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制度不脆弱,脆弱的是人心:不能讓「關說文化」成為常態

制度不脆弱,脆弱的是人心:不能讓「關說文化」成為常態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王定宇:脆弱制度完全建立在小公務員的良心 〉一文指出:「建商老闆只要拉攏、掌握審照的那一個公務員…,這個脆弱的制度完全建立在基層小公務員的良心上⋯⋯」。

嗯,就公務員本身的觀點來看,這樣的說法其實太簡略了。脆弱制度的產生原因,有一種可能是,基層辦人怠惰沒有認真執行審查制度,另一種可能是,有認真審,發現了問題,但是廠商透過上面給壓力,就這樣審過了。

剛好,今天有位公僕朋友傾訴他一直以來遭遇的難題是:同一種案例,但廠商不同,就得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所謂公務員自主裁量權是說,對於某些案例實務上的判斷,法規上沒有清楚定義,站在管理單位的角度,可以從嚴認定也可以從寬認定。這時就要去思考立法意旨,看法規當初訂定的目的是什麼?

公僕朋友說,在A案中,他很盡責地以嚴格標準認定,裁處對方停工處分,但過幾天後的B案,是類似情況,但受到廠商從上級施加下的壓力,要他從寬認定。當然,他可以不畏壓力,依照自己的判斷做認定,但可能會因此得罪上級,往後在單位內的業務進行將可能受到阻撓。

上面提及這個案例中,承辦人的判斷寬嚴與否不致危及人命,但對於個人良知是種考驗。如果是你,會怎麼選擇呢?

好,回到本篇新聞的建築物建照審核進行討論,先將建築法相關規定做個背景說明:

依據建築法13條25條28條33條70條可知:

  • 一、建築物在建造、使用、拆除這三種動作前都該申請。
  • 二、不論是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的申請都是最快10天內要查驗完竣。
  • 三、這申請的過程中,都還有承造人及監造人的機制(建商與建築師或某某技師之專業人士核章)。

來就現實面討論一下:

  1. 不論是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的申請都是最快10天內要查驗完竣,10天很多嗎?新聞上所談到小小公務員,要在10天內審完建造執照是非常艱難的工作,更何況不是一次審一件,有時是十幾二十件,有些案件還需要會辦其它局室,每次可見會辦卷宗總是厚厚的一大疊⋯⋯
  2. 10天很少,台灣很小,許多建案的承造公司或監造單位的負責人,很有可能是這位小小公務員的學長、以前同一個單位的長官、或是在學時期的師長,現在很多承辦人畢業後直接進入公部門,根本沒有業界經驗,在短時間內要審查糾錯,要做專業的判斷,沒有關係業界人士指點,有可能嗎?這是關係微妙之處所在。
  3. 最後說到上層的壓力或交辦事項,為何上層要這樣交辦?如果不是本意,就是受到壓力,壓力的來源,可能就是被建商包養或本業就是建商的民代。

所以,這樣的脆弱制度該如何解決?

  1. 執行制度規範的人故然重要,但訂定法律的人也該具專業素養及嚴謹的態度,若有權修改規定的人士覺得制度「太可怕,不改不行」那就請立刻執行你們的良心,把法規制度修的更嚴謹,讓執行人員不會在時間壓力下疲於奔命、面對法規模糊空間時造成人為壓力的介入。
  2. 「若有好人可以當,誰想當壞人」。上面已經說明了,許多事情的發生,絕不是單一因素。每當天災地變,要求政府補助時,就要公務單位「從寬、從優、從速、從簡」。那試問,原本就存在的「補助、救助」制度有何用處 ?
  3. 公務機關的運作,其實相當繁雜,而這些繁雜都來自為了要防弊,然而,就算再完美的法律都會有疏漏,當權力透過這些疏漏滲透行政部門的運作,即使制度再完善,都將如破窗效應般,應聲而解。其實,脆弱制度的產生,來自代議制度下,政權與金權的恐怖平衡。
  4. 行政部門的專業被政治力介入的結果,逐漸模糊,失去原本判斷的標準。曾聽過某機關首長新就職時表示:「我知道你們都很專業,但專業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民意」。如果,民意的代議士不自我約束,單把責任歸咎於行政部門的崩壞,那真的有「做賊的喊抓賊」之感。
  5. 小公務員不想當賊,但要被逼的當賊之時,是否有管道能夠陳情、救濟呢?你說,寫首長信箱?寫總統信箱?寫給監察院?但公務員當久了都知道,這些陳情信不見得會被首長、總統、監察委員看到,而是先經過綜合業務承辦人的分辦。再來,萬一,糾舉的對象跟這些收件人是好朋友呢?當公務員求的就是「穩定、平安」,因此,寧願摸著鼻子當作沒發生,也不願去做這樣的事。因此,建議立院大人們,訂個「公務員」吹哨者條款吧!能保護陳情當事人的制度,才能強化制度。

結論:其實制度並不脆弱,脆弱的是人心。要改變這樣的制度,從人心改造做起吧,立院改革、政府改革,最根本的是,大家照規矩玩,不能讓「有關係就沒關係」「關說文化」「政治凌駕專業」「外行領導內行」的狀況成為常態。

本文獲授權刊登,文章來源:想想公僕

責任編輯:鄭少凡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