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不該只有一種:如果鄭宜農是單純地「移情別戀」我們還會獻上祝福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對我來說,不管鄭宜農是不是因為愛上了別人、不管是愛上了誰、甚麼性別而寫出這篇告白,我都覺得感動,也覺得是無比值得祝福的事情...」
文:V太太
有人問,如果今天鄭宜農只是單純地「移情別戀」,我們會不會還獻上祝福?
我猜想在台灣這個社會,可能是很難的;然而對我來說,不管鄭宜農是不是因為愛上了別人、不管是愛上了誰、甚麼性別而寫出這篇告白,我都覺得感動,也覺得是無比值得祝福的事情。
一方面是他們不顧沉沒成本的勇氣,另一方面,我更敬佩的是他們在人生路上願意一直對自己的情感與親密關係進行探索。不是盲目地追尋那所謂的典型婚家,而是真正地,好好地,思考彼此所需要的情感與關係是甚麼。這對於我來說,一直是我們這個社會裡,最需要的性別教育。
有些媒體與團體會以出櫃來談論鄭宜農的表白。我覺得這確實是出櫃了,但絕對不只是我們所想像的那一種「出櫃」而已。除了性傾向以外,我認為鄭宜農走出了另一個更大的櫃子,那就是我們這個世界長期灌輸給我們的,對於婚家與單偶關係的盲目想像。
我們長期被教導著,愛一個人就要相守,相守就要一輩子,一對一的關係就應該滿足我們人生所有的情感需求,婚家就是幸福的終點。但太多時候不是這樣的,甚至我覺得那樣的想像是危險的。
一個人的情感有很多面向,有時候一段關係裡不一定可以滿足我們所有的需求,有時候我們可能愛著一個人的靈魂但卻愛著另一個人的身體,有時候伴侶關係不只是愛情而已。唯有不再盲目信仰某種幸福的典範,我們才有可能真正了解自己,做出負責任的情感選擇。移情別戀,或許也就可以不再飽受汙名。
雙人一世或許是一種幸福,但絕對不是唯一的一種幸福。
給長久以來一直支持著我與大正的朋友們:首先,這兩年來謝謝大家為我和大正的婚姻祝福,在2015年底,我們在擁抱彼此之後,以感傷但愉悅的方式,決定結束我們的愛情,卸下彼此情人的身份,但我們依然會是一起面對人生最重要的夥伴,是最好的朋友交…
由鄭宜農 Enno Cheng 貼上了 2016年1月3日
昨天,鄭宜農的告白讓我想起自己2014年初曾經寫過的一篇文章。希望我如果哪天走到了這個路口,也有鄭宜農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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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他結婚快五年了,我們的感情也不錯。
但老實說,我沒有想像過與他白頭偕老。
這並不代表我想離開他。
雖然我們也曾經有過以為彼此再也走不下去的時刻,但以眼前的光景來說,我想我與他對於這段關係,都稱得上是喜悅與滿意的,我們也都真心誠懇的對待並愛著彼此,但我還是,不曾也無法想像我們白髮蒼蒼彼此對視的景象,無關信任、無關堅持,也無關忠誠,更不是因為我擔心他年老之後會禿頭而我年老之後會發福所以拒絕想像。
或者更正確的說法是,我不認為眼前的關係應該要伴隨著這樣的想像。我單純地,不想要有這種渴望。
我不知道別人是怎麼看待婚姻和親密關係的,我卻是在結婚之後慢慢覺得,和另一個人如此緊密的相處一輩子長的時間,是一件很不自然的事情。
我所謂的不自然,並沒有貶低的意思,而是這樣的一件事情要達成,是非常困難而且不合理的。
其實這也並不是甚麼特殊的見解,每個人都知道維持和另一個人長久不變的親密關係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所以不論是父母教誨勵志書籍或愛情故事都告訴我們,婚姻是一段特殊的關係,仰賴許多的經營。
我當然同意經營的重要性,人與人的相處本來就包含許多磨擦和妥協,挑戰和退讓,付出和承受,傾聽和解釋,我不明白的是,如果有一天曾經共通的語言有了落差,曾經相通的心思有了阻隔,曾經纏綿的情意有了裂縫,曾經並行的道路有了分岔,為什麼分道揚鑣不能是一個趾高氣昂的選項?

Photo Credit:24x7photo.com@Flickr CC BY ND 2.0
為什麼我們不能從一開始,就不假設永恆?
如果愛是這麼複雜的事情,我們怎麼能夠這麼理直氣壯的給予標籤,然後分出高下?
人的情感多樣,但字彙卻很淺薄,我們用有限的字眼試圖去描繪各種流動的、幽微的細緻情感,愛或者是不愛,戀人朋友或者是親人,分門別類的結果卻是忽略了在夾縫中開出燦爛的花朵,是如果別人的語言無法解釋,我們的情感就無以歸依。
於是流動的情和慾被寫入了樣版、裝進了框架,然後標出優劣高低真假,於是執子之手的期待必定是與子偕老,於是所謂雙人一世成了所謂的傳統價值。
我曾經高度仰賴以關係的成敗和對方的喜悅來驗證我的價值,而辨別關係成敗的關鍵在於我們離永恆的許諾有多近。
我也曾經把婚姻視為逃避人生困頓(如原生家庭的牽絆或是工作成就的低落)的救贖,以為把自己完全的「託付」給另一個人就可以走上幸福的道路。
然後在許多的逼迫和挫折之後,在發現對方也這麼看待我因而感到誠惶誠恐無能為力之後終於領悟,用所謂一生一世、不離不棄的許諾把自己對於人生所有的想望和期待都投射到另一個人的身上,非但不實際,更是一件萬分殘忍的事情。
因為終究無人能夠滿足另一個人所有的需求,不論是要求另一個人填補自己生命裡所有的不完整,或是過度扭曲自己的形狀配合另一個人好營造出彼此契合的假像都是折磨,也都違背了愛。
曾經我與他剛結婚的時候,儘管心裡從不十分信仰諾言,卻總是不由自主的逼著彼此說出「無論如何,我會永遠愛你」這種台詞,彷彿如果說不出口我們之間就會 成為一個謊言,彷彿說出口未來就有了著落(因為證明了自己是可以落入某種樣版裡的)。
如今我還在這段婚姻裡,但漸漸不再是為了完成甚麼想像,而是體驗彼此關係的其中一種樣貌。坦然的看待愛情可能(或者必然)的終點,愛的存在或許反而淺淺浮現。
如果還要許諾(雖然諾言本身是一件值得懷疑的事情),那麼也許是:
「執子之手,直到放手的那一天。」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