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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現在】關鍵大對談:太寬鬆還是太嚴格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方版與民間版大對決

【就是現在】關鍵大對談:太寬鬆還是太嚴格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方版與民間版大對決
Photo Credit: tomscy2000 CC BY SA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這次討論的主題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方版和民間版的差異比較,TNL邀請了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黃國昌,以及前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跟我們一同來討論,這兩個版本之間的爭執重點。

論壇主題:太寬鬆還是太嚴格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官方版與民間版大對決

時間:4/25(五)上午11:30

進行方式:節目全程使用Google Hangouts視訊,可以上關鍵評論網網站,或是先追蹤關鍵評論網Google+頁面、訂閱關鍵評論網在YouTube的頻道,直播開始會自動出現在上面。 4/25(五)上午11:30節目開始時將公佈Call in連結,歡迎網友用Google+點選連結加入視訊提問,或是留言發問。

與會來賓

  •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
  •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
  • 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黃國昌
  • 前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
  • 主持人:關鍵評論網總編輯楊士範

討論主軸:官方版草案與民間版草案主要爭議比一比

兩版本草案全文:官方版民間版

爭議一:名稱是否涉及主權爭議?

背景說明:

總統馬英九15日表示,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提出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即為民間版),採取「兩國論」、「一中一台」架構,完全不合憲法;若通過,將嚴重影響兩岸關係。

民間版反駁:民間版的法案名稱採取較為中性的「兩岸」,來定位台灣與大陸的關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除了「中華民國政府」治權所及的台灣之外,還包括中華民國治權所不及的 大陸。這正是馬總統自己宣示的「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內容。民間版使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用語,強調的是「政府」 間互不否認治權的官方交流,沒超越馬英九的宣示。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葉寧在18日針對民間此說法回應:「中華民國憲法定義的相當清楚,現在兩岸的規範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範自由地區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相互所衍生關係,所以在行政院版清清楚楚地說明什麼是『兩岸』,也就是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台灣地區』、『大陸地區』…」

官方版的名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兩岸間的定義:第一條:「為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

民間版的名稱:「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兩岸間的定義: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之兩岸協定,指台灣中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

爭議二:立法院監督的權限比一比

背景說明:

官方說民間版立法權太大、侵害到行政權,違背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民間版:立法院具有「事前監督、事後審議」的權限,在協商前行政院必須向國會提出締結計畫報告說明,立法院得對締結計畫提出修正意見(第六條、第九條);在協商中,有任何問題必須向立法院報告(第十條);協商後得向立法院報告過程和結果並公開內容(第十一條),正式締結前得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民間團體也可提出評估報告(第十二條),當雙方報告出現重大差異時,立院可以召開聽證會(第十三條),立院依聽證結果評估並得以決議要求重啟協商(第十四條);締結後若涉及法律修正者,締結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轉送立院審議;未涉及法律修正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有權將行政院送的備查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或轉為審議。(第十五條)

官方版:關於立法院監督的部份,主要是在協議議題形成階段、協商溝通階段、簽署前、簽署後向立院正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委、委員進行溝通和諮詢(主要是以專案報告進行)(第六條)。

爭議三:資訊透明程度與公民參與的程度比一比

背景說明:

民間版制定了大量民間參與的機制,並要求官方盡可能的透明,同時要求官方提出衝擊評估報告給社會了解,官方則認為這些會影響到談判。

民間版:在兩岸協定「簽署前」程序分為三階段:「締結計畫」、「協商」、「協商後簽署前」,要求在「締結計畫」提出前應先辦公聽會,將各方意見納入政策決定中(第七條)。在兩岸協商後,得公開相關內容(第十一條),在協議正式簽署前官方得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民間也可提出自己版本的衝擊評估報告(第十二條),並且參與聽證程序(第十三條)。

官方版:在公民參與方面顯的薄弱,在協議協商中,業務協商大致完成後才召開公聽會(第七條),並且沒提出影響評估報告。

爭議四:政治協商中的公民保留權利

背景說明:

官方若開啟重大的兩岸政治協商(如: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中華民國再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見民間版第六條〕),必須有立法保留與人民保留的權利,這點在官方版本中沒相關制定。

民間版:若涉及政治協定者,行政院應提出向立法院報告,經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開啟協商(第六條),而協商是否生效應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並且進行公投,經全國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官方版:則無相關規範,陸委會的說法是:兩岸政治談判時間是不成熟的,所以沒有時間表,沒必要加上相關文字規範,同時公投已有公投法,若民意認為相關議題必須公投解決,那就由公投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