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廢止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將影響全台數千萬民眾使用音樂著作的權益

智慧局廢止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將影響全台數千萬民眾使用音樂著作的權益
Photo Credit: Alan Sung @ Flickr 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智慧局仍然繼續以消極的態度處理此事,地檢署的檢察官們就真的該準備因應這段「短期陣痛期」內,泊泊湧入的刑事告訴案件了。

文:陳姿縈(政大法學碩士、著作權刑罰制度研究者)

在各界關注228如何悼念逝者與追懲禍首的前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悄悄地在2月24日廢止了成立18年的「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並同時命令其解散,結束了其多年來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三分天下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時代。

MCAT的解散,對於其會員的權益衝擊自是當然,但影響最大的,卻是廣大的音樂著作使用人,尤其是提供音樂服務為主的卡拉OK、KTV業者。「集管團體」這樣的組織,在我國著作權授權的歷史並不長,我國的著作權集管條例於民國86年實施,規定集管團體須由智慧局許可方得設立,並持續由智慧局監督輔導,如營運狀況不符智慧局指示者,智慧局有權廢止原許可。

第一批通過許可設立的集管團體在民國87年,MCAT就是其中一間。集管團體的任務,是將著作權人集中起來成為會員,由集管團體統籌管理會員的著作,代替會員將著作的使用權授權給需要利用的民眾後,將授權所得之金額分配給會員;民眾則可以透過集管團體,一次性地取得其使用著作所需要的權利授權,而不須逐一尋找著作權人、逐一辦理授權。

由於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是以刑罰作為法律效果,對於未取得合法授權而逕行使用著作的利用人,著作權人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使利用人受到刑事處罰的。也因為如此,在使用報酬的金額低於查緝成本的情況下,便會有權利人藉由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以刑罰效果威逼違法利用人,使利用人接受高額的和解金以換取告訴撤回,MCAT就是擅長運用此種方式的權利人代表之一。

面對MCAT的解散處分,智慧局似乎只關注MCAT的會員,對於尚未分配的權利金,是否存在請求權,以及「已經取得授權」的利用人,已取得的授權是否仍具有效力。事實上,對於「已經取得授權」的利用人來說,取得授權是否有效,其實不是最大的問題,因為MCAT雖然遭到解散,但是已經完成授權的契約,仍然是可以有效存續到契約期滿,對於這一點智慧局在105年2月26日已經有詳細的說明公告。

已經取得授權的利用人應該煩惱的,是契約到期之後要可能面對甚麼樣處境?筆者認為「授權契約期滿」以及「還沒完成授權」的利用人,才是智慧局在作成MCAT解散處分後最該關注的對象,因為MCAT一旦遭到解散,無法繼續執行授權業務時,則MCAT原本為其的32位團體會員及226位個人會員所代為管理的3萬多首歌曲,利用人必須一一地去尋找權利人和洽談使用授權,而且這個授權的金額,也不再受制於集管團體公告的價格。

以前述卡拉OK、KTV業者所使用的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費用為例,MCAT的授權費用為每台每年3,150元,一首歌還不到1塊錢的金額,很難想像權利人會願意以這樣的比例來授權自己的作品,因此可以推測對於利用人而言,以後使用音樂而產生的授權成本,將大幅增加。

Photo Credit: 江東翰 @ Flickr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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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授權成本增加更該煩惱的是,利用人有沒有辦法找齊這258位會員來完成取得授權的程序?要注意的是,目前依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102條的規定,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是有刑事處罰效果的,利用人使用的著作中,只要有一件沒有獲得授權,權利人就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以卡拉OK、KTV產業為例,即使著作權法對於已經授權重製在伴唱機內的著作,作了限縮刑事告訴權的限制,然而現今的卡拉OK、KTV業者所使用的伴唱機,卻是充斥著未獲得合法重製授權的盜版機器。

於是只要不合法的伴唱機器有「一首」歌曲沒和權利人談妥、沒有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一旦來店消費的客人點播了那首歌曲,卡拉OK業者立刻就成了著作權法中「逕行公開演出」的現行犯,權利人不但能請求業者給付授權費用,還可以對業者提出刑事告訴,用高額和解金逼迫和解。

智慧局廢止MCAT設立許可的理由,MCAT嚴重虧損、授權金不明短少、挪用會員分配款及濫用管理費……等經營上的嚴重缺失,且經多次糾正後仍MCAT無法提出具可行性的改善計畫。但這些「嚴重缺失」,在MCAT解散之前,影響到的只有其內部258位會員和MCAT的民事權益,然MCAT解散之後,受到影響的卻是全台數千萬民眾使用音樂著作的權益,而且還會導致數千萬的民眾陷入遭受刑事處罰的風險,孰輕孰重,昭然若揭。

筆者認為,智慧局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有輕重失衡的缺失,目前依照MCAT官網的消息,其已提起行政救濟,或許智慧局可以在這段期間,反思廢止MCAT的許可處分是否真的是唯一的選擇?是否可以用集管條例第41條賦予的權力,為MCAT規劃具體有效的改良方案並命其遵行?

如果廢止解散真的是不可避免的,智慧局也應該把廣大的利用人權益擺在首位,規劃如何能不令民眾陷於違法使用音樂的困境,而不是空泛的以「短期陣痛期」來請全民「共體時艱」,否則智慧局就如同學校將不守校規的學生處以退學處分,將其無法解決的教育及輔導問題留給全體社會。

此外,因為違反著作權是需要負擔刑事則認,地檢署的案件數量極有可能會因為MCAT的解散而大量增加,如果智慧局仍然繼續以消極的態度處理此事,地檢署的檢察官們就真的該準備因應這段「短期陣痛期」內,泊泊湧入的刑事告訴案件了。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曾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