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年金改革中的「最終給付責任」,為什麼你有的我沒有?

談年金改革中的「最終給付責任」,為什麼你有的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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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未來能夠以一致性的原則運作,彼此的歧異縮小,紛爭自然也會減少,年金改革的路也就會更加順暢。

年金改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邀請銓敘部,對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以及公務人員退撫制度進行報告。在本次會議中,委員們不斷提到「一致性」這個原則。目前台灣的年金制度,無論是第一層的社會保險或第二層的職業退休金,都是依照職業別劃分而設立的不同制度。因此各職業別間的制度保障,難免就會出現落差。在本次會議中凝聚了相當共識,未來的改革即便制度依舊分立,但在精神上、原則上各制度間應該相同。

會中有委員提及,各社會保險中只有公教人員保險以及農民健康保險有國庫撥補。例如從民國74年(1985年)開辦的農保,至民國100年(2011年)底,國庫已經依法撥補1303億元;至於公保,去年民國104年(2015年)則是由國庫撥補了167億元(歷年資料見下表),根據公保的第六次精算報告結果,未來尚有1313億元需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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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撥補?又為什麼要撥補?

所謂的國庫撥補是指當財務出現問題時,由政府對其進行財務挹注。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條:「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檢討虧損發生原因;如認為應調整保險費率時,應即依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很明顯的,農保的「撥補」其實也就是一般所說的「最後給付責任」,也就是指當年財務出現問題、給付困難時,政府必須撥款解決此問題(此外,國民年金也有「最後給付責任」的相關規定)。

公教人員保險的「撥補」VS「最終給付責任」:概念大不同

公保與農保的「撥補」形式上都是由政府給錢,但在概念上卻大為不同。因為歷史因素造就政府要對公教人員保險進行挹注。早期公保是採隨收隨付制,即當年度所需給付金額完全由上年度的收費支應。然而,在民國88年5月30日後,公保不僅納入了私校教職人員,也從隨收隨付制改為提存準備制,換言之,公保成了自給自足、自負盈虧的制度,若財務有缺口也只能透過提高保費來挹注財務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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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88年5月30日以前進入公部門服務的公務人員,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民國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民國88年5月31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由於舊制是隨收隨付制,而新制上路後,擁有舊制年資的公務員一旦退休,舊制年資的應給付金額便無法由該年度的保費支出(因為新制被保險人不適用隨收隨付制),因此舊制年資的養老給付由政府負擔。意即,無論虧損與否,這筆錢都是由政府來支付。嚴格來說,政府並未對公保有最終給付責任,僅針對舊制進行財務挹注,而新制若有虧損則需由調整費率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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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銓敘部報告提到,公保是穩健、財務無虞的社會保險制度,因為每三年精算一次,並根據精算結果調整費率。可政府「撥補」舊制的因素也要考慮進去。

回到本次會議中多位委員所看重的「一致性」問題,勞保年金並沒有國庫撥補的設計,完全是個自負盈虧的社會保險。孫友聯委員在會議中提到,民國102年(2013年)勞工團體就曾要求勞保也要政府撥補,要凸顯的就是處理原則的不一致。若有政府的援助,勞保的財務危機自然能得到舒緩,但也意味著政府財政支出增加。

換個角度來看,即使政府財政無虞,一個保險制度該不該以自給自足為目標?我們追求的是不是一個能夠不依賴政府也能運作得宜的制度?這個答案可能見仁見智。唯一能確定的是,大家都不希望有差別待遇,制度差異太大可能會引發群體間的對立,如果未來能夠以一致性的原則運作,彼此的歧異縮小,紛爭自然也會減少,年金改革的路也就會更加順暢。

本文經393公民平台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