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論》洗不盡、怨漬冤痕:被害人篇

《死刑存廢論》洗不盡、怨漬冤痕:被害人篇
Photo Credit:路透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討論死刑存廢之前,我比較關心的是,死刑的正當性是如何被證立,而這才是一切問題的根本。

文:鍾慶禹(律師)

(編按:原文發表於2015年6月7日)

寫在之前

我預計寫個幾篇文章討論死刑。這些文章想要討論的議題是台灣死刑存廢與否的一個「公共議題」,而不是我想不想、你想不想、或是他想不想讓鄭捷(捷運車廂殺人案被告)、龔重安(國小女童割喉案嫌疑人)或任何一個人死的問題。

為什麼我要建立這個前提?

現在的資訊來源「媒體」,報導內容多半傾向於訴求人們短期感官刺激的「感官新聞」,主要內容是用來促進閱聽人娛樂、感動、驚奇或好奇感覺的軟性新聞,訴諸感官刺激或情緒反應甚於理性,學者研究把犯罪或衝突、人為意外或天災、性與醜聞、名人或娛樂、宗教或神怪、消費弱勢族群等六類新聞歸類為感官新聞。媒體這麼做當然有其商業目的、政治目的等等不一而足,但是公共議題需要的顯然更需要理性甚過於情緒反應、感官刺激,我想要展開的討論,並不是一篇被記者寫得驚險懸疑新聞底下的留言,而是以公民身份參與對國家政策進行的討論。

在進行認真、嚴肅、負責的討論時,除了一定要鎖定討論的客體之外,更必須確定好討論者自己所站立的位置。今天並不是檢討我們的情緒,因為情緒都是非常個人的事情:我即使再想要某人死,也沒有資格因為我的這個情緒要求國家去殺某人;同理,廢死聯盟即使再想要「救」一個人,也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因為一小撮人的情緒,就去要求國家不准殺人。

因此,如果你想要討論的是現在湧上的情緒,或是對於某一則犯罪新聞的感想,那麼很遺憾,我的淺薄文字能貢獻得非常有限,建議不用再繼續瀏覽下去;而如果你想用公民身份關心死刑存廢的國家刑事政策,或許我們可以能夠有所交集而進行討論,誠摯邀請你和我一起思考,並請給我建議。

什麼是死刑?

死刑屬於刑罰的一種,是國家對於違反廣義刑法人民的一種處罰方式,被規定在刑法本文中。所以,死刑目前是合乎法律規範的。司法單位可以判決被告死刑,行政單位也有權去執行,也就是殺了經過司法特定的這個人民。

實際上在存廢這個領域討論的問題為是否「仍然存在著必須以將人殺死作為刑罰方式一種的必要」。在討論死刑存廢之前,我比較關心的是,死刑的正當性是如何被證立,而這才是一切問題的根本。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討論到死刑議題的時候,通常會從行為人的某種殘暴行為開始,然而行為人的行為只是一連串的起點。在殺人等重大刑案的過程當中,真正重新「被發現」的是被害人的角色。

無論在案件發生之前這個人有多麼的陌生或漠不關心,但是在蒙受苦難的連結下,卻產生足以感同身受的結果。對於被害人的同情往往成為支持死刑最動人且強而有力的理由,透過媒體的聚焦效應,被害人的力量也貌似強大了起來。

「因為被害人很可憐(無論是本人或者是家屬),所以必須要將行為人處死」的命題於是焉出現。這會是死刑正當性解答嗎?

此命題預設「必須將人殺死」的前提出自被害人的要求,或許可能再連結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漢摩拉比法典式的古老應報概念,在理論上是可以說得通的。

可惜,理論上說得通,卻不切實際。

社會是任由「被害人」來決定刑罰嗎?

要處理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解構被泛指「被害人」的這個集合。

如果只從被媒體強力放送的重大刑案當作討論素材,我們不會聯想到被害人其實還有很多其他的想像。現在社會上媒體或是多數人在討論的被害人都是「被死刑犯故意殺死的當事人及其家屬」,這個判準的選擇,以及強烈聚焦的現象本身就已經流漏出了隱約和「因為被害人所以必須有殺人刑罰」前提相背反的訊息。

首先,被「故意殺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範圍其實不只違反本國刑法所制定的「重大犯罪」。

簡單舉個例子,在死刑議題中,慣常以被害人加上正義擁護者之姿出現的白冰冰女士,她卻可以主持228音樂會。228事件是發生在台灣的統治階級鎮壓屠殺,白女士卻希望大家「放下仇恨,以寬容來撫平傷痛」,這種在死刑存廢議題中最被唾棄的寬恕論,卻似乎可以被社會主流(媒體)所接受,甚至將反對者貼上藍綠惡鬥的標籤,直接拒絕理性對話和了解其論述。同樣的情形或多或少出現在各種世界性的人權公共議題,如中國鎮壓圖博、法輪功,IS組織對統治區域人民的屠殺等等,我們關心對行為人處遇方式的強度,都遠遠不及發生在北投國小的單一殺人案件。

這裡我們漸漸掌握到一個事實,那就是在「同情-殺人」命題裡面的「被害人」是被挑選出來的結果,而不是一種廣泛的、有擴及全部「殺人案件被害人」的概念。

再來,我們縮小範圍,即使是重大刑案,也是有被害人家屬願意原諒行為人的可能。例如日前被媒體攻訐為「白痴媽媽」的涂媽媽,就選擇原諒殺害愛女的兇手,而不堅持要判其死刑;而在爭議甚大的馬曉濱擄人勒贖案中,即使「被害人自己」張國明,「被害人家屬」張榮發都願意原諒進行擄人勒贖的加害人,但是當時聲稱站在被害人立場的被害人人權保護協會卻發表強硬聲明,「反對馬曉濱等人獲得任何減免死刑的作法。」堅持只有進行擄人勒贖卻沒有撕票的馬曉濱等人必須要執行死刑。

縱使取得被害人原諒,原本依附在被害人之後,看似替其發出不平之鳴的社會大眾(站在被害人立場的被害人保護協會!),也不見得會原諒行為人。實際上,進行審判的法院只需要參考,但不受到被害人意見的拘束,這是我們在現實運作中的機制,卻罕見有人要求檢討機制本身,質疑其不符合「被害人決定受損害程度和加害人處遇」這樣的原則。最近在刑法學界新興並廣為討論的修復性司法實際上很難有介入重大刑案領域的可能,無論再怎麼「同情」刑案被害人,社會仍不可能任由被害人自行處分行為人,決定其處遇。

殺人一定會判死刑?判死刑一定有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