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英語比說毛利語有競爭力」,聽起來很熟悉嗎?紐西蘭「母語轉型正義」給台灣的啟示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既然台灣為數不少的政治人物跟家長們深深為英語所著迷,今天就來談談紐西蘭是如何從「英語世界的邊陲」轉變成舉世稱道的「多元文化模範國」的歷史。
1982年的「語言巢制度」(Te Kohanga Reo)更是舉世聞名,世界各國不少專家及政府都因此遠道紐西蘭取經,說是紐西蘭的驕傲也不為過。這個制度專門針對出生到6歲的學齡前兒童設計,結合母語教學與公共托嬰功能。年輕父母上班前於早上9點至下午3點將幼兒送到部落的「集會所」,由該地區會說族語的耆老們進行全毛利語教育。
第一所雙語學校(毛利/英語)於1977年成立,1990年更增設到17所之多。1987年也出現「全毛利語小學」(Kura Kaupapa Māori),主流小學中的雙語課與浸潤班(immersion program),亦陸續開課,讓毛利語具備和英語相等的教育功能,能夠用來傳授各種科目的知識,並透過新生代身上的「同儕效應」創造出一整個肯定母語價值、雙語並重的世代,來避免舊時代在他們父母輩心中烙下的「語言階級感」繼續複製、以擺脫母語自我矮化的窠臼心態。
「家族發展計劃」(Tu Tangata Whanau)則是另一個將傳統文化現代化的成功轉型例子。透過該計畫,許多都市紛紛成立「毛利人社區中心」,將毛利部落「集會所」的功能延伸到以英語人口為主的都會社區,讓都市與部落語言文化重建速度能夠「同步連動」,而不是消極地把某個偏鄉部落圈起來劃成與外界隔絕的原住民文化保護區;這種做法也適度消彌了「都市現代化」和「保留原鄉文化」之間的衝突性,全面重建毛利文化價值觀,使毛利語復興運動帶來的不單只是母語政策的改變,而是一整個文化的復甦。
毛利語版紐西蘭國歌影片-由海莉(Hayley Dee Westenra)於2011年世界杯Rugby大賽中獻場;海莉本人也在2009年曾為台灣高雄世運會開幕獻唱,用英語演唱「奇異恩典」(Amazing Grace),用毛利語合唱了Pokarekare Ana,還用中文合唱了〈月亮代表我的心〉;小編當時人在現場,當現場觀眾得知海莉用該國原民語言在國外演唱時,不分國籍皆為之動容。
第三,紐西蘭最了不起的成就,恐怕就是賦予原民語言與殖民者語言「實質上」同等的法律地位了,放眼世界,目前沒多少國家能夠說到做到。1987 年的「毛利語言法」(Māori Language Act),正式承認毛利語成為紐西蘭的官方語言,除了有系統地將毛利語大量文字化,力求達到有效扶助弱勢母語、憲法中真正的平等境界,而不只是齊頭式平等或定期出現的選舉口號而已。
也因為毛利語法律地位的奠定,願意學習毛利語、參加毛利語檢定考試的紐西蘭民眾已經慢慢從過去以毛利人為主,開始擴散到其他非毛利語為母語的族群,漸漸地改變社會大眾對於毛利語的態度,使毛利語不再只是觀光廣告才會出現的「原住民語言」,而是「紐西蘭特有的公共文化財」。
基於國人對毛利文化的認同與尊重,在國際體育競賽裡,觀眾一定會發現紐西蘭國歌會唱兩次:英語版、毛利語版各一次,而且對紐西蘭國民來說,毛利語版國歌無論如何聽起來比英語版更讓人動容,無論懂不懂毛利語都能哼上幾句,可見毛利語代表的不但是紐西蘭的文化高度與國際魅力,更是凝聚紐西蘭國民認同的象徵。
此外,毛利戰舞(Haka)本來是毛利人出草前的儀式,餌後演變成各項國際賽事中紐西蘭隊伍賽前跳毛利戰舞以提高士氣的傳統,經紐西蘭政府主動爭取後,國際幾大賽事協會也修改規定,同意給予這項紐西蘭傳統尊重(不只是毛利人傳統),大大提升紐西蘭的國際能見度。(相關介紹:Rugby and All Blacks(上) – Haka)
國際賽事毛利戰舞影片
2011世界杯橄欖球賽「紐西蘭 VS 澳洲」,於Rugby聖殿-伊甸公園球場舉辦時的賽前戰舞。這支還是只有在殊死戰才會用上的特殊戰舞,最終原本有個割頸的動作,但因為被抗議過於暴力而修改成割胸,最後大會還是允許紐西蘭隊進行賽前戰舞儀式。每當觀眾發現不分族群的紐西蘭運動員都一起跳戰舞的時候,實在很難不對紐西蘭的國民氣度感到佩服。
第四,紐西蘭不斷拉高原住民事務層級、設立專責政府機構以利各項原住民政策有系統地執行,當中也包括專為母語政策設立的次級機構。1906年設立的「本土部」(Native Department),經過歷年的擴充之後,管轄範圍括及族群和解、原民土地政策、原民勞工權益、同屬南島語系的太平洋島移民在紐事務等,並於1992年由「毛利發展部」(Te Puni Kōkiri, the Ministry of Māori Development)取而代之,行使其職權。
「毛利語言委員會」(Māori Language Commission)也在前述的1987年「毛利語言法」施行時成立,負責指導毛利語言的議題、認證翻譯者、創造新單字、透過語言營隊活動(language camps)推廣母語教學。媒體方面,第一個毛利語部落電台也於1986年成立;到了1995年,紐西蘭全國已有23個電台以毛利語或雙語放送,很多毛利兒童尤其喜歡觀看他們最喜愛的毛利電視節目「Pukana」。
小編覺得最有創意的推廣策略,是本土部(今毛利發展部)於1975年創立、每年七月慶祝的「毛利語週」(Māori Language Week),可以說是紐西蘭落實民主多元價值的體現,最主要反應在學校教育的課綱裡;每年到了這個時候,不分英語、毛利語或雙語學校,都會擬定為期一週的毛利文化及主題性的毛利語教學,長期下來也讓毛利語從少數族群的家庭語言,搖身一變,變成每個紐西蘭公民的共同文化財,成為紐西蘭在國際化時代最有特色的活招牌。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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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