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幹嘛要在意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上的紛爭?12個QA讓你看懂南海仲裁講了什麼

台灣幹嘛要在意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上的紛爭?12個QA讓你看懂南海仲裁講了什麼
中國在南海建設的人工島,此照片非文中所述菲媒刊登之照片。|Photo Credit:AP/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這個仲裁判斷只拘束當事國,也就是菲律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越南、馬來西亞、日本等國已經接受仲裁判斷的見解,如果沒有持續反對,讓這個仲裁判斷對於島嶼的認定隨著之後的發展逐漸變成習慣國際法,那麼我國對於太平島周邊經濟權利的主張就會受到影響。

文:陳家慶(台大法律系、政治系國際關係組畢業,台大法碩士)

Q1:這個仲裁案要決定什麼?

根據仲裁判斷(arbitration award)指出,該次仲裁處理的是中國與菲律賓之間就南中國海地物(geographic feature)於海洋法上的權利與地位爭議,以及中國在南海上從事捕魚等行為的合法性(仲裁判斷第2段,以下簡稱para.2)。

所以本次仲裁判斷並未處理南中國海上島礁等地物的主權歸屬,且這次仲裁也強調其所依據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並非用於處理國家的領土主權,因此仲裁庭並不會作出特定國家在南海領土享有主權的決定(para.5)。

Q2:菲律賓在這次仲裁當中主張哪些東西?

菲律賓總共提出十五項聲明,並主張仲裁庭對於這些聲明具有管轄權(para.112),整體而言可以歸納為:

一、中國跟菲律賓在南中國海的海洋性權利,不能超過海洋法公約的範圍。
二、中國主張的九段線與歷史性權利主張,在超過海洋法公約的範圍沒有法律效力。
三、位於南海的部分低潮高地無法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四、位於南海的部分礁岩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沒有列舉太平島)。
五、中國非法干擾菲律賓在其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上享有並行使資源的權利。
六、中國違反了海洋法公約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違法佔領並建設人工設施、違法執法以及擴大爭端。
七、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所以在仲裁判斷出來之前,許多人認為太平島不會躺著也中槍。

Q3:中國不是拒絕參加嗎,為什麼還可以仲裁下去?

海洋法公約第286條規定公約適用解釋的爭端要是無法經由第十五部分第一節的一般規定解決(例如雙邊協定、調解等等),那麼就可以經由爭端方「任何一方」請求,提交爭議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而根據公約第287條,可以選擇依照海洋法公約附件七所組成的仲裁法庭。也因此,這次南海仲裁跟一般需要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不太一樣,是可以由一方單獨提出的。

而在附件七規定的義務下,仲裁庭也採取措施在不妨礙過程效率的情況下確保程序對兩造的公平性。同時仲裁庭「不但必須查明對該爭端是否確有管轄權,且須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理上均有根據」(para.144)。所以說即便中國拒絕參加,仲裁透過相當的證明與說明下,仍具有管轄權,所做出的仲裁判斷仍然對爭端各國(在這個案子裡就是中國跟菲律賓)有拘束力。

Q4:為什麼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還有九段線主張被打臉了?

海洋法公約對於海洋區域的權利已經作出全面的分配,雖然考量過對於既存權利的保護,但唯有極端例外的情況會將它納入公約當中(例如歷史性海灣的規定)。換言之,除非公約明文指出保障相關歷史既存權,否則各國須接受海洋法公約對海洋區域與權利劃分之分配規範。

由此可知,即便中國真的在某種程度上對於南中國海水域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這種權利也將因為該權利不符合海洋法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規定而消滅。更何況並沒有證據顯示歷史上中國對於這片水域以及其資源具有排他性的控制。

所以中國對於九段線內的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並沒有法源依據,白話文就是九段線是中國在自嗨。至於有人說九段線的主張早於中國加入海洋法公約因此應有效力(中國於1996年批准該約)。雖說國際法對領陸的規範未必溯及既往,但海洋法公約,尤其是領海、臨接區、專屬經濟區等領域劃分及海洋環境保護卻絕對是當代的產物。中國要拿明朝的尚方寶劍斬清朝的官似乎有點說不過去。

Q5:菲律賓的請求不是不包含太平島嘛,怎麼躺著也中槍?

在言詞辯論的時候,菲律賓表示太平島不是海洋法公約定義下的島嶼,而在管轄權判斷時仲裁庭就表達菲律賓的請求需要仲裁庭就該海域所有地物一併判斷(para.393以下)。因為海洋法公約規定島嶼可以產生200浬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而為了要能夠判斷菲律賓所直接請求的部分能否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之外,對於影響菲律賓其他請求(請求五與請求八)的顯著高潮高地也應當一併判斷(para.396)。

也就是說,因為太平島可能會影響仲裁庭判斷請求五當中對於美濟礁、仁愛礁是否屬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及請求八當中中國是否非法妨礙菲律賓享有並行使他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仲裁庭必須要把其他明顯的高潮高地是否屬於島嶼,一併做出判斷。結果就是南沙群島最大的太平島被拉進來一併判斷。

Q6:那為什麼太平島被仲裁庭認為不是島嶼?

先來看一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對島嶼的定義:

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仲裁庭認為地物的狀態應該要在其自然狀態(natural condition)下判斷(para.508)。,因此用來判斷這些地方是不是島嶼的依據,並不是當前的使用方式(所以現在海水淡化挖井養羊來不及了),而是在專屬經濟區概念出現前,或是人類明顯改造島嶼的行動前。因為仲裁庭認為在判斷是否適於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上比較可靠的指引(para.578)。

此外,仲裁庭認為海洋法公約下的島嶼必須要有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的客觀承載力(objective capacity)(para.504)。 而南沙群島「所有的」高潮高地都無法自給地維持永續的人類居住或是經濟生活,也因此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para.626)。 仲裁判斷也明確表示太平島(Itu Aba)並不享有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島嶼的地位(para.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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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島。Photo Credit:NASA CC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