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老師帶小孩加班費 好一「德政」

限制老師帶小孩加班費 好一「德政」
Photo Credit: U.S. Army CC BY SA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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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荳子

教育部九月將公告由行政院消保處所通過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契約中明訂,未來兒童多留在安親班的時間,40分鐘內不收費,超過40分鐘後,每半小時最多只能加收60元,以免不肖業者獅子大開口,向家長加收費用。(新聞

其實政府應該扮演的是監督者的角色,而不應介入契約及費用的制定;政府要確定的是各安親班是否有詳細明訂各項收費,然後由消費者自己決定要接受那一家的收費。否則政府明著規定收費金額,業者暗著巧立名目、酌收額外費用,豈不壞了最初訂定收費標準的美意?再者,如果家長晚上十點才去接小孩,安親班至少要有1個老師留下來,那加收的費用夠支付安親班這4小時的薪資及其他成本嗎?有合乎勞基法嗎?

類似的狀況在經濟學上早已被廣泛討論過。美國經濟學者Steven D. Levitt就曾在其暢銷著作《蘋果橘子經濟學》(Freakonomics)一書中舉出相同的例子。

為解決安親班每天總會有一批因家長遲到,在場苦候著被接回的焦急孩童,以及不能準時下班的無奈老師,經濟學家在以色列的海法(Haifa)選了10家安親班,進行為期20周的實驗。

在實驗的前4周,研究人員尚未實行超時額外收費制度,僅只是紀錄遲到的家長人數;第5周起開始實行額外收費制度,沒想到遲到的家長人數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是更快速的增加。實驗到第17周時,取消額外收費制度,遲到的家長人數並沒有因此減少,而且此時家長也不再因為遲到而心生愧疚。

經濟學是門研究人類選擇行為的科學,人類的慾望無窮,如何在有限的資源中,做出最適當的選擇,「誘因」將因此變得非常重要。誘因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面向:經濟、社會及道德。就安親班的例子而言,原本晚來的家長,會因為自己耽誤了老師的下班時間而產生愧疚感,也會因為自己成為別的家長眼中不負責任的人而有罪惡感,這些都可歸類為「道德」的誘因。

但是當安親班開始加收超時費用時,對這些遲到的家長而言,「經濟」的誘因已經取代了道德的誘因,他們反而會認為罰款的制度是銀貨兩訖的行為,既然已經付了額外的費用,更可理所當然地晚來。只要安親班的老師可以幫忙把孩子照顧好,自己也無須為了接送小孩一事,而取消原有的活動計畫,這筆小錢是值得花的。

我們的政府官員應該沒有讀好經濟學,所以才會希望可以藉由罰款制度來改善家長晚接兒童的情形,卻忽略了這樣的制度,反而會減低家長晚來的愧疚感。政府該做的不是去替業者決定罰款的金額多寡,而是應該考量以罰款制度作為誘因到底可不可行?是不是真的能改善家長晚接兒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