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貨貿談判中,可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哩?一次搞懂八種版本的爭議

貨貿談判中,可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哩?一次搞懂八種版本的爭議
Photo Credit: 經濟民主連合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文:劉珞亦

在2014年的3月18號,爆發了318運動,台灣的人民抗議「黑箱」簽訂服貿,因此佔領了立法院,而後更提出「先立法,後審查」的訴求,而後也慢慢談起了「貨貿」。而在2015年11月初,自由時報在馬英九總統在出國前夕揭露消息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領導人也發生驚天一會,這些都是涉及兩岸簽訂「協議」的大事情。

相關閱讀:

在兩岸這樣的「特殊,關係」,我們不禁想問,難道我們對於兩岸簽屬協議過程「都沒有法律規定」?又到底什麼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呢?以下我們來白話介紹一下:

與他國簽訂協定時

當台灣和外國的國家簽定協議時,依據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中華民國若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書面協定,用「條約」、「公約」及「協定」等名稱時,而當這個協議有會影響你我的權利義務,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時,應該要送去「立法院」給立法委員們審議。

也就是若「立法院」沒有通過,那麼這個「條約」、「公約」及「協定」就沒有「國內法」的效力,因此我們可以說這是「立法院」的「監督」,而當然也有例外不用審議時後,是在法律已授權或是事先立法院就已經同意簽訂,另外就是條約內容和國內法律相同。

image-e68bb7e8b29d

現在問題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所佔領的地區,在中華民國的憲法架構下並不是外國,而是所謂的大陸地區,如今要跟這樣一個「分裂中華民國國土」ing的跤數(kha-siàu)簽訂協議,難道可以不用因為他不是其他國家,而是佔據我們國家一部分的「團體」,就不用跟我們的立法院あいさつ(打招呼-音似:阿姨誰子~)一下嗎?

與中國大陸簽訂協定時

協議會影響你我的權利義務,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時,應該要送去「立法院」給立法委員們審議。

我們繼續看,正因為兩岸的「特殊,關係」,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有特殊的規定,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處理人民權利義務,要用法律來特別規定,這種在法律是我們稱之為「憲法委託」,而憲法的委託在哪裡?就是我們「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也就是俗稱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此我們就必需更進一步問,在這個條例當中,有沒有對於兩岸簽署所謂的「條約」、「公約」及「協定」,有類似釋字329要求立法院監督的規定?

有,嗎?

在2010年時,民進黨曾主張應就兩岸簽屬協議的過程另訂專法,但時任陸委會主委表示2003年修正時,就已經參酌草案精神,納入兩岸條例的7個條文(第4、4-2、4-3、4-4、5、5-1、5-2條),尤其在此條例中的第5條第2項規定,若簽署的協議涉及法律修正或制定,應在30天內轉移立法院來審議,因此有和釋字329一樣的規定,時任陸委會認為不需要再立專法,不需要疊床架屋。

但真的是這樣嗎?

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規定,這個條例本身的規定是在規範「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衍伸的法律事件,例如婚姻、繼承⋯⋯等人民的案件。簡單來說,這個條例處理的是「他們人民」和「我們人民」的法律問題,不是處理「他國」和「我國」(或是也可以說他政府vs我政府、他地區vs我地區)的法律問題。

所以就算送到立法院審議的也只會是兩岸「人民」彼此間的法律問題,也不會是「雙邊」之間的問題。所以回到一開始問的問題,有沒有對於兩岸簽署所謂的「條約」、「公約」及「協定」,有類似釋字329要求立法院監督的規定?

沒有。

正因為如此,若兩岸簽屬任何協議,卻沒有法規來進行監督,沒有反映民意的立法院來審議,那將會形成,政府簽訂任何協議,都可以直接通過,會產生許多問題,因此,在兩岸交流逐間增加,且中國也仍然處於與我國並不是確定關係得住況下,需要兩岸的監督機制。

Photo Credit: 臺左維新

Photo Credit: 臺左維新

目前8個版本介紹,大家來找碴,哪個比較好?

由於兩岸監督機制的法案尚未通過,所以本文介紹目前8個草案,分別為:

  • 行政院版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
  • 民進黨版「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 台聯黨版「台灣與中國締約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 姚文智版「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 李應元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 鄭麗君版「台灣與中國簽屬條約及協議處理條例」、
  • 尤美女版(此版本即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及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所擬的,俗稱「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 江啟臣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簽署監督條例」。

而基本上,兩岸監督機制大致上涵蓋「國家定位」、「締約程序」、「審查程序」及「爭端解決」,因此以下我們即用這四個範疇來一一比較。

一、國家定位

也就是台灣與中國簽訂協議所使用的國家名稱。這是一個極為(複雜?)的難題,該怎麼樣才可以得到對方接受?名稱究竟如何才可以符合雙方對等?該如何維持國家尊嚴?以下是8個法案的國家定位名稱:

  • 行政院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 民進黨版:「台灣」與「中國」
  • 台聯黨版:「台灣」與「中國」
  • 姚文智版:「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 李應元版:「兩岸」
  • 鄭麗君版:「台灣」與「中國」
  • 尤美女版:「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江啟臣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二、締結程序

在現況底下,完全沒有任何的法律明確規定雙方簽訂協議應經過哪些程序,也沒有規定行政權和立法權需要在這樣的過程當中做出甚麼狀態的參與,才會符合權力分立的原則。因此來檢視8個法案中,哪些締結程序不僅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也符合公開透明的程序正義。

(一)締結的方式原則

1.互惠、公開透明

各版本幾乎都有說到雙方要秉持平等及互惠之原則,但此種原則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畢竟是有無符合「對等、尊嚴」,還是要看實際上的協議內容而定。另外台聯黨版、民進黨版以及姚文智版的第3條都有提到,兩國的協議都應要公開進行。而因此在「協商結果對外公開時間點」,各版本都不太一樣:行政院版認為應簽署後公開,是為了避免談判生變;而鄭麗君版、姚文智版、尤美女版以及台聯版認為應簽署前公開,目的為了進行影響評估與民主監督;民進黨版、李應元版及江啟臣版則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