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改開100元看到飽、喝到爽的書店——戴董,「社會企業」不是這樣玩的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除非後續有更多附加的價值出現,目前的狀況益品書屋也不足以稱作「社會企業」,否則全台各地提供內閱服務的漫畫王也都能叫做社會企業了...
這兩天看到不少媒體報導王品集團卸任董事長戴勝益退休後開書店,200多坪、150個座位的書店內有2,500本精裝書籍,只讓讀者看、但不販售,每人入場費100元,供應飲品讓讀者喝到飽。
戴先生說這樣的經營模式是「社會企業」,讓我不禁訝然不已。
要不就是戴先生不理解社會企業的意涵 ; 要不就是他是想為自己和旗下的公司提升品牌形象,所以就掛上社會企業的美麗標籤 ; 最糟的狀況就是因為多了社會企業的定位,可以獲得更多社會資源,例如政府補助,媒體報導,志工參與。
社會企業在臺灣的定義並不嚴謹,相關的法規也不周全,所以最近的新潮流就是大家都說自己是社會企業,於是濫竽充數的社會企業也越來越多了。
社會企業有兩個定義是我比較喜歡的:
- 用具有可獲利的商業模式的手法解決社會問題。
- 追求最大社會價值,而非最大獲利的商業組織。
舉例來說,以前高雄的莊朱玉女阿嬤,她怕窮人買不起便當,所以用低於成本的費用賣10元便當,賣一個賠一個,其所經營的便當店,都不能叫社會企業因為這並沒有可維持經營的商業模式存在,所以她更應該做的其實是轉型為非營利組織,向社會大眾募款,以及號召志工投入。
但假如阿婆賣一般大眾一個100元, 窮人免費,以買1送2的模式,她不用虧錢,又能幫助到窮人,就能稱作社會企業。
以這間書店來說,目前的經營型態,確實有可能不容易獲利,但是請記住不切實際及不可行的商業模式而導致無法獲利,絕對不叫社會企業。
即使益品書屋的收費能夠支持營運,除非後續有更多附加的價值出現,目前的狀況也不足以稱作社會企業,否則全台各地提供內閱服務的漫畫王也都能叫做社會企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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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品書屋在我眼中,更接近有錢人財大氣粗的任性,也比較像是「企業形象展示店」,畢竟以企業經營者來說,每個月砸幾十萬做廣告和公關其實也不是太大的費用。
事實上,益品書屋的商業模式,不但不是社會企業,還有可能造成負面的效果,我們假設幾年後全臺各鄉鎮四處都能見到益品書屋的蹤跡,會造成什麼結果:
1. 加速出版業衰退
要免費看書,全臺各地都有圖書館了,而益品書屋,並非開在缺乏資源的偏鄉,反而是開在東區,所以即使讓一般大眾用低廉的價格看書,並沒有比免費的圖書館對社會幫助更大。
書店內提供的就算都是圖書館借不到的新書,充其量也只是跟傳統漫畫店沒兩樣的內閱模式,並沒有提升閱讀和購買的風氣,相較於各地誠品和風格書店聚集許多只看不買的消費者,每次收費100,或許反而更具商業性,而並非所宣稱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現在臺灣出版業的最大危機就是大家都不買書,業者哀洪遍野,產業鏈中相關工作都在迅速的消失,如果養成消費者不買書,只去店裡看書的模式可行,很有可能會跟音樂串流軟體一樣,讓出版業和作者的狀況雪上加霜。
更重要的是,益品書屋目前服務的對象絕對不是弱勢,更可能是貪小便宜和不願花錢買書的普羅大眾。
2. 對咖啡店構成威脅
開一間咖啡店一直都是臺灣文青的小確幸,假如全臺各地都有益品書屋,100元喝到飽又看到飽,很可能就會造成咖啡店為了爭取客源也必須降價求售。
消費者是最大的贏家,但許多小咖啡店卻更難維持了。因為多數的小型創業者並沒有那麼多的錢能夠燒,也無法大量採購降低成本,於是無法比益品書屋更物美價廉的小型咖啡店就消失了。
基於上面幾個原因,可以肯定的說,益品書屋只能算是一般企業,而絕對不適合視為「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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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益品集團對外宣稱自己是「社會企業」就開始在大專院校招募志工,作為免費的服務人力,令人感到質疑。

以目前開幕幾天的狀況,隨時都是排隊爆滿的狀態,相信未來即使不是天天大排長龍,每天就算只轉2-3輪,300人次,人均100,加上入會費1000,每月60-100萬之間的營業額是絕對能輕鬆達到的,這樣的營收是足以支付一般漫畫出租店,場地、人事、成本攤提等相關費用。
就算因為益品書屋硬是要選擇地價最昂貴的精華地段,並投入高昂的裝潢費用,開設「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書店,最後導致虧損,也不構成能以免費志工作為服務人力的理由。
台灣各地有哪一間書店、出版社或漫畫出租店,可以用推廣閱讀為理由,不支付店員薪水,而去招募志工嗎?
但益品書屋卻以「社會企業」做為號召,降低人事成本,提供給一般消費者低廉的費用,這和「社會企業」的精神是完全相違背的。且這樣的商業模式能增加就業機會,書籍銷售,提高閱讀率,或是有有利於弱勢團體或學習嗎?
我很懷疑。
特別是志工招募內容還是:
- 協助閱覽諮詢服務,閱讀指導和參訪導覽。
- 演講活動協助與志工行政。
服務的對象是有付費的一般大眾,且顯然都是應該支付薪水的書店工作,卻與大專院校合作招募志工,更加令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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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雖然說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但這樣的商業模式,反而看到對企業經營者很好的營運契機:
第一階段,由於現在房市慘淡,景氣不好,所以應該盡可能降低成本,並設法增加據點。收入只要打平成本就好,如果現在全臺房價下跌,可以開始置產,並用書店收入繳房貸和維持最低的人力運作。
書店特別適合作為活化房地產的策略進行,因為書籍是一次性購置,且硬體和裝潢成本相較於其他產業都低,也不需要任何專業技術人力,所以能在最低成本下,拓展據點,收入也會比租金還高,且後續拓點,都是進可攻退可守。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