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轉型「智慧放生」 扭轉社會觀感兼顧生態

宗教團體轉型「智慧放生」 扭轉社會觀感兼顧生態
以往宗教團體的不當放生(上圖),近年來已有不少團體轉型為兼顧生態的放生,下圖為海生館與宗教團體合作野放綠蠵龜。(上)取自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下)海生館/提供|台灣動物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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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的真諦在於將動物「回歸」到自然環境,但在回歸的過程中要如何避免造成生態破壞、並且還需合乎現有相關法律規範,這些才是當前必須向大眾宣導的要務。

文:何宜

近年來只要提到「放生」,馬上就會聯想到宗教團體破壞生態的大量商業化放生活動。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在2004年的議題推廣上,將放生廣義定義為:「集團化、商業化、大量化」的不當放生、「個人棄養」、「復育放流」及「野生動物急難救助」的野放。究竟放生如何兼顧生態,未來政府又該如何依法管理,都有值得深入探討之處。

因為有了「放生」的分類,故在探討放生議題時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條船,林務局局長李桃生表示,放生的真諦在於將動物「回歸」到自然環境,但在回歸的過程中要如何避免造成生態破壞、並且還需合乎現有相關法律規範,這些才是當前必須向大眾宣導的要務。

需要反對的放生,是將不當的物種、數量在不當的時間釋放在不當的地點,不但會造成放生生物大量死亡、也會形成外來種破壞當地原生生物平衡等等,如寵物飼主無力飼養的「棄養」與宗教團體界消災解厄的「放生」。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科長江文全表示,《動物保護法》管理人為飼養及管領的脊椎動物,若任意棄養會遭罰鍰、而在放生過程中如果因虐待、傷害造成動物死亡者,也能依法開罰。

去年基隆防疫所曾對放生鳥攤販依違反野保法開罰,是全國首例!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台灣動物新聞網

去年基隆防疫所曾對放生鳥攤販依違反野保法開罰,是全國首例!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台灣動物新聞網

過去有沒有因為放生不當造成動物死亡而開罰的案例?江文全表示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較重、所以通常會優先適用。對於要如何監督、偵察?江文全表示只要有放生活動,就會會同野保單位處理。但是宗教團體非公開的私人放生,已儼然成為法律的死角及漏洞。

另外,針對增加漁業資源水產生物的「放流」,漁業署漁政組組長施俊毅表示,在2011年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8、9款訂定「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事先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制訂出在沿海岸及潮間帶能放哪些魚種, 而自2012年開始,每年也都會針對部分標誌放流的魚做效益評估。

若釣客釣到具有標誌的魚,記得通報相關研究團隊,以累積更多的科學證據,作為未來評估魚苗放流對漁業資源與經濟效益的影響。 取自漁業署│台灣動物新聞網

若釣客釣到具有標誌的魚,記得通報相關研究團隊,以累積更多的科學證據,作為未來評估魚苗放流對漁業資源與經濟效益的影響。取自漁業署│台灣動物新聞網

也就是在放流前,會在部分魚苗的背鰭上放置不會造成傷害的T型籤,之後若有釣客釣到有標誌的魚,就可以回報、或將魚送到台灣漁業永續發展協會成為科學證據,而初步已證實在對的時間、地點放對的魚,該魚種是有機會在自然環境中成長。施俊毅也補充,去年農委會通過漁業署與海洋大學合作的4年「藍色經濟計劃」,計畫中所有將放流的魚種都會進行標誌,將使調查更完整。

以往備受抨擊的宗教團體,近幾年也有不少極力轉型「智慧放生」,例如福智佛教基金會與僧伽醫護基金會近年與林務局合作,參與了特有生物保育中心野生動物急救站、國立海洋大學、海生館等單位的野放,共同執行野放黑面琵鷺、大冠鷲、綠蠵龜等救傷動物。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宗教團體積極與政府合作,尋求專業的管道來野放動物。圖為福智基金會魚苗放流(上圖左右)、與特生中心野放之動物(下圖左右)。取自福智全球資訊網|台灣動物新聞網

特生中心副研究員詹芳澤分享,透過與福智佛教基金會合作的「生態放生」,不但急救站的同仁逐漸理解佛教觀念、福智基金會也接受「餵肉類給肉食的猛禽」的「不完美」。詹芳澤也表示,生態放生「重質不重量」,即野放的數量不一定要多,但會在過程中融入動物生態教育。也因為這樣的合作,時常面臨經費不足的急救站也能獲得福智基金會的經費挹注,達到雙贏。

此外,福智佛教基金會也在林務局指導下,在台南建置了「護生示範教育園區」收容由研究單位轉送的被棄養經濟動物、寵物等,並打造出野生動物的自然棲地,預計最快2年後能正式對外開放。

除了福智基金會外,僧伽醫護基金會企劃蕭佳琪也分享去年度的放生紀錄,對於其中有放生蛇類一事,創辦人慧明法師特別解釋這些蛇類全都是消防局接獲民眾通報而捕捉的,以往這些蛇類可能會被拿去泡酒、或被蛇鋏所傷,而海濤法師2年提供了400萬元的經費,請台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協助野放消防隊捕抓的蛇。

除了野放野生動物外,宗教團體也在林務局指導下打造護生園區,並非以收容為目的、而是以教育為主。(上圖左右)福智基金會提供、(下圖左右)何宜/翻攝|台灣動物新聞網

至於那些破壞生態的不當放生,除了靠宗教界中互相渲染的改變力量外,林務局也將修改野保法第32條,將來釋放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將處以罰鍰,若讓釋放的動物大量死亡或有破壞生態者,更將處50~250萬罰鍰。但如何查獲私底下進行的放生活動、怎麼定義破壞生態的標準,將來都牽涉到子法內容的可行性。

而且如此迫切需要討論及修改的法案,卻因為屆期不連續原則在2014年被退回,直至今年2月再度送審,在這樣冗長繁複的修法過程中,或許早已有無數動物喪命、生態破壞也成事實。在修正草案尚未通過之前,放生的相關規範法條只能依靠不同單位如:《動保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漁業法》、《溼地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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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台灣動物新聞網授權刊登,原文於此
原標題:放生兼顧生態 才能扭轉社會觀瞻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