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車禍處理守則(下):6個QA了解車禍民事求償注意事項

車禍處理守則(下):6個QA了解車禍民事求償注意事項
Photo Credit: madaise @ Flickr CC BY ND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當自己被別人駕駛的車撞到了,會直覺認為肇事者應該對我所受的傷害及各種費用支出負責,而在具體個案中,能支持一方向他方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我們稱為請求權基礎,也就是當事人能依憑何種法律規範向他方請求。

文:游仕成(執業律師)

行車紀錄器的普及,讓我們更常在新聞或是網路影片中看見車禍發生瞬間過程,但在驚悚畫面背後,當我們不幸遭遇突如其來的車禍,應如何處理及面對後續法律的問題?不論是開車或坐車,甚至行走街上,都可能因人為因素、天氣、機械故障等不同因素發生車禍,而不管是肇事者或受害者,我們都應對於車禍現場處理及後續法律問題等有初淺認識,除了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防止損害的擴大。

本次生活法律專欄,極憲焦點團隊將藉由簡單QA說明生活周遭常見的法律糾紛-「車禍」,分成上、下集,上集先讓大家了解車禍後應採取的作為和注意事項(車禍處理守則(上):6個QA了解車禍後的注意事項及法律問題);下集讓大家了解車禍時有關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應注意事項。讓我們就開始進行「下集」吧!

Q1:我被撞了,我有民事權利可以主張呢?

常見「車禍」,如果駕駛為一般民眾,除了有涉犯刑法之相關問題已經於上集Q6說明外,另外針對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就屬私人間糾紛,即屬民法「侵權行為」處理之範疇,在此僅就私人間車禍之民事責任加以說明。

當自己被別人駕駛的車撞到了,會直覺認為肇事者應該對我所受的傷害及各種費用支出負責,而在具體個案中,能支持一方向他方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我們稱為請求權基礎,也就是當事人能依憑何種法律規範向他方請求。

在一般車禍案件當中,通常會以民法第184條以下之侵權行為規範作為請求權基礎,而在〈罵「死番仔!」判賠10萬-那《大尾鱸鰻2》該如何賠償被歧視的原住民?〉一文中,我們對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之基本規範有了基礎認識,簡單言之,假設一般車禍中肇事者A超速駕駛汽車撞擊某受害者B之情形,套用至法條內容中,即某A因過失,不法侵害某B身體權利,某A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的適用看起來很簡單,但在實際個案當中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等寥寥數字,在訴訟中需要許多證據來證明,尤其肇事者之故意或過失如何從客觀證據認定,更是視個案不同而有差異。

對此,我國民法第191 條之2對於動力車輛駕駛人有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規定,該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亦即,採「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必須由駕駛者證明其無過失或其行為與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或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始得以免責。

簡單言之,本條規定將原先需由受害者舉證證明之「故意或過失」要件,轉由肇事者需證明其無過失,大幅減輕被害人之舉證責任,有利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Q2:是誰撞我?我該向誰請求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在車禍案件中,不是就應該由車禍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嗎?但在不同情況下,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人可能不僅只有車禍肇事者,讓我們簡單介紹幾個特別的例子。

肇事者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我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嗎?

我國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不論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係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即個案判斷其行為當時有認識其行為在法律上評價上應負責任之能力。

自本條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立法者嘗試在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保護及侵權行為被害人之保護二者間加以權衡,並對法定代理人採取推定過失責任。一般而言,縱使肇事者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仍然可能成立,且其法定代理人需與其一同負擔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肇事者受僱於其他人,於其執行職務中撞傷我?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採取了僱用人推定過失之立法模式,與我們剛剛才看到對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由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之方式相似。舉例言之,若靠行計程車司機、公車司機、送貨司機等為車禍中肇事者,則其僱用人(即其公司或老闆)除能舉證其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仍須與肇事者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肇事者於車禍後死亡了?該向誰請求損害賠償?

肇事者對於車禍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屬於其生前所負債務,被害人應向肇事者之繼承人全體請求,又因我國民法採取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內負清償責任。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4107948_c47ec3df86_b
Photo Credit: gillicious @ Flickr CC BY SA 2.0

Q3:車禍發生後,什麼損害我可以求償?損害賠償的範圍到哪?

前面我們簡單說明了侵權行為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如果認定肇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要賠償什麼?成立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為何?

我國民法關於損害賠償之方法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民法第213條至215條),又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因此,損害賠償之範圍係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