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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見的手」取代市場競爭「看不見的手」:美德日台在「公司治理」上有什麼不同?

「看得見的手」取代市場競爭「看不見的手」:美德日台在「公司治理」上有什麼不同?
Photo Credit: Corbi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就是確保沒有企業控制權的股東的利益。要理解這個原則的發展就必須回到美國大型公司的發展歷程。

文:鄭力軒(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2012年爆發了震驚社會的林益世索賄案。前行政院秘書長在立委任內,介入中鋼爐渣處理的工程,向承包商地勇公司索賄。案件的司法爭點環繞在中鋼是否屬於國營事業。就法律上的定義而言,政府在中鋼持股遠低於一半,中鋼是不折不扣的民營事業。如果採用這個定義,林益世不過是介入兩間民營公司的糾紛。

然而從實際經營來看,中鋼從董事長到所有董事再到總經理幾乎都由經濟部所指派。如果從這個角度出發,林益世的就是利用立法委員的職權介入國營事業的運作,明確構成了貪污。翻成白話來說,重點在於「中鋼到底是誰的」?

不只中鋼,「公司是誰的」這個問題也同樣出現在大型私營事業,特別是上市企業。名義上公司屬於股東全體,然而實際上又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大部分小股東無法參與公司任何決策。另一方面,為數龐大的受雇者名義上不是公司的所有者,並不擁有決定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力,但公司決策對他們命運的影響卻比多數股東還深刻。

舉例而言。除了股東和員工外,大型企業對不管上下游廠商、消費者乃至周邊區域都常有決定性的影響。當代所流行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概念,所要應對的就是這些議題。根據OECD在2004年所提出的公司治理綱要,完整地涵蓋了公司治理的幾個面向 [1],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然而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必須更進一步追問的是,這個原則從何而來?盲點又是甚麼?台灣的狀況又與這些原則所產生的脈絡有甚麼關聯?如此才能對公司治理問題有更清晰的理解。

從持股來看,中鋼屬「民營」公司。但從經營來看,中鋼從董事長到所有董事再到總經理都由經濟部指派。中鋼是否民營,影響了林益世索賄案的判決

從持股來看,中鋼屬「民營」公司。但從經營來看,中鋼從董事長到所有董事再到總經理都由經濟部指派。中鋼是否民營,影響了林益世索賄案的判決

美國公司治理與股東優先模式

在OECD的原則中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就是確保沒有企業控制權的股東其利益。要理解這個原則的發展就必須回到美國大型公司的發展歷程。在19世紀中葉前,股份有限公司被視為一個危險、特殊,必須取到國家特許的組織型態,而特許也多半給予包括金融、運河、橋梁與鐵路等具有公共服務目的產業,得到特許的對象常常也是包括教堂、地方政府等具公共性質的對象。

直到19世紀下半葉經歷一系列政治過程後,股份有限公司才被容許擺脫公共義務,成為以營利為唯一目標的純粹商業組織 [2]。在股份有限公司被容許成為私有財產後, 1932年由Adolf Berle 與Gardiner Means(以下簡稱B&M)[3] 率先指出在股權分散之下出現了新的組織關係——所有權與控制的分離,財產的所有者是眾多分散的股東,而公司的運作則是控制在負責日常營運的經理人手中,也就是所有權與控制的分離。

B&M對所有權與控制分離的討論廣泛被視為公司治理研究的起點,書中所指出的經理人支配的現象,也成為理解美國20世紀企業發展的標準敘事。企業史學者Alfred Chandler即傳神地以大型組織專業經理人「看得見的手」,如何取代了市場競爭「看不見的手」作為分析二十世紀美國企業史的基調。然而從1980年代開始,無論在市場上以及論述上,傳統專業經理人主導的模式遭遇了激烈的挑戰。

在金融市場中,包含退休金、投資基金等各式投資法人(institutional investor)開始運用各種手段激烈挑戰無法或不願給投資人更高報酬的經理人。另一方面,市場上風行的敵意併購也嚴厲懲罰了無法提高市值卻握有大量資產的經理人。這些行動運動的結果使得市值與股價成為衡量企業經理人最核心的指標,企業也開始向外尋求可以有效提高「公司價值」的經理人,逐漸形成不斷流動的企業控制市場(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

在論述上,被隨著財務經濟學中代理人理論(agency theory)的興起,經理人的角色也轉變成為替股東謀求利益的代理人。看待公司的方式公司從依據理性原則建構的組織轉變成為契約的叢結(nexus of contracts)。這個論述結合上金融市場以及美國大型企業權力結構的改變,使得股東價值成為美國公司的治理核心,進而影響了公司治理的原則 [4]。

利害關係人與公司治理的多樣性

並非所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有類似的股東主導治理模式。OECD原則中之所以仍有關於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的規範,主要就是來自德國、日本等國家的經驗。相較於美國模式股東與股市被視為公司治理的主要焦點,日本和德國的公司治理特徵在於容納了包括銀行、工會與員工等各種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在德國主要是形成了由銀行以及工會共同參與的模式。不僅銀行具有介入公司實質營運的傳統,在共同決定法下工會對於公司的營運也有實質的參與。

日本則是形成核心雇員、銀行以及廠商間網絡所構成的治理模式。日本在戰後財閥解散之後,雖然大企業的控制權落入經理人手中。然而和美國不同的是,股東在日本的企業中極度邊緣化,在終身雇用制的發展下,日本公司被視為核心員工的社群,而非單純股東的財產。在日本社會科學界和業界普遍以「従業員主権」這個概念來描述日本企業的運作型態。OECD原則中對於利害關係人的規範,與英美之外國家中企業的發展經驗有很深的關係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