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獨・港獨

講獨・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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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港獨衹有「講」的一途,現實上和理論上都無法實行。講多了,唯一實際上的改變就是鼓勵香港政府集中精力推動《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立了法刑責清晰了,那時候港獨可能連講都不敢講。

唉。港獨這個問題真的不值得費筆墨去討論,但不説又有很多人不知道要怎樣想。我不想說應不應該,誰對誰錯這類道德問題,因爲這些問題毫無意義,純粹是渲泄個人情感。我衹想問現實中說港獨的人打算怎樣操作這事。

在法律上,單是說港獨不會觸犯任何法例,但衹要你有組織的推行,利用各種方法去宣傳、組織這種活動,尤其是提倡使用暴力或襲擊他人,你就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條。不要以爲法例中有「女皇」字眼就代表法律失效,因爲主權歸還時政府利用《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直接將殖民地字眼轉換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所以殖民地的法律不會因爲主權歸還而失效。

當然,在法律上具體要有什麽行動才會構成「煽動」,或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就要交給法庭下判斷了。但一件事可以肯定的,就是港獨必然是「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因爲《基本法》第一條就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故此,港獨必然與現有制度相衝突,亦即是說港獨在現實中推行是嘗試推翻《基本法》,而香港現有制度和法律都是在《基本法》框架之下。真的要有組織地推行港獨,《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第9條就可以使用。不過,再重覆一次,什麽具體行爲構成煽動,我就不得而知。

再者,就假設有組織地推行港獨不觸犯刑事法,要怎樣才能使港獨在法律上生效呢?你不可能在立法會上提出議案要求港獨公投,因爲這個行爲本身就是不合法——不合法不代表觸犯刑事法,不合法是指行爲不具有法律效力。就算你能取得百分之百立法會議席,這樣的動議或提案也是不合法的,因爲如上所言,這行爲違反《基本法》,而立法會權利也是來自《基本法》。

那修改《基本法》行不行?香港人應該有自行修訂「憲法」的權利吧?《基本法》是不是「憲法」並不重要,因爲它在香港這個法律與政治體制或範圍之中有等同「憲法」的地位。就假設香港最高立法機關在實際上有修改《基本法》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衹限於某些條文,凡是與中國有關的,香港不能自行修改,因爲《基本法》的法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行政區是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賦予政府的權力而來,《基本法》則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而《基本法》的大綱又是透過中國主權下的《中英聯合聲明》來表述。

這是說,《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代表中國行使主權下的產品,在法律上提出港獨就不衹是意圖要改變《基本法》,還要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以,要是港獨在法律上生效(包括國際法上獲得認同),中國必須主動或同意放棄香港主權,修改憲法,並與香港簽訂外交條約來確定這個法律事實。我想不到任何中國政權爲何會無緣無故這樣做。

如果香港立法會單方面宣布獨立,行政長官就可以說不符合《基本法》直接不理會(第七十四條)。如果行政長官同意,那駐港解放軍就可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去維護國家主權和統一,處理「(香港 )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如果駐港解放軍處理不了上述問題那怎麽辦?因爲駐港解放軍隸屬南部戰區,所以實際上是南部戰區會第一時間接手這個問題。所以,香港可能有些傻蛋會認爲能夠説服家眷都在内地的駐港解放軍投降,那南部戰區要怎樣處理,我就摸不着頭腦了;再者,要是處理得了南部戰區,這就不會是香港的問題那麽簡單了。

所以,結論就是港獨衹有「講」的一途,現實上和理論上都無法實行。講多了,唯一實際上的改變就是鼓勵香港政府集中精力推動《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立了法刑責清晰了,那時候港獨可能連講都不敢講。《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又跟梁振英會否連任有關,我會另作一章説明。

本文獲授權轉載,原文見山中雜記

責任編輯:周雪君
核稿編輯:歐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