 通過之後………………………. 真係冚家剷…………….請關注網絡23條,懇請連署: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tZu-Tj7xwkz0AoEX08EaUZH3kHeHu4lwf3JZPFe6Zy0/viewform#網絡23條 #網絡廿三條

Posted by 溫水劇場 on Wednesday, December 2, 2015

當網絡23條通過後…………..政府可以繞過原作人提告!官威何其大!請關注網絡23條。懇請連署https://goo.gl/IraaCr#網絡23條 #網絡廿三條

Posted by 爵爵&貓叔 on Wednesday, December 2, 2015

泛民議員取態起關鍵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強調修例是跟隨國際標準,認同知識產權貿易對推進經濟有莫大幫助,並沒有收窄言論自由,呼籲社會用正面態度看待。

然而,今次關鍵在於泛民議員的取態。東方早前報導,指泛民受到來自美國的壓力或投棄權票:

美國商會及領事館,以及部分本地的影視、娛樂及音樂企業,曾多次向本港立法會議員施壓,以求盡快草案加強保障版權持有人利益,令部分原先因網民反對而傾向投反對票的泛民議員,可能會對草案改投棄權甚至贊成票。

現時,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已提出一共903項修正案,被認為他將拉布。但他強調法例具爭議,否認是拉布。而民主黨則表示,支持由工黨、公民黨和人民力量擬提出有關版權條例草案的所有修正案,但若政府不支持泛民提出的多項重要修正案,民主黨將會對法案投下反對票。范國威表示,若泛民提出的修正案全被否決,他會對草案投反對票。毛孟靜亦會投下反對票,梁國雄則並未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