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我反抗故我在——梁國雄司法抗爭二十年》︰不只是遊行衝擊、拉布抗議的長毛

《我反抗故我在——梁國雄司法抗爭二十年》︰不只是遊行衝擊、拉布抗議的長毛
Photo Credit: K.Y. Cheng / AP Photo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我反抗故我在》一書,介紹了「長毛」梁國雄多年來的司法覆核案件,以及其影響。平日新聞片段中長毛多是擲物抗議、遊行衝擊等,從這本書中可以看到不一樣的梁國雄。

「長毛」梁國雄今年60大壽時,其好友送上籌備超過一年的賀禮——關於其司法抗爭的《我反抗故我在》一書。此書作者既有來自法律界的學者、律師,也有來自政界不同黨派的名人,亦有社會運動的戰友。

梁國雄12年前首次當選立法會議員時,議員在立法會內抗議、被逐出議事廳是大新聞,至今已是家常便飯。相信那時候不少人認為,長毛就是滋事份子——反對者討厭他「搞搞震」,支持者想他入議會「搞事」。

即使在連任兩次後的今天,要不是這本書出版,也許還是沒有太多人知道長毛的司法覆核案。《維基百科》的相關條目上,僅提及他「慣在會上以抗爭手法暄嚷制訂和審議政策的過程中的詬病,慣以群眾抗爭運動囂暄他對福利政策的非議」以及「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示威遊行等事有關」。

無牌大狀

《我反抗故我在》中有不少律師、大律師及法律學者撰文,全部都不約而同地稱讚梁國雄的法律知識、辯才以至對香港司法發展的重要。

例如名譽資深大律師、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就表示,「多年來他透過司法途徑多次挑戰權威,並釐清不少法律上的灰色地帶和重申一些核心的法律價值,他在這方面是功不可沒的」。

陳文敏在文章指出,梁國雄所涉及的案件可分為兩大類,分別是作為原告的司法覆核,以及作為被告的刑事檢控。兩者並非互相獨立,相反,由於司法覆核或有須付高昂堂費的風險,以身試法在刑事檢控中提出憲制性質疑,也屬長毛抗爭的一部份,此策略亦取得一定成果。

編輯團隊的序言中同樣提到,此書不足之處在於只集中其司法覆核案,忽略了「他戰績同樣彪炳的刑事抗辯」,而未有處理相關的公民抗命、刑責、訟費以至司法資源不公等問題。

另一資深大律師、多次參與有關梁國雄案件的潘熙,就在訪問中提到他公餘在港大及城大教法律︰「我成日同法律學生講,如果你考試諗唔起寫咩案例,就寫Leung Kwok Hung,總有一隻啱」。

鏡頭或記憶未及之處

除了政治、法律界的人物,本書不少篇幅屬於社運參與者,有人一起被告上法庭,有人同樣曾提出司法覆核,也有其戰友「阿牛」曾健成的訪問。

當中讀到一些鮮為人知的事,例如科學館衝擊案中跟長毛一樣被告的鄧建華就透露,梁曾向控方提出自己認罪,而放走同案兩名學生(包括鄧本人)。另一位在佔領旺角現場被捕、控以藐視法庭罪的羅小姐,亦於文中稱長毛沒有捨棄其他被捕者,不為鎂光燈或記者報道。

現時不少抗爭者知道《公安條例》屬港英時代留下來的惡法,但今日的常識在過往可能稀有。跟梁國雄在革馬盟年代已相識的陳寶瑩,寫下長毛早期的案件,例如70年代聲援油麻地艇戶,在旅遊車「坐定定」也被控「非法集會」、於裁判署門外請願被判「行為不檢」、貼海報要守行為等。

這些案件七十後也未必有記憶,八十後、九十後就更不能未出世先記得。過去這些政府打壓抗爭的故事,也是香港歷史的一部份,而且當時不像今日有互聯網記錄一切,值得閱讀。

普及法律教育

此書另一特別之處,在於介紹了不少重要的法律知識。例如開首部份有兩個圖表,分別介紹了司法覆核及刑事檢控的程序。即使讀者無意提出司法覆核,近年警方大肆拘捕示威者,假如要上街示威的話,先熟讀刑事檢控程序恐怕重要。

書中亦有圖表反駁所謂「濫用司法覆核」的說法,引用律政司及法援署的數字,解釋為何司法覆核關卡重重,難以濫用。立法會主席、民建聯前主席曾鈺成也於訪談中指出,「司法覆核不是你要就有,有其門檻」,故他不相信有濫用情況。

至於本書主角梁國雄,編輯團隊從他多年來涉及的案件中選出17宗——在2003至2015年期間——各以一頁簡介,包括八宗司法覆核。而關於各宗司法覆核案的內容,亦散見於書中不同文章。在司法覆核案中,梁的「戰績」是三勝四負,一宗等待判決。

三宗勝出官司分別為針對《截聽條例》、在囚人士投票權及未服刑人士參選權的司法覆核。即使等待判決男囚犯剪頭髮案敗訴,長毛的勝出率為37.5%。根據統計數字,2003年至2013年期間,司法覆核案中政府勝出率為78%,可見梁國雄的覆核案勝出比率高於整體。

勝負以外

但重要的也許是判決帶來的影響,而非勝負。2002年,梁國雄與當時的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未申請不對通知書便遊行,當局以《公安條例》起訴,三人被判罪成。被告最後上訴到終審法院,成為重要案例。

資深大律師、前立法會議員李柱銘當時為馮、盧二人的代表律師,他的文章指出此案一個罕見之處︰雖然最後三人還是輸掉官司,不過法官卻判他們贏得訟費。一般而言,輸家需要支付訟費,有時候法官會酌情處理,雙方均無須支付對方訟費,而輸官司一方還贏得訟費就非常罕見。

原因在於,終審法院處理此案時,指出《公安條例》條文其中一個用詞不夠清晰,因此違憲,只是由於法官認為案情與條文此部份無關,因此判決上訴人罪名成立。當年同樣參與此案的莊耀洸律師就指出,判詞收窄了條文中「公共秩序」的定義,拓寬了示威權利。

Former lawmaker Leung attends an election campaign in Hong Kong
Photo Credit: Bobby Yip / REUTERS / 達志影像 

陳文敏教授更解釋,此案確立法院解釋《基本法》內有關人權自由條款的普遍原則——對基本權利的演繹要寬鬆,盡量保障基本權利;對限制基本權利的條款則須審慎對待,限制須有合理目的,範圍及方法亦應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