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讓台灣更好,除了佔領立法院,你也該了解國會是怎麼運作

想讓台灣更好,除了佔領立法院,你也該了解國會是怎麼運作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你知道整個立法院法案的流程嗎?讓國會助理用簡單的方式說分明。

Photo Credit: VOA CC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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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法律系的孩子,在求學的歷程中,都免不了要換許多本六法因應不同階段的修法。我在大學畢業時,從書架上拿下大一所買的中六法——早已是一堆不合時宜的歷史——緬懷式的翻開。

既是歷史,丟掉無妨吧。但我把扉頁撕了下來,留下了第一次翻開的扉頁。那是立/修法歷程,重要卻相當陌生的程序。

以下文章,要提醒的前提是,國會是政治之地,不是法律之地。所有原則之例外(我寫上「原則」只是揭示著必有例外),或不待明言。

圖片製作:Yang N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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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也可以向立委提案

法案的立法或修正,權限在於各院,在立法院即為立委,其餘為各自的職掌單位負責。

原則上,由立委發動立法或修正(以下通稱「修法」),或許想要撥亂反正、或者基於民眾請託、或者想要增加檯面上的業績、也或者是乘社會紛擾的風頭,不一而足。

而由行政機關發動的修法,多半基於民意或相關利益團體之基礎或是高度政治目的。

案件要成為立委提案的對象是否困難?這很難說。除了助理能夠自行掌握並主動提出的案件外,大部份的利益(包含公益)團體都會有固定合作的委員或政黨;粗淺而言,委員可以獲得自己想要的提案政績,團體可以讓自己的「理念」付諸現實。

除此之外,提案內容也是立委自身立場的宣示,尤其在於某些超政黨的議題如菸害防制、菸捐等議題,存於各方考量而無論處在何方皆具正當性者,更是如此。

不過原則上,只要立場或政治正確性不要差太多,民眾自己寫提案交付立委,立委多半會願意代提。畢竟這也是選民服務的一部份。

另外有些學者會有修法建議(有時亦具高度爭議性),如果不主動找立委或不得立委之青睞,很有可能寫完就胎死腹中。這時法案助理就成為相當重要的媒介,畢竟立委不見得真的懂法律,所以學者提的法律好壞不見得有能力判斷;依此,助理就成為案件是否能被提出相當關鍵的角色。

法案能否進入委員會 召委是關鍵角色

提案完,經過立委連署至十五人,便可交付程序委員會,經過一定程序,便交付院會一讀。一讀的作用在於確認並宣告立委提案的內容,案件一讀完則進入各委員會,等待討論、表決。

但一星期開三次會的委員會要處理的事情相當多,不光是法案,還有質詢與預算(基金)案,推擠下來,可以實質進入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就相對(當)少。因為預算不通過政府沒辦法運作,所以預算必定得安排之外,質詢與法案的配額比例與議題的選擇就交由各委員會的召集委員(以下簡稱召委)決定。各會期的第一次委員會會辦召委選舉,通常各委員會都是國民黨與民進黨各一席,偶爾也會加入第三政黨或是兩位都是某黨的狀況。

行文至此,我想讀者會發現,案件是否由委員提案而進入一讀,完全不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讓召委安排進入委員會。原則上,行政機關的修法提案都會進入委員會,畢竟行政機關會提出的案件,如前所述,不是有相當的民意基礎、重大的社會爭議以及高度政治性,否則通常不會主動提案。另一個層面來看,其實行政機關的提案大多有大幅度的修正,委員要業績比較懶惰的方式是隨便修改行政機關的條文,比較認真的立委也容易有所本,所以何樂而不為呢?

立委提案要被召委主動納入,不簡單。不是沒有,但要各憑本事;或許是利益團體的關係,或者是立委本身與召委關係良好甚或本身就是召委,或其他雜七雜八的因素,不詳加討論。但也有可能立委的提案與行政機關的提案併同討論,但召委沒有把該位委員的提案納入或委員沒出席造成沒人理會,也不是沒可能。

Photo Credit: sodor51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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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院會 法案基本上就過了

在委員會討論表決完後,通過的條文便逕付院會。通常院會不太會討論,有可能尊重委員會的意見,便表決通過。所以「理論上」而言,出委員會就是過了。有時候因為案件擠壓的關係,前一個案件沒有討論完,佔據後案件的空間,便使已排入委員會的法案最後停擺,也所在多有。

有些在委員會無法取得共識者,就會保留交給院會以加速法案的通過,這類通常都具有爭議。但事實上,非該委員會的委員對議題的瞭解不若委員會內的委員,所以很難有討論的能力,多半交由投票,票多者勝。但投票的選擇多半沒有那麼難,在爭議性的問題上政黨主導居多,看要不要跟自己所屬的黨派走就是了。表決完就是二讀、三讀,程序性的都念過一次,法案就生出來了。

與各位提醒確認,三讀都是程序,過「幾讀」一點意義都沒有,重要的是「提案」與「表決」。所以,我有看過有人說「某某案都過一讀了耶誇張」,比較有意義的說法其實是,「某某案都有人『提案』了耶,誇張」。

有違民主程序之嫌的黨團協商

我好像寫完了,不過還沒,其中還有覆議案,就是行政機關認為法窒礙難行時,行政院可經總統核可請立院覆議。這種法條的細節不講太多。

另外很有趣的事是黨團協商。黨團協商是秘密的,各黨派出一人到兩人進入密室,討論討論,有共識後,便出來宣佈法條過了。表面上我們是民主的國家,這樣行嗎?黨團協商的結果,除非經八人以上的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否則就過了,還是有個看起來有跟沒有一樣的民主機制啦。不過,黨鞭都代表黨出來說話並簽名了,不太有人會白目的反對意見,所以它就成為國會中相當特殊的決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