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是幹什麼用的?犯罪是「個人責任」還是「社會集體責任」?

監獄是幹什麼用的?犯罪是「個人責任」還是「社會集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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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真正的正義,是為了實現公義,而不只是為了滿足每一個人各人心中的道德正義而已。

打個比方,如果在前面的例子裡,國家與社會能提供這個人相當於1000元以上的照顧,那這個人不就不必選擇去偷拐搶騙了嗎?犯罪的確是個人的選擇,但多數人卻沒有認知到,這其實是社會所驅使的,是社會無法提供對弱勢群體有效的保護,無論乎生理或心理,才致使(強迫)這些人去犯罪。是此,當一個社會沒有辦法對弱勢進行良善的照顧,並對每個社會中的個體相互尊重;那麼,造成犯罪的原因,不正是因為這個社會,與在這個社會上生存的每一個人們嗎?

我想很多人一定會覺得,各人造業各人擔啦!別人犯罪干我屁事?但是,你真的覺得這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嗎?你真的覺得你不是造成他們犯罪的其中小小的一個原因嗎?你難道沒有覺得,在你人生的整個過程裡面,你曾經在其他人的身上留下某些不知名的陰影嗎?

換種方式說,如果每一個人都共同的為了創造一個更完善的社會,而致力於社會改革,無論是透過政治的力量,或民間的組織,使多數人得以安居立業,得以終老,我們是不是更可接近烏托邦一點。其實這真得很困難,筆者也完全同意,但至少可以從自己做起,不是嗎?

實現公義才是正道

回到正題,監獄的主要功能,應該是對受刑人進行「矯正」的工作。矯正並不是要用懲罰的方式讓他學得一個教訓,而是要讓他得以重新適應社會,並進一步回歸成為這個社會的一份子。但是社會上多數人卻用道德的汙點(如前述「去人化」)來看待受刑人:「既然監獄的主要功能是懲罰,那何須在意監獄的環境與受刑人的處境呢?管他去死!」

但如果我們把監獄當做矯正機關,當作一個幫助犯錯的人重新回到社會的一個訓練(規訓)過程,那監獄的條件與其對於受刑人的對應方式,則自然應該大大的被改善。否則,這些受刑人無法在受刑的時候取得回到社會的技能,也無法理解監獄真正的目的,甚至無法反省自己的過錯。而要達到這項目的,則需要民眾們把犯罪當作社會責任來看待。當整個社會都對於監獄環境的改善有所期望之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才會有改善監獄環境的動力。

真正的正義,是為了實現公義,而不只是為了滿足每一個人各人心中的道德正義而已。公義其實就是大義,大義其實就是大利。簡單來說,公義就是對大部分的人有利益的事情。到底我們今天這個社會要集體地成長,消弭社會上的不公,滿足大部分人的需求,而進一步成為一個更為完善的社會,來減低犯罪或完善懲罰制度中的矯正效能?還是要各人造業各人擔,每一個人都只需要追求極大化私義,運用道德的掩護,打壓異己(一般市民 vs. 犯罪者)?戒之、慎之。

附註

[1] 本文的主旨主要是在強調兩種不同的犯罪觀念。一種是把犯罪當作個人責任,另一種則是把犯罪當作社會集體責任。從第一種角度出發,則犯罪者(受刑者)須完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從第二種角度出發,則犯罪的原因其實是因為社會並沒有對弱勢有足夠的包容與關懷。如果我們採納前者,那很容易就落入了「各人造業各人擔」的陷阱。是此,監獄只單是一個懲罰單位,並沒有改正的效果。但如果我們用第二種想法,把個體的犯罪行為當作一種集體社會責任,則社會大眾都對應該負起他們的責任,來改善監獄環境,使其可達成矯正的效果,讓受刑人可以重返社會,回歸為社會的一份子。在此,談論國家與與暴力的關係是要為讀者提供一些基本的背景。

[2] 這裡我們只談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自然狀態,因為他的定義最符合此文的切入角度。歷代還有很多思想家對國家形成的觀點加以論述,例如洛克、孟德斯鴆、與盧梭提出社會契約論,不過因篇幅和主題的關係,暫時先不討論。

延伸閱讀

對於監獄起源具有啟發性研究的學者為傅科(Michel Foucault),代表作品為《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

本文經菜市場政治學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