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現在】關鍵大對談:太寬鬆還是太嚴格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方版與民間版大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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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討論的主題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方版和民間版的差異比較,TNL邀請了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黃國昌,以及前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跟我們一同來討論,這兩個版本之間的爭執重點。
論壇主題:太寬鬆還是太嚴格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方版與民間版大對決
時間:4/25(五)上午11:30
進行方式:節目全程使用Google Hangouts視訊,可以上關鍵評論網網站,或是先追蹤關鍵評論網Google+頁面、訂閱關鍵評論網在YouTube的頻道,直播開始會自動出現在上面。 4/25(五)上午11:30節目開始時將公佈Call in連結,歡迎網友用Google+點選連結加入視訊提問,或是留言發問。
與會來賓
-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
-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
- 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黃國昌
- 前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
- 主持人:關鍵評論網總編輯楊士範
討論主軸:官方版草案與民間版草案主要爭議比一比
爭議一:名稱是否涉及主權爭議?
背景說明:
總統馬英九15日表示,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提出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即為民間版),採取「兩國論」、「一中一台」架構,完全不合憲法;若通過,將嚴重影響兩岸關係。
民間版反駁:民間版的法案名稱採取較為中性的「兩岸」,來定位台灣與大陸的關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除了「中華民國政府」治權所及的台灣之外,還包括中華民國治權所不及的 大陸。這正是馬總統自己宣示的「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內容。民間版使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用語,強調的是「政府」 間互不否認治權的官方交流,沒超越馬英九的宣示。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葉寧在18日針對民間此說法回應:「中華民國憲法定義的相當清楚,現在兩岸的規範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範自由地區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相互所衍生關係,所以在行政院版清清楚楚地說明什麼是『兩岸』,也就是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台灣地區』、『大陸地區』…」
官方版的名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兩岸間的定義:第一條:「為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
民間版的名稱:「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兩岸間的定義: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之兩岸協定,指台灣中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
爭議二:立法院監督的權限比一比
背景說明:
官方說民間版立法權太大、侵害到行政權,違背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民間版:立法院具有「事前監督、事後審議」的權限,在協商前行政院必須向國會提出締結計畫報告說明,立法院得對締結計畫提出修正意見(第六條、第九條);在協商中,有任何問題必須向立法院報告(第十條);協商後得向立法院報告過程和結果並公開內容(第十一條),正式締結前得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民間團體也可提出評估報告(第十二條),當雙方報告出現重大差異時,立院可以召開聽證會(第十三條),立院依聽證結果評估並得以決議要求重啟協商(第十四條);締結後若涉及法律修正者,締結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轉送立院審議;未涉及法律修正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有權將行政院送的備查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或轉為審議。(第十五條)
官方版:關於立法院監督的部份,主要是在協議議題形成階段、協商溝通階段、簽署前、簽署後向立院正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委、委員進行溝通和諮詢(主要是以專案報告進行)(第六條)。
爭議三:資訊透明程度與公民參與的程度比一比
背景說明:
民間版制定了大量民間參與的機制,並要求官方盡可能的透明,同時要求官方提出衝擊評估報告給社會了解,官方則認為這些會影響到談判。
民間版:在兩岸協定「簽署前」程序分為三階段:「締結計畫」、「協商」、「協商後簽署前」,要求在「締結計畫」提出前應先辦公聽會,將各方意見納入政策決定中(第七條)。在兩岸協商後,得公開相關內容(第十一條),在協議正式簽署前官方得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民間也可提出自己版本的衝擊評估報告(第十二條),並且參與聽證程序(第十三條)。
官方版:在公民參與方面顯的薄弱,在協議協商中,業務協商大致完成後才召開公聽會(第七條),並且沒提出影響評估報告。
爭議四:政治協商中的公民保留權利
背景說明:
官方若開啟重大的兩岸政治協商(如: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再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見民間版第六條〕),必須有立法保留與人民保留的權利,這點在官方版本中沒相關制定。
民間版:若涉及政治協定者,行政院應提出向立法院報告,經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開啟協商(第六條),而協商是否生效應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並且進行公投,經全國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官方版:則無相關規範,陸委會的說法是:兩岸政治談判時間是不成熟的,所以沒有時間表,沒必要加上相關文字規範,同時公投已有公投法,若民意認為相關議題必須公投解決,那就由公投法進行。
綠能x數位,科技助攻水產養殖產業升級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水產養殖結合太陽光電是一種創新的經營模式,讓漁場除了既有的漁獲外,更能提供綠電創造額外收益,國內更有漁場順勢導入數位工具管理養殖環境,持續提升水產質量。我們可以看到,數位與能源的雙軸轉型正在養殖漁業發生。
糧食生產是農漁業的主要功能,順應環境選擇不同的作物與耕種策略,是農漁民智慧的累積,臺灣的農漁業實力更是享譽國際。然而,由於整體產業結構轉型、生活型態轉變,傳統看天吃飯的一級產業,較不容易成為新世代就業的優先選項,如何在現有產業基礎上創造新商機、吸引年輕人返鄉,是各界都在思考的課題。
近年來,各國政府致力推動再生能源以實踐減碳,在不同場域、建物等結合光電開發的複合式發展模式,成為兼顧空間利用效率、提高單位面積產值的創新解決方案,這樣的趨勢正在農漁業現場發生。
農漁業結合光電創造附加價值
農電共生可提供自給自足的再生能源,還能保護農作物免受極端天氣影響,提高生產韌性,多餘的電力也可以躉售,提升農民收入。著眼於光電帶來的附加價值,越來越多國家看好農業結合太陽光電的發展潛力,德國、日本已有多個果園結合太陽光電從事農電共生,法國也實驗在成列的葡萄藤上安裝太陽光電模組。
不只農業,國際也開始出現結合水產養殖與太陽光電的漁電共生。例如美國切薩皮克灣(Chesapeake Bay)發展出太陽能牡蠣生產系統,不僅實現綠電自發自用,漁產收穫量更高達傳統養殖場的45倍;而在養蝦大國越南,也開始執行養蝦場結合太陽能發電的漁電共生計畫,為養殖場提供穩定電力並帶來漁獲,一舉兩得。

