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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權不能只靠伴侶註記:從畢安生看醫療法律前,同志臨終的「最大痛」

平權不能只靠伴侶註記:從畢安生看醫療法律前,同志臨終的「最大痛」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國家應該給予同志伴侶法定配偶地位,不是同志伴侶法中的部分地位。除了醫療行為、財產分配、貸款等問題,可以看出我們生活中牽扯的許多權利,都是按照異性戀架構走。

文:Aber Hsu(印度Henna身體彩繪藝術工作者和講師、黑膠帶身體情慾藝術工作者、同志運動及性別運動新手;以流行文化角度看台灣傳統迷思)

16號晚間,台大法籍講師、演員畢安生,在自家大樓墜樓身亡。他與鞏俐已故經紀人曾敬超交往超過35年圈,這起事件驚動了同志圈,婚姻權再次的被提出來,但以目前台灣現行法案來說,有幾點想法提出來讓大家參考參考。

2015年5月20日高雄開啟了第一槍「陽光註記」,陸續的其他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跟進,目前達到9縣市有了同志伴侶註記政策。但是......如果一對同志情侶去申請,依目前執行狀況來說,雙方並不會在身分證上的配偶欄及戶口名簿出現。註記只提供戶政所內、醫療、社福、警政查詢(需填同意書),如果想要相關證明,還須填寫「證明公文書」申請,才可拿到一張「註記證明」。而非台灣籍伴侶,須先自行申請6個月內有無婚姻中文譯本證明,再到指定相關機關驗證,才可申請同志伴侶註記。

同志伴侶註記看似好像一切都很ok,相關規定只要查詢醫療體系就可以知道。但這一切真的就天下太平,世界完美了嗎?

根據通過同志伴侶註記縣市政府公告,雙方已完成註記,在醫療上面視為「醫療關係人」。所謂的醫療關係人,就像我的好朋友、室友、伴侶、摯友,他們可以在醫療法上有一定的權利,幫我簽署手術、麻醉同意書和聽取病況,但你還是要提出相關文件,來證明你們倆在生活中是有關係的人。

假設我與我的伴侶已經完成註記,依據《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因此我的伴侶不是我的法定配偶,而同志註記證明文件,這時只能證明他是我的男友(關係人),幫我簽屬手術同意書......等。但在醫療實務上還是有許多困難點。

首先,在配偶、親屬、關係人的地位上,通常都會以配偶為第一優先、親屬第二,而關係人通常都是前面的配偶、親屬連絡到無法取得聯繫或前來,「才有可能」簽屬相關文件。

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我出了一場大車禍,奄奄一息地躺在急救室病房裡,隨時要推入手術房開刀。我的伴侶第一時間前來,提出註記證明書,但醫護人員深怕會發生醫療糾紛,所以請我的伴侶跟我的家人聯絡,並請他們來簽屬手術同意書。但我家人遠在中北部,無法立即的至南部簽屬。

因此,我有可能會就這樣被放在病床上,等待家人來簽同意書。

再來,面對到需要坦承自己與病人關係時,通常會有出櫃問題。你可能會害怕醫護人員是否因為是同志伴侶,而在醫療行為上有所差別。你也可能會擔心需要病人的親屬來時,擔心你是否要出櫃。病人的家庭出櫃狀況也是一個大考驗。

八仙塵暴時,有一位男生因在party現場,不幸遭火紋身。他的同志伴侶第一時間趕至醫院探望,病人家屬也到場照顧。在那時刻他們出櫃了,病人家屬不諒解他們的關係,把男友趕出醫院。之後男友只能在醫院外頭,望向病房窗戶,黯然的看著。

2014年,我出了場大車禍,躺在急診室的我意識模糊不清。

當下我身邊的朋友都趕到醫院,代替家人了解我的病況。而院方表示,因為他們都是我的朋友,所以無法告知病情。這時其中一位女性友人跳出來說:「我是他女友!」醫生竟然馬上向她說明我的狀況。但大家都知道,她當然是假的女友,一位為了救我而逼自己喬裝的假女友。

這就是醫療關係人可能的困境,這是在醫療實務面,即使開放同志伴侶註記也無法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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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tringer / Reuters / 達志影像

除此之外,「安寧緩和條例」裡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在同志伴侶間,又有哪些狀況呢?

如果我癌症末期,在意識清楚前簽屬了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指定伴侶當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也決定在生命到了最後,預先立下放棄心肺復甦術急救......等。接著,我又請了律師和見證人來幫忙完成這份文件,報呈相關機關,在健保卡上也完成了註記。

在法律上,醫療委任代理人的位子比親屬來的高,在過程中他可以代理意識不清的我完成後續的醫療行為。但在面臨代理人與親屬間的醫療矛盾時,通常這就要看院方是否會完成病人所立下的意願。

如果醫師遵照著代理人決定,那在事後代理人與病人家屬間的關係會很緊繃,再加上家屬有可能不能諒解同志關係時,那時的狀況可能會出現人告人的狀況,所以院方有機率的會轉向聽從家屬意願,而代理人在這之間無法有任何的權力。


108年上路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要件與權限):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同志伴侶常常會遇到一個狀況:當我出現醫療行為已經無法控制病情時,我為了讓另一伴可以遵照預立的醫療行為,為了未來可以無後顧之憂的生活,醫療委任代理人與財產受贈者會是同一位。