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監獄】隔離舍:想死的老客戶

【解構監獄】隔離舍:想死的老客戶
Photo Credit:林文蔚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都關那麼多年了,大家也算老朋友,你要是想死,我也不會勸你不要去死,不過我怎麼都不覺得你真的想死?」

編按:關鍵評論網生活藝文版非常榮幸邀請藝術家林文蔚開設專欄,本專欄定名為「解構監獄」。將刊載藝術家的手繪作品,由其介紹、解釋監獄細索事。文後將有「監獄辭典」為讀者說明那個絕大部分人都不得而知的世界。藝術家林文蔚擔任監獄管理員工作長達17年,在各種壓力下仍然持續創作,通過他的作品,將為我們真實地解構監獄裡的大事、小事;正義與非議。

Photo Credit:林文蔚

Photo Credit:林文蔚

隔離舍裡唯一醒著的人就是當班的我,我盯著監視器,一格一格的分割畫面顯示的是一間一間的牢房,收容人都睡翻了,希望今晚會是個平安夜⋯⋯。

腦筋才剛這麼想,鐵門立刻就被打開,人未到幹譙聲先至,幾位同仁拖著一個打赤膊的收容人,一位同仁拿著V8全程跟拍。

「我要死!讓我死!」收容人大聲嚷嚷著。

就算是戴著手梏、腳鐐他還是使勁地掙扎,讓架著他左右的同仁重心一個不穩,差點三個人摔成一團。

我問科員:「他是幹嘛的?」

科員回道:「不知在發什麼神經,踹門又一直嚷著要自殺,吵得整個舍房都沒法睡。」

「情緒不穩放鎮靜室嗎?」我一面問科員,一面填著入舍資料,因為這次來的算隔離舍常客,我連學弟拿給我的舍房牌都甭看,就翻著幾頁前的資料抄了起來。

未等科員開口,收容人就咆哮:「敢把我放鎮靜室試看看!我一樣死給你們看!」

「督勤官指示說這傢伙要固定保護,他隨後就到。」科員掛上電話說。

我從櫃子裡拿出一包工具,學弟幫著把它們從袋子裡拿了出來。

「拘束衣留著,其他拿出來。」我說。

督勤官到場,指示推床推到監視器照得到、畫面最醒目的地方,收容人接著被架上床,V8也架起了腳架,正對著床上的他,接著同仁們各拿一條綁帶,開始將他的手腳綁在床欄上。

督勤官問:「還想自殺嗎?」

「想!」收容人用力想坐起來,但因為腰部也被綁著,只能徒勞地扭著身子。

「那你就慢慢想吧!好好想清楚,能夠乖乖配合的話就幫你解。」督勤官說完回過頭來交代我:「記得隨時檢查綁的地方有沒有鬆掉,也不能太緊,血液循環也要注意,還有記得餵水,幫他補充水份。」

大伙收隊後只剩我和他大眼瞪小眼,方才的騷動吵醒了不少原已沉睡的收容人,有些人不免幹譙兩句,他聽了也忍不住回嗆回去,一時間整個隔離舍變得鬧轟轟。

「喂!夠囉!」我斥責他:「平常對不起你哦?找我麻煩?」

「好啦!不吵就不吵。」他來個得嘻皮笑臉:「借支鼓(監獄內的黑話,指香菸;打鼓就是吸菸)來打吧!」

「你最好是看過我抽菸啦!」我沒好氣地說:「有菸抽的地方你不待,偏偏要來這個禁菸的隔離舍。」

「我就不想活了嘛⋯⋯。」他又變得正經起來。

「都關那麼多年了,大家也算老朋友,你要是想死,我也不會勸你不要去死,不過我怎麼都不覺得你真的想死?」

「明明就有!」他反駁。

「上次來隔離舍你不是跟我說你其實是想家,你忘啦?」我問。

他別過頭去:「不理你,我要睡了。」

隔兩天再去接班,他的情緒平靜不少,但仍釘著腳鐐住鎮靜室。帶他去醫療中心看診完畢,在回隔離舍的路上,他轉過頭來說:「我以後自殺都不會挑你的班。」

「非常感謝你看得起我。」我調侃他。

「知不知道你不抽菸真的讓我很火大。」他倖倖然地說。

後記:

若依《監獄行刑法第29條》「監獄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其有法定原因須施用戒具時,應注意左列各款之規定:

  • 施用戒具應隨時檢查受刑人之表現,無施用必要者,應即解除。
  • 施用戒具屆滿一星期,如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列舉事實報請監獄長官核准繼續使用。繼續施用滿一星期者,亦同。
  • 施用戒具,由科 (課) 員以上人員監督執行。醫師認為不宜施用者,應停止執行。」

實務上戒具及鎮靜室決定施用的時間點大多具有急迫性,所以都是先施用簿冊再送陳核,等核章下來一天就過去了,遇到周休二日,就多延長一天,在這之間完全不會有醫師實際到場評估收容人身心狀況,無形中增加收容人身心健康上的風險及第一線管教人員的壓力。施用到底是為了保護?亦或是懲罰,大概只有老天爺最清楚。

監獄辭典

隔離舍:隔離舍可說是監獄裡的監獄,採最高度規格管理,專收違反監規、列管重犯或幫派份子、誣控濫告、精神疾患、脫逃、自殺、暴行、滋事者,或監獄長官認定在戒護上會有重大影響戒護安全者。

鎮靜室:鎮靜室內部牆面、地板及天花板皆以PU泡棉包覆,外層再貼以防水帆布,依監獄行刑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

手梏:即一般俗稱的手銬,依《監獄行刑法》及《覊押法》等相關規定,戒具只限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

腳鐐:一般分為手梏式腳鐐、活動式腳鐐、固定式腳鐐三種,手梏式腳鐐最為輕便,常見於警察或法警押解人犯;固定式腳鐐即鉚釘式腳鐐,在監所最為常用,正式名稱為「法三式腳鐐」,採鉚釘鉚合,重兩公斤;收容人因外傷或疾病不適合使用固定式腳鐐時,會由監所長官決定是否改用只能用特殊鑰匙才能開啟的活動式腳鐐。

固定保護:酌參精神病醫院保護室使用之棉布條固定,但不能使用拘束衣,因為拘束衣及棉質拘束帶均為精神病狂躁期發作時保護用,屬醫療行為。固定保護時雙手部宜一上一下,每15至20分鐘左右變換一次或兩手均往下垂放,不宜兩手均往上固定;頭部如有必要則宜配戴安全帽保護之。使用最長不得超過四小時,且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並必需應立即指派教誨師、輔導人員妥加輔導,疏導其情緒,並應密切觀察其身體狀況,如果情緒緩和,就要立刻解除。

固定保護的使用向來頗受爭議,若依法務部77年7月9日法77監字第0850號函示,應該是在無鎮靜室設備時才能暫時予以固定保護,也就是說固定保護是鎮靜室替代之用,使用時機被嚴格限縮在意圖自殺、暴行、鬥毆、精神錯亂、行為瘋狂和其他認為必須緊急救護的收容人,使用法定戒具仍無法防制時,作為即時處理之用。

責任編輯:曾傑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