數位轉型為漁電共生添助力
漁電共生是利用漁業養殖場域結合太陽光電設置,期能改善生產環境、增加漁民收益,創造土地多元利用,是臺灣積極推動的重要政策方向之一。不過其他國家與臺灣的漁電共生開發型態不太一樣,其他國家多以沿海鋪設水面型光電為主,臺灣的漁電共生則採用室內養殖場搭配屋頂型光電,或室外魚塭搭配立柱型/水面型/塭堤型光電設備,近年來在許多漁民與光電業者的努力合作下,這樣的複合式土地利用模式逐漸展現效益。
不同養殖物種的環境需求不一,漁電共生導入的過程須經磨合,運用魚塭上方架設太陽能板,冬天防寒害、夏天助降溫,並配合不同物種的習性調整投料策略,同時結合數位環境監控系統調節養殖環境,進而達到提高漁獲收益之積極目的。

光電開發帶來的效益,也讓原本衰頹的產業地景重現生機,例如位於臺南七股的日運案場,原本是高鹽度的廢棄魚塭地,在養殖專家與在地青年的協力下,透過微生物、益生菌來控制池水,搭配AI數位化儀器監控養殖過程,持續累積養殖數據建立資料庫,烏魚、虱目魚、白蝦的混養模式已多次收成;四鯤鯓漁電共生案場過去同樣是廢棄魚塭,改建為室內型漁電共生案場後,能精準控制環境變數以從事精緻養殖,已成功育成一尾重達30克以上的白蝦。
由於漁電共生帶來的效益逐漸獲得認同,有別於過去多為光電業者發起的開發模式,最近也出現由漁民發起的漁電共生規劃,例如茄萣區不少養殖戶視漁電共生為吸引青農返鄉的契機,積極爭取納入漁電共生先行區;目前採用塭堤型與立柱型的光電設施,養殖的虱目魚也已開始收成。

養殖漁業正在實現數位與能源的雙軸轉型
數十年來漁民的養殖專業與經營視野,讓臺灣水產養殖產業在國際上向來有一席之地,但近年來確實也面臨產業結構轉型、從業人口老化凋零的挑戰;如今結合光電的漁電共生模式,讓原本看似傳統的一級產業開始蛻變,養殖模式、經營模式、商業模式不斷創新,也吸引更多青年關注與投入;臺灣養殖王國的美名,相信在不久的未來,將藉由數位與能源的雙軸轉型,再次展現耀眼光芒。
(經濟部能源署